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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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先任
根据记者最近的采访,为了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些使用者要求员工离职10年以上再就业,为了派遣员工不到2次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次数,或者强制员工更新劳动合同通知书。
有点用人单位不想和劳动者签订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然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着想。 因为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法定形式。 根据劳动保护法的规定,职工没有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两倍的补偿金。 员工工作年限越多,公司解除劳动合作,赔偿的钱也越多。
如果不签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让劳动者成为临时工,公司就能更好地掌握劳动者,这显然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粗暴侵犯。 当然,也有人认为,在与劳动者签订了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只要有“保护伞”,就可以过日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或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使用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诡计频繁出现,为了让老员工再就业,采取派遣企业派遣商用频率等方法,这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踏上了法律的红线。
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是为了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才的稳定性,对有点使用者来说,不想马上死。 对此,一方面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无视劳动者的权益。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不能将签订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公司的负担。 你必须知道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是员工长生不老的金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4种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完全业绩评价制度可以严格依法行动,比较有效地管理签订了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对设计上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需要加强处罚力度,需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要帮助劳动者维权,劳动者也需要提高维权意识,不能说是侵权的使用者。 不要形成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等劳动保障,但应该使它们发挥本来的作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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