热读:行政处罚法二审 下放处罚权条件进一步确定
本篇文章540字,读完约1分钟
行政处罚法修正案二审下放行政处罚权条件进一步确定
新华社北京10月13日电(记者刘奕湛)行政处罚法修正案2审查将于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查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现实情况,决定比较有效地承担基础管理紧迫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由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今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行政处罚法修正案经过审查,规定行政处罚权移交乡镇、街道。 为了满足基础执法的诉求,保障行政处罚权,“可以放下,可以接受,可以管理”,草案2审查进一步确定了降低行政处罚权的条件和状况。
草案二审查规定了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法律没有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了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时,必须以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书面证明。 行政法规提交备案的,应当证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草案二审查还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由最初起草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纠纷时,必须协商处理,不能协商时,请指定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管辖。 也可以由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直接指定管辖。
标题:热读:行政处罚法二审 下放处罚权条件进一步确定 地址:http://www.leixj.com/new/262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