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普法 > 普法: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债权人果断行使撤销权

普法: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债权人果断行使撤销权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1阅读:

本篇文章822字,读完约2分钟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王莹通讯员陈肇熙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危害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最近,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陈某金与陈某莲系夫妇有关,陈某莲于去年10月死于交通事故。 陈某金和陈如某系父子关系。 陈某莲去世前的10多年里,陈某金及其妻子陈某莲向包括沈某在内的本村30多户村民持续借款共计800万元,至今未得到偿还。 中间欠沈某的共计87万元还没有还清,后沈某多次催促将未果于去年10月末向连江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命令陈某金偿还沈某借款87万元和利息。 法律文书生效后,陈某金没有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沈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由于执行中没有以陈某金名义执行的财产,债务至今尚未清算。

普法: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债权人果断行使撤销权

后来法院在执行中发现陈某金分别于年8月27日汇到陈如某连江县农村信用社账户10万元,于年9月3日汇到陈如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0万元,共计30万元。 现在,沈某以陈某金无偿赠与陈如某30万元钱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出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引起了本案诉讼争议。

普法: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债权人果断行使撤销权

连江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金从年到年向沈某借87万元利息根据本院的生效判决予以明确,实行未果。 在这笔债务未结算之前,陈某金向儿子陈某寿无偿赠送30万元,陈某寿也承认在审判中无偿赠送30万元的事实,陈某金的无偿赠与行为对沈某债权的实现有害,因此取消陈某金于年8月27日和年9月3日无偿赠送陈某寿30万元

普法: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债权人果断行使撤销权

法官说,本案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纠纷。 撤销权的权利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前提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取消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同时通知其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取消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普法: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债权人果断行使撤销权

标题:普法: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债权人果断行使撤销权    地址:http://www.leixj.com/pf/2020/1221/17794.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