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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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是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李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判决书
( )苍溪刑首字第8号
公诉机关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苍溪县人、苍溪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监大队)建设管理中队的中队长,住在苍溪县。 年8月17日因玩忽职守罪经过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苍溪县公安局执行了保候审。 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12月31日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候审。
律师军某,苍溪县达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在苍检公诉( ) 137号的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了玩忽职守罪,于去年12月12日向本院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手续,构成议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让检察官罗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和辩护军某来到法院参加诉讼。 现在审理结束了。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截至2012年3月,李某被告在担任苍溪县城监大队建设管理中队(以下简称建管中队)的中队长期间,负责制止和调查苍溪县域各乡镇的违法建设行为。 2012年5月16日,李某被告和城监大队副队长某(另案解决)对苍溪县龙山镇进行检查时,龙山镇陈某、庞某等16户居民共同建设的龙庆佳苑变更了原来的6楼一底混合结构的建设计划,将高十七层的框架结构电梯 之后,李某被告和曾某被告口头制止这种违法建设行为,发行《命令施工暂停的通知书》,进行立案调查。 2012年11月15日,李某被告去苍溪县龙山町复查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停止,即发出了《命令施工暂停的通知书》。 年3月、10月,李某被告两次去龙山镇进行检查时,未依法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制止这种持续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向相关领导报告龙庆佳苑的违法建设情况。 年10月,高十七层、框架结构的龙庆佳苑主体建设完成。 年7月,龙庆佳苑的违法建设问题,引起了一些联建家的多次访问,被华西都市报、广元晚报等多家平面媒体的投稿和新闻报道,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是国家机关的员工,在执法龙庆佳苑的违法建设行为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该违法建设行为无法依法有效制止,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要求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军的一项辩护意见认为:1.起诉告发年10月被告人再次去龙山镇检查时,这种违法行为依然不真实,当时龙庆佳苑的主体工程完成,违法行为结束。 2、被告人李某泥职不能:一是建设局不批准变更原计划方案,建设高层电梯公寓,但县政府要求提出可行的方案。 二是龙山镇政府为了解决信访矛盾,默许龙庆佳苑的违法建设行为,书面要求县政府、县建设局变更原计划草案。 三是本案涉及行政干预,迫于信访的压力,被告人李某只能暂时停止施工的通知。 3 .联建家为了自己的利益在网上炒作,只给了一点负面影响,但没有降低政府的形象,不能认为会带来不好的社会影响。 综上所述,李某被告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要求法院免除刑事处罚。
审理认为,截至2012年3月,被告人李某担任苍溪县城监大队建设管理中队的中队长,负责制止和调查苍溪县域各乡镇的违法建设行为。 2012年5月16日,李某被告和城监大队副队长某(另案解决)对苍溪县龙山镇进行检查时,龙山镇陈某、庞某等16户居民共同建设的龙庆佳苑房地产项目变更了原来6楼一底混合结构的建设计划方案,高十七层的框架结构埃雷 之后,李某被告和曾某被告口头制止这种违法建设行为,发送《命令施工暂停的通知书》,进行现场调查,决定立案调查。 2012年11月15日,李某被告去苍溪县龙山町复查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停止,即发出了《命令施工暂停的通知书》。 “命令施工暂停的通知书”送达后,被告人李某没有具体执行该建设项目是否停止施工。 年3月、10月,李某被告两次去龙山镇进行检查时,龙庆佳苑的持续违法建设行为未依法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阻止,龙庆佳苑的违法建设情况也未向相关领导报告。 年10月,高十七层、框架结构的龙庆佳苑电梯公寓主体建设完成。 年7月,龙庆佳苑的违法建设问题引起了一些联建家的多次访问,被华西都市报、广元晚报、天津网等多家平面媒体的发稿和新闻报道,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然后,龙庆佳苑房地产项目明确了唐某甲、唐某乙、王某等龙山镇场的16户居民委托陈某、庞某改建旧房,2008年的计划设计方案为砖混结构,共计7层(含负1层)。 到二楼开始建设时,唐某甲、唐某乙、王某等联建户以一楼门面室不空为由多次阻止施工,经过苍溪县龙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山镇政府)等部门多次调停,然后双方经过诉讼,在庭外达成补充协议 2 .以上协议由县政府及县计划和建设局批准电梯室设计方案后将产生法律效力。 否则,这个补充条款将自动到期。 之后,龙山镇政府多次向苍溪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县城乡计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县规建设局)发出指示,平息访问,批准修理电梯公寓。 2011年6月2日,县规建设局不调整原建设方案,按原批准规模建设( 7楼,包括负1楼,面积5855.30平方米)。 但是陈某、庞某在未取得新的建设计划草案审查手续之前,根据联建家和买家的双重压力,在该项目完成之前继续非法建设龙庆佳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计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计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还可以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对计划实施的影响的,可以限期纠正,并处建设工程成本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不能采取修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能限期拆除的,可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建设工程成本10%以下的罚款,城乡计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后,当事人
年6月3日,县规建设局制定了苍规建房处罚()第34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唐某乙等十六户联建户的违法建设行为罚款407250元,并责令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纠正违法行为。 目前,处罚决定正在执行中。
上述事实由法院提出证据,有质量证明书,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书证
1、立案决定书显示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去年8月17日决定立案侦查李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的案件。
2、案件证明书、传唤证显示被告人李某于去年8月17日经过苍溪县人民检察院被传唤至案件。
3.办理等待审查决定书、逮捕决定书等书证,说明对被告人李某采取强制措施。
4、常住人口登记表显示被告人李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苍溪县人事局苍人工调( 2003)01号文件、苍溪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关于人员定岗责任的通知》等书证,被告人李某于2003年元月调动到城市监察大队员工,从2012年3月10日开始就任苍溪县城市
6、苍溪县计划建设局行政执法委托书,1992年建设部《城市建设监察规定》,2005年《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计划法》,2012年6月25日住建部《关于规范》
7、唐某乙等人于2007年10月20日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及《建房合同》,( 2010 )苍溪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 2010 )广民终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2010
8、2009年县建设局颁发给唐某乙等16户的《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蓬某、陈某与苍溪县建筑安装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
苍溪县龙山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1月25日关于龙山区白马街唐某乙等16户住宅旧宅改建和龙山茧站开发的几个事项的请示(龙府( 2010)99号),2010年12月25日,关于唐某乙等16户建设纠纷的处理 提交了《龙山镇唐某乙等16户住宅建设计划调整相关问题的报告》(苍规建( 2011)80号)、《唐某乙等16户共同建设计划调整相关问题的来信》(苍规建函( 2011)74号)。 2011年6月2日,县建设局向县政府报告,龙山镇政府未调整这项建设方案,按原来的批准规模建设(即原来的批准规模在7楼包括负1层,面积5855.3平方米)。
10、2012年5月16日《建设行政执法咨询笔录》、《现场调查检查笔录》、《案源登记表》、《起草发表》、《四川省建设行政执法命令暂停施工通知书》(苍规建住( 220) 2012年5月16日为李某被告,并且 进行勘察,发送“命令暂停的通知书”,命令唐某乙等16户在收到本通知时立即停止施工,等待调查和解决,然后当天立案调查,李某被告作为事件的负责人签字,但是是行政机关。
11、2012年11月15日县规建设局《命令施工暂停的通知书》、年3月20日《建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送达确认书、年4月1日《建设行政处罚事前通知书》及送达确认书、 年4月2日《送达通知书》年5月12日县监察大队向县规建设局党组提交的《唐某乙等16户违法建设住房事件调查结束和建设处罚报告》、《建设行政处罚事件审查批准表》,年6月3日《苍溪县城乡计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投递证明书10月31日的照片5张等书证,说明了县规建设局处罚龙庆佳苑违法建设行为的经过,决定对龙庆佳苑唐某乙等16户支付罚款407250元,并命令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2、苍溪县城乡计划建设与住房保障局《关于龙山镇龙庆佳苑关系情况的说明》、《关于免除对某某李某刑事处罚的情况报告》、中国共产党苍溪县委员会办公室《龙山镇龙庆佳苑访问问题解决事业专业会议纪要》等书证 龙山镇党委政府曾经做过特别的研究,同意建设高层解决信访矛盾,要求调整计划,县领导曾经多次指示提出可行的政策。 有司法调整提案和当地政府的意见,考虑到解决信访矛盾的立场,我局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时,没有检查施工现场,采取强制停止等措施。 (2)采取强制措施,会引起剩下的很多打捞家和买家的更大访问,在该工程不影响龙山镇的整体计划的前提下,我局依法于年6月3日对该违法建设行为纠正违法行为,罚款为407250元的行政处罚 9月4日,县委、县政府对龙庆佳苑的信访问题进行了特别研究,形成了补充规章费完全手续的解决意见。 为了加快完整的建设手续,会议确定行政处罚、行政性规费和补充的土地出让金由本项目未出售的等值不动产赔偿。 现在这项工程信访的矛盾基本解决了,社会影响基本消除了。 (3)曾经某、李某二同志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兢兢业业,工作辛苦,品行端正,为人正直,工作优秀,常年从事一线执法,工作大体上,执法公正,社会评价良好。 龙庆佳苑违法建设方案中工作有疏漏的,我局以此为参考,严格管理,进行完全的制度建设,请法院二同志免除刑事处罚。
13、年7月23日《四川论坛-麻辣社区》、《中国早晚报》发表了《广元苍溪县龙山镇超黑楼王与镇政府大楼隔街相望》,后面有一些网民评论。 之后,《福建民闲聊》、《新浪博客》等相继转载。 当天,《广元晚报》发表了“即使17层高楼脱落不能办理手续也是有道理的”,对此进行了报道。 7月27日,“四川论坛-麻辣社区”发布了“龙山镇超黑楼王真象”,再次引起了无数网民的评论。 7月31日,《苍溪在线》宣布“镇政府门口黑楼7楼上升到17楼”,《华西都市报》、《天津网》、《凤凰信息》等相继转载。 同日,“四川情报网-韩丰网”将“解决矛盾吗? 苍溪一镇政府门口的黑楼从7楼上升到17楼,《绵阳热线网》、《中国攀枝花网》等相继转载。 年8月1日《法律和生活信息网》发表《黑楼再现是谁的失职渎职? 中选择所需的墙类型。 同月,一些联建户反映中央第九巡逻组有龙庆佳苑事件的中国土、城市建设部门渎职、失职行为。
)证人证词
1、证人郑某的证词说明: (1)是县监察大队的大队长,该大队是县规建设局的下属,首要职责是乡镇的计划执法、县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调查等,建管中队首先是除县城以外的所有 建管连队的连长是李某,分管领导曾经是某。 (2)龙庆佳苑的违法建设行为是李某的具体调查,分管领导曾经是某。 2012年5月的一天,某在办公室说过龙庆佳苑的事件。 龙庆佳苑正在建设17楼的电梯公寓,但是没有建设手续,没有准备立案调查的年份,我在审查后向报告局党组讨论了对龙庆佳苑的最终行政处罚决定。
2、证人王某的证词表示: (1)从其2010年到去年9月在县规建设局担任副局长,分管建管、行政执法。 城建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责、分工与证人郑某的证明一致。 龙庆佳苑是违法建筑,没有计划建设,我们必须立案审查处。 不知道监察大队是否立案了。 我也没签过批。 根据规定当时的起草必须得到我的批准,起草并提交给批单的李某的签名是年签的。 (3)在调查龙庆佳苑违法建设的过程中,某某、李某某没有向我报告具体的调查过程。 2012年5月监察大队队长郑某向我报告。 我告诉他们要细心,按照程序处理。 对于采取关闭施工现场的措施,事件负责人根据建设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进行研究判断,提出意见,然后报告建设局的最高领导,领导指示后向县政府报告批准。 曾某、李某从未建议我对龙庆佳苑工程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 (四)监察大队对违法机关或者个体发出命令停止施工的通知书后,必须加强巡逻力度,监督施工机关或者个体是否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执行。 如果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继续建设必须采取进一步措施,龙庆佳苑的建设工程李某、曾某都有义务提出进一步的强制措施,完全可以阻止违法建设行为的扩大。
3、证人李某的证词表示: (1)从当年12月开始担任县规建设局副局长,将质量安全和监察执法工作分开。 城建监察大队对龙庆佳苑这样的违法行为有监督责任,在执法过程中,向违法建设单位发出停止命令通知书后,必须监督,如果不停止继续建设,可以指示县政府关闭施工现场。 (2)2012年5月在龙庆佳苑起草时,当时分管领导没有签字,成为副局长后签字的字。
4、根据证人陈某的证词,龙庆佳苑的17楼电梯大楼设计图是2011年前制作的,我们推倒了以前建设的1楼门,准备重建基础建设17楼电梯大楼,相关手续没有完成。 县建设局在2012年5月发出命令我们停止作业的通知书后,没有人能催促我们有无停止作业,我们也没有停止作业。 第二次通知时,他说只要运行程序,就可以停止。 某某、李某某等人此前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使我们停止过。
5,根据证人某某的证词,(1)李某某作为建管中队的中队长,是龙庆佳苑违法建设事件的负责人,对龙庆佳苑的违法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2)2012年5月与李某一起对龙山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龙庆佳苑已经修理到第二层,发现没有按计划建设,并向陈某、庞某发出暂停的通知书,要求他们办理完整手续进行施工。 2012年8月,我调动到杜里bt项目做现场监督,但没听说过龙庆佳苑的违法建设。 (3)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发出命令停工的通知书后,如果他们还在继续施工,我们可以批准后检查施工现场。 我没有在龙庆佳苑的施工现场安排李某,或者直接向上级提出进一步的强制措施。 第一他们说在共同建设中,访问矛盾显着,龙山镇政府正在调整县建设局的计划,增加容积率。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工作,一定能阻止龙庆佳苑违法建设行为的进一步扩大。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李某被告供认指控事实,辩称: (1)其城监中队中队长的首要职责是批准全县建设工程后,管理业务,监督建设镇和其他乡镇国有土地和单位的建设,调查乡镇的违法建设行为。 城监大队的副队长在某分管中队工作,中队只有我一个正式的执法人员,所以某参与了执法事务。 (2)2011年冬天,我们中队协助质安站检查时,龙山区龙庆佳苑准备拆除现有建筑物,建造电梯公寓,发现对外普及,我们只能口头告诉他们按照现有的设计方案建设 2012年5月,我们再次去龙山镇巡逻,看到龙庆佳苑按照电梯公寓的标准建在二楼,变更了原来的设计方案,我们发送了命令停止施工的通知书,给他们补充手续,进行了龙庆佳苑的起草调查 以前庞某、陈某及龙山镇政府多次找县建设局和县政府,要求变更原计划建造15层以上的电梯公寓,建设局考虑不允许变更原计划,知道回复龙山镇政府。 (3)2012年11月,我再次巡视龙山町,发现龙庆佳苑没有停止非法建设,已经建设到第10层,我们再次发送了命令停止施工的通知书。 回去后,向某某报告了龙庆佳苑的具体情况,他说按照程序对龙庆佳苑处以罚款。 我们的执法大队充分考虑龙山镇政府消除矛盾消除风险,有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龙山镇政府组织的联建户签订的补充协议,没有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没收现场,进行强制停止。 (4)年3月20日,我们计划对龙庆佳苑进行处罚,一是修正违法行为,二是罚款工程总成本的5%-10%,通知当事人听证等权利,年6月10日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过两年多的处罚,通常是因为找不到当事人。 第二,你必须遵循程序。 三是龙山镇政府、庞某、陈某带着市中级法院主持达成的补充协议找我,我们也采用龙山镇政府的解决意见,准备在违法建设结束时处罚,四是领导交替的因素也耽误了处罚时间。 (5)2012年8月,某被分配到杜里堤从事bt项目建设,但他依然负责分管城监大队的工作,在此期间,他曾和我们一起去乡下处理案件。
在本院,李某被告作为取缔违法建设的国家机关员工,在对苍溪县龙山镇龙庆佳苑房地产项目变更原计划案的违法建设行为行政执法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龙庆佳苑违法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谴责被告人犯有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很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成立。 本案被告人鉴于犯罪前表现良好,归案后坦白认罪,未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客观原因,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 现在违法建设行为得到修正,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被告人及辩护人向法院征求广泛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录用。
律师军某在起诉告发年10月被告人再次去龙山町检查时,这种违法行为依然延续着不事实的辩护意见。 据调查,去年10月被告人李某再次去龙山町检查时,龙庆佳苑电梯公寓的主体工程已经完成,但仍在继续违法建设,这一违法建设行为依然在继续,与辩护律师的这一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知道,被告人李某不能担任职务的辩护意见包括: 1、被告人李某是案件的负责人,县规建设局不同意变更原计划设计方案。 它应该完全按照法定程序,立即报告,进行行政处罚,立即阻止该违法建设行为。 2 .此案的发生有联建家信访、当地政府调解等客观因素,但行政执法必须法律、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涉,被告人李某等人在面对这些客观因素时,主观推测,认为 因此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本院也不能接受。
辩护人对本案的联建家为了自身利益在网上炒作只产生了一点负面影响,但没有降低政府形象,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没有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 据调查,联建家们在《华西都市报》、《广元晚报》等媒体上发表了。 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通过。
综合起来,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是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根据规定、第三十七条对犯罪情节不需要轻微判处处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忏悔、道歉、赔偿损失,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规定
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除刑事处罚。
对本判决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10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时,提交诉状原件一部分、副本一部分。
审判长彭代荣
人民陪审员徐培珍
人民陪审员肖星富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任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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