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切忌滥设信用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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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多媒体数字报刊
周慧虹
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完善失信制约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 根据会议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整理已经发表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开、惩戒等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规范。
在我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用信用管理手段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管理的情况下,实施信用黑名单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比较有效地抑制失信主体,促使“一处失信,到处受限”,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正直可靠的良好意识。
对司法行业来说,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健全部门间的系统监督管理和联合惩戒机构,推进失信被执行人新闻与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的共享,扩大惩戒覆盖面,提高惩戒有效性,明确被执行人亲自生效的法律文件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发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为606万人,限制购买高铁票648万人,706万人自主履行法律义务。
需要建立信用黑名单,而且,到了“黑”往往会成为灵性,但必须指出凡事都要有度,不要滥用信用黑名单。 从各地各部门的情况来看,信用黑名单确实有设置太多的嫌疑。 例如,有些地方将在公园遛狗、偷蔬菜、骚扰动物的行为全部列入“不文明行为的黑名单”,在公开场合发表。 另外,信用黑名单管理者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给被列入黑名单者申诉的机会。
无论行为者的行为与“失信”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都应探讨列入信用黑名单的方法。 毕竟,相关负责人可能免不了懒惰的政治嫌疑,但一听到这一消息,信用黑名单的权威和效力就与期待相差甚远。 这不仅不利于相关行业问题的比较有效的管理,而且有可能损害行政执行者及其部门的社会形象,违背了依法治国的精神。
幸运的是,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了这件事。 会议的决定是多次依法合规、保护权益、谨慎适度、清单管理、规范制度、完全失信、有序健康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现在各地各部门都需要对设置的信用黑名单认真进行故障排除整理,在法律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应该取消的东西必须及时取消。 应该保存的东西,一定要好好使用它,实行符合黑名单的惩戒制度。 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提高对信用黑名单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力,确保其利用。 只有在信用黑名单中进一步发挥其预警和模范的领导作用,才能有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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