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公益 > 热点: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及限度

热点: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及限度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14阅读:

本篇文章3253字,读完约8分钟

为了真正提高金融监督管理和金融犯罪管理的力量和效果,必须进行协同管理,基于刑法的保守性,遵守金融刑法的立罪中以后的规则,合理划定金融违法行为的犯罪圈和处罚权。

热点: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及限度

目前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第一矛盾是稳定增长和风险防范的矛盾。 在解决这一第一矛盾的过程中,必须牢牢把握系统金融风险不会坚决发生的第一矛盾。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金融稳定不仅关系到经济稳定,也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稳定。 基于这种深入的评价和认知,党中央、国务院将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置于更显著的位置,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自2009年以来继续加强金融监督管理的力量。 在此背景下,加强对金融创新行业的犯罪管理成为目前某一时期事业的重点。 但是,对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类型不断修改、危害加剧的现实,即使打击为零也要阶段性管理,摆在风险管理者面前成为非常棘手的现实问题。

热点: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及限度

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与治理

我国对金融违法行为一贯持零容忍态度。 金融违法犯罪是高度不明的社会风险,因为通过积极的事前预防在摇篮中将其杀害具有避险的正当性。 但是,由于金融市场的运行结构多而复杂,金融违法犯罪手段的多样性、智能化、科技化,不仅搜查难度高,而且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也容易产生分歧。 这是因为对金融违法犯罪很难达到零容忍的理想状态。 特别是在网络金融迅速发展的今天,金融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加隐蔽、多而杂,对此实现真正的零容忍越来越困难。 现实上,由于执法司法资源有限,为了实现对金融违法犯罪的零容忍也必然心软。

热点: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及限度

对此,有人认为应该集中力量打击严重损害公民利益、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这个看法没有道理。 但是,如果按照这个想法惩罚部分严重的金融违法,特别是犯罪行为,可能会产生强烈的刑法谴责功能,但很难避免选择性的执法和司法的反对讯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违反法律的公正价值的。 对此,让我们放眼域外。 以内幕交易为例,发达国家被称为无受害者犯罪,内幕交易与对方一般投资者的损失没有法律因果关系。 对于这种没有受害者的犯罪,美国和欧洲等国家和地区采取了比较宽松的刑事政策,除了罪名以外,还采取了高额的行政处罚等替代措施。 这个解决办法没有将金融犯罪视为严重犯罪诉诸零容忍的刑事打击,但不会影响通过行政和民事管制手段实行零容忍惩戒,确保金融市场井然有序。

热点: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及限度

俗话说,未来的风险决定了今天的选择。 金融秩序对金融市场的稳定非常重要,保障安全基于保障未来不明确性的风险刑法观,无论是否有足够的执法和司法资源,对安静的灾害金融违法行为反复实行零容忍的事前预防,刑法的 但是,反复严格管理金融违法行为并不意味着只从社会安全性中寻找刑法规制的正当性依据,而是全面考察金融违法行为的产生原因,不重视使用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自行解决金融违法犯罪的土壤 众所周知,刑法应该是为了保护重要的法益而存在的。 但是,刑法所具有的严格性和保障性被认为可以预防和控制经济快速发展中的风险,因此被置于风险防范的优先地位,被设计为风险防范的主要工具。 对此,刑法学界已经不能在金融刑法保障和改善民生、转变经济快速发展方法的大背景下过度扩张,不能把刑法作为管制不当金融行为的主要手段或主要手段。 虽然不能期待刑法成为领导社会进步的力量,但是必须尽量使刑法成为社会进步的阻碍力。

热点: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及限度

金融违法犯罪的本质是金融市场主体滥用经济自由对其他平等主体和社会、国家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如果没有引起具体的法益侵害,只是危害了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就应该属于经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认定为金融违法行为。 违反金融市场管理秩序,有具体法益侵害的,应当根据违法程度分别规定为金融违法行为和金融犯罪行为。

热点: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及限度

刑法对金融市场秩序具有突出的保障功能,但基本上是底线性质,必须重视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对金融市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秩序维持功能。 金融市场运作良好的根本秘诀是政府与经济主体及各经济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非刑事追究的行政或民事手段在维持这种关系方面更有利。 金融市场的不正当行为如果可以用行政民事手段处理就不需要用刑事手段处理,即使可以使用刑事手段也要大致成比例,逐一发挥非刑事手段的优先性和刑事手段的互补性、最终性。 金融市场的性质决定了经济、行政管理法规对不正当金融行为的事前预防和消除具有最显著和直接的效果。 这意味着需要区分不同金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进一步选择性地采用不同的应对方法,通过改进立法技术来建立从民事到行政乃至刑事的阶段性管理体系。

热点: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及限度

笔者认为,应该基于刑法的保守,遵守金融刑法立罪后的规则,合理划定金融违法行为的犯罪圈和处罚权。 对没有侵犯具体法益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常规金融违法行为,不应该规定为犯罪,必须首先利用行政管制或者民事赔偿进行调整。 对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损失的严重金融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刑事手段纠正,提高法定最高刑,增加处罚幅度,更好地实现刑法的抑制作用。

热点: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及限度

金融犯罪对策的提案

网络社会中的金融创新活动充满了竞争活力和自由张力,金融创新者具有开拓创新的积极意识和盲目冲动的消极意识。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所以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 因此,金融创新也需要按照基本法治进行大体守法的创新、合法创新。 而且,为了促使金融创新者遵守法律、合法,必须首先自律地遵守一定的规则,从而将金融风险管理的价格控制在最小限度。 目前金融创新行业非法集资犯罪最明显,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威胁最大,笔者以此为例,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加强要点的预防控制和管理。

热点: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及限度

一是p2p (英语中的人员对人员的缩写,即加强个人对个体、合作伙伴对合作伙伴。 也称为点对点网络借款,是收集小额资金借给有资金诉求的人们的民间小额融资模式)通过金融公司经营范围的监督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收集非法资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10个部门共同发表的《促进网络金融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网络金融指导意见》),个人网络贷款机构(即p2p网络贷款)与新闻中介的性质 现在,有必要进一步确定和完善p2p金融公司的备案批准、业务范围、禁止行为等,一点不法分子有机会开展被称为网络投资、借贷的业务,实际上开展被称为非法集资犯罪的业务。

热点: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及限度

二是加强p2p平台新闻披露情况的监督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夸大和虚构投资借款的目标和债权骗取投资资金。 根据《网络金融指导意见》,网络金融工作机构应该向各参加者详细证明交易模式、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现在,有必要进一步决定由哪个部门监督网络金融产品合同复印件、免责条款规定等新闻披露事业,以及如何监督等。

热点: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及限度

是加强p2p平台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不法分子设置资金池将投资资金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直接转入指定账户。 目前,非法集资犯罪已高度互联网化、科技化、智能化,因此应该提高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督管理力。 首先,要严格监督第三方支付平台,不符合开设条件的,坚决不授权,发现违反的,要坚决取缔,严格关闭审查,确保顾客资金安全。 其次,加强平台顾客和数据的管理,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查顾客新闻资料,杜绝匿名、假名开户行为。 再次严密监视顾客资金流动,规范交易行为。 各大银行必须完善网络银行、电话银行、(智能手机)银行应用的安全性能,及时修补漏洞,保证存款人资金安全,严重防止存款人泄露消息。

热点: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及限度

在网络时代,为了真正提高金融监督管理和金融犯罪管理的力量和效果,只有监督机构自己的努力是不够的,需要进行协同管理。 在非法集资中,不仅要注意打击犯罪者控制和消除犯罪,还需要注意对投资者的教育诱惑。 监督机关、司法机关、媒体等部门必须加强投资知识、投资风险的普及,强化公共投资风险意识,增强投资鉴别能力,阻断非法集资者吸收存款来源。 更重要的是,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低、股票市场风险大等客观因素的存在,普通民众手中的闲散资金越来越多,投资热情也越来越高,顺利融资投资渠道,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条件,社会资金

热点: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及限度

(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法治研究中心的研究者)

标题:热点: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及限度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414/48637.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