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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确认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 (二)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三)因除名、辞职和退休、辞职引起的纠纷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假期、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而发生的争论 (五)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引起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杨某与大连松下汽车电子系统有限企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大民五终字第8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段某,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松下汽车电子系统有限企业,居住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辛寨子虹港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企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1,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某,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元审原告杨某和元审被告大连松下汽车电子系统有限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年6月1日作出了()甘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 杨某不服这个判决,向本院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议院,于年9月10日公开出庭审理本案。 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某、被上诉人大连松下汽车电子系统有限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向法院参加诉讼。 这件事现在审理结束了。 原告杨某一审指控原被告双方从2012年8月5日起终止劳动合同后,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原被告签订了从2012年8月6日开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告回到企业上班后,企业不为原告分配岗位,不允许原告加班,向原告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不得扣除原告的奖金和补助金。 被告于年8月22日不当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为了维持原告的合法权益,原本告诉法院,要求法院判决: 1、从年8月22日开始原告和被告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告回到企业上班,取消所有被告对原告的违纪处分。 被告支付原告年6、7、8月的基本工资差距5100元( 3500元/月-1800元/月) ×。 三个月三,被告站在原告年六七八月工作津贴三百元( 100元/月×; 三个月); 被告支付原告年6、7、8月的外语津贴600元。 5 .取消被告在原告身上记录的年假,如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原告向法院立案开庭等。 大连松下汽车电子系统有限企业的一审被告主张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根据职工就业规则等相关规定解除,合法解除。 2 .在本案中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员工就业规则》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同时履行公示手续,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3、被告全额支付原告年6、7、8月的工资,原告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4 .启动津贴不是国家法定津贴,被告可以支付也可以不支付。 即使是支付,也可以自主支付给任何人。 不要付给任何人。 事实上,被告的站起来津贴是支付给在流水线上工作的一线员工的。 原告不符合支付标准。 5 .外语津贴不是国家法定补助,实际上被告企业不支付外语津贴,而且这个要求在()大审民终再字第118号的判决中得到了解决。 在此基础上,不要毫无道理的几乎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明确了原告从2009年8月6日开始在被告企业就职,部门是制造科。 被告的《职工就业规则》是经过法定手续制定的,分别于2008年1月1日、年9月1日修改。 2009年8月11日,原告签订了学习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的声明。 复印件是我学习了企业的各规章制度和安全相关规定,理解了各条款。 在今后的事业中,我宣布严格遵守企业的各规章制度,根据企业的各要求进行事业。 2012年2月27日,原告参加员工教育培训,收到了《员工行为守则》两本,并在誓约书上签名。 主要复印件是按照panasonic行为规范,进行公证评价,采取正确的行为。 不仅遵守法令,还遵守就业规则和企业的其他各种规章制度。 被告企业《职工就业规则》第八章第二节第四条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一、属于下列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一年累计三次(包括三次)受到上述第二条或第三条之一处罚的。 (四)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说明书或者传播不利于企业的谣言,影响企业事业秩序的。 (八)利用职权或者事业的航班受贿者、接受或者索取企业的商业伙伴、其他员工提供的物质好处或者其他便利性或者履行职务过程中有重大经济问题,不能向企业证明的人。 (十二)对企业内吵架者,或者对同事采取胁迫、胁迫、暴力或者其他不法行为者(十五)故意损坏机械设备、工具或者其他企业财产,对企业造成损害者。 此外,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持续合同有效期为2012年8月5日,到期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产生争议,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自2012年8月6日起固定期限 年4月21日,被告与原告重新签署了自2012年8月6日起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告回到被告企业就职。 另外,去年6月17日20点左右,原告和案件局外人王某在被告单位的女子宿舍633的房间里为小事争斗。 事件的局外人王某向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辛寨子派出所报警。 年8月22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发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明书。 另外,年5月29日,原告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奖金、补助金、津贴、贺礼、伙食费等。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去年8月7日做出大工人仲裁字()第614号仲裁判断,原被告不服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该判断,诉本院,案号为()甘民首字第5467号。 原告在此案中的诉讼请求为1,2012年8月6日至年4月30日的工资141,646.2元。 2012年下半年奖金4,000元,年末奖金8,000元,年上半年年末奖金4,300元。 3、2012年8月至年8月的职务工资为1,250元。 4、2012年8月至年8月的每月奖金为6,250元,满勤奖为2,500元。 5、从2012年8月到每年4月学习旅行津贴4,200元。 6、2012年8月至年5月的外语津贴为4,400元。 7、从年8月到年8月的取暖费是1,274元。 8 .从年5月、6月、7月开始基本工资为3,500元/月,已经支付1,800元,需要支付差额1,700元。 9、年10月国庆节中秋节贺礼500元,年1月春节贺礼517元,年末新年福利费100元,年工厂庆奖100元,年工厂庆奖300元,暑假活动福利费100元。 10、从年5月到年4月的住宿费为4,800元,伙食费为3, 000元,洗理费360元,上下班、交通费500元[因为本案和对应案件(更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件),向法院开庭,相应的证据交通费和企业本来为职工提供免费员工吃饭,原告11 .凯 计入7月29日半天、7月4日全天、8月21日半年假、以及原告在仲裁开庭缺席的几个半小时,纳入年假4月25日半天、5月14日半(缺勤工资中。 支付原告未休年假津贴1,931.03元。 12、2012年8月6日至年8月20日的加班费为25,440元。 13 .支付缺勤工资的年5月2,506元,6月420元,7月787元。 14、年6、7、8月的工作津贴是300元。 15、要求年4月25日半天,5月14日半天不休假处理,带薪休假处理。 另外,去年9月29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从1、年8月22日开始继续履行与被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 .支付年6、7、8月的基本工资差距是5,100元。 3、支付年6、7、8月站着支付工作津贴300元。 支付四年六七八月的外语津贴六百元。 年12月8日,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了大工人仲裁字()第951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所有仲裁请求。 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根据审判中阐明的事实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 我院认为被告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企业的《员工就业规则》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原告也实际收到了这个规则。 原告在宿舍内为小事与别人争斗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员工就业规则》第八章第二节第四条的规定,符合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本院认为被告和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妥当的。 对原告的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回到企业上班,取消违纪处分的诉讼要求,本院不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支付年5月、6月、7月每月基本工资差距1,700元及年6、7、8月启动工作津贴30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的2件诉讼请求已经在()甘民初字第5467号案件中主张,由于该案件中第8项、第14项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未解决。 原告主张的年6、7、8月的外语津贴为600元。 这个诉讼请求是企业的福利待遇。 福利待遇属于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不属于法律强制规定的范畴。 因此,被告有权根据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员工的业绩表现,自己决定发放福利待遇的对象和金额,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支持。 原告在原告和被告的诉讼中向法院立案开庭等原告主张取消被告记录的年假。 被告是否记录了职工年休假类公司的自主经营权范围,原告的这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案件范围。 对于原告的这个诉讼请求,本院不支持。 如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作出驳回原告杨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件的受益费为10.00元(原告是事先支付的),由原告承担。 杨某的上诉请求是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重审支持原审的诉讼请求。 具体理由是,上诉人在宿舍内为小事与他人争吵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证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 年8月11日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不足,处分违法。 年8月13日,关于5楼门禁玻璃的破碎处理,上诉人实际上掉了赃物。 年8月14日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上诉人的主观任意行为。 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上诉人享有站立作业津贴,上诉人主张的站立津贴必须得到支持。 上诉人在公司累计工作5年以上的,必须享受带薪休假,被上诉人为了解决与本公司的纠纷,在往返法院、仲裁院的时间休年假违法。 大连松下汽车电子系统有限企业二审答辩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上诉,要求维持原判。 具体答辩意见:作为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之间劳动合同依据的《员工就业规则》由民主程序制定,同时可以履行公示手续,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上诉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起立工作津贴和外语津贴不是国家法定应该支付的津贴,上诉人可以决定是否自主支付,支付给谁。 本院经过审理,明确了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真实的。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大连松下汽车电子系统有限企业解除与上诉人杨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劳动者公开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可以根据《员工就业规则》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该规则由民主程序制定,告知上诉人,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上诉人在宿舍内因小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处于可以解除《员工就业规则》第8章第2节第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状况,因此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由上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返回企业上班,纪律 上诉人的这项上诉请求,由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年5月、6月、7月每月基本工资差距1,700元及年6、7、8月启动工作津贴300元,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已经在()甘民初字第5467号案件中主张,因此,原审法院认为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年6、7、8月外语津贴600元节,上诉人没有证明上诉人企业向员工发放外语津贴,满足自己获得该津贴的要求。 另外,外语津贴是员工的福利待遇,上诉人有权自主决定发放福利待遇的对象和金额。 上诉人的这个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支持。 关于上诉人因参加诉讼等主张取消上诉人记录的年假,上诉人是否记录员工年假类公司的自主经营权范围,上诉人的这一要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这一诉讼要求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必须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的受益费为10元,由上诉人杨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车兆东 评委王歆 代理裁判员梁爽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官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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