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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款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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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4款原件、不能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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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北京0116民初4636号

原告:彭某,住在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姓,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委托杨某、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怀柔重型机械厂,居住地北京市怀柔区庙町桃山村。

负责人:李某,社长。

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居住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原告彭某和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怀柔重型机械工厂(以下简称怀柔重型机械工厂)、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事件,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手续,公开出庭审理。 原告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平某和怀柔重型机械厂,福田企业原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审判后变更为王某)参加诉讼。 这件事现在审理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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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命令彭某更换新的汽车起重机,承担因更换车辆而产生的所有税金。 2 .命令二被告赔偿三个月的停业损失144000元。 3 .命令二被告返还保证金3万元、租金86777.38元及租金利息93511元。 4 .判决使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彭某去年5月从怀柔重型机械厂购买汽车起重机,车辆新闻qy25a4-1,识别码ah107260,购车费用66万元。 但是,鹏某收到车辆不到一个月,去年6月车架的注意孔出现了严重的开焊和车架严重裂纹变形的质量问题,给鹏某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为了尽快恢复生产,彭某于去年3月5日与怀柔重型机械厂签订了《协议书》,第一份复印件为: 1、怀柔重型机械厂为彭自兴更换了1辆ftc25k4-ii新车(功能优于原车qy25a4-1)后,新车3包粘土。 2 .交换的新车,依然实行原来的金融政策。 … … 5 .怀柔重型机械厂约定新车在3月25日前交付,逾期未交。 超过一天珠海平均台班费每天给1600元鹏补偿。 彭某要积极协助怀柔重型机械厂办理新车相关车务手续。 6 .新车车架的保证为3年,如果再次发生同样的问题,可以无条件换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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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彭某和怀柔重型机械厂达成的协议书,怀柔重型机械厂必须将第一台车的保证金3万元和租金86777.38元转移到第二台车,负担前3年的租赁利息,怀柔重型机械厂利用与融资租赁企业的关系(母子企业) 另外,在履行协议复印件时,怀柔重型机械厂首先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向鹏某交付新车,而且置换的新车依然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年6月24日,彭某发现车辆楼断裂,要求怀柔重型机械厂反映车辆楼的问题,按照年3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无条件换乘。 怀柔重型机械厂在得到鹏某的反映后,安排员工检查车辆,确认车辆大梁断裂,但给予鹏某免费修理,表示拒绝更换新车。 彭某认为,怀柔重型机械厂必须按照协议约定更换新车,返还保证金、租金和租金利息。 另外,怀柔重型机械厂销售的车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彭某的停工、停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现在彭某只需根据协议书约定的每天1600元酌情计算3个月的停工损失即114000元,怀柔重型机械厂是福田企业的分企业,福田企业对重型机械厂的责任必须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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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重型机械厂不同意彭自兴的诉讼请求,主张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

一、关于新车更换的需要,本公司不同意。 彭某的指控是,根据去年3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的要求更换新车,承担因更换新车而产生的全部税金,请不要同意本公司。 彭某提供的《协议书》根据鉴定报告被确认为非原件,被怀疑其真实性,对行为人的签名也不能进行进一步的鉴定确认。 《协议书》中明确记载了合同方是彭某和孙某,本公司确实也有叫孙某的修理工程师,其首要责任是处理车辆售后服务,负责技术工作。 例如,车辆的故障检查、修理方案和预算的制定、申报和具体修理,签订合同不属于其职责范围。 《协议书》没有盖本公司的印章,也没有向盖本公司印章的委托孙某发行处理相关事务的授权书,既不能确认《协议书》是否由本人写,也不能认定为履行公务的行为,如该《协议书》所约定。 实际上,年鹏某在我公司购买汽车起重机,我公司市场一线员工田某与鹏某协商签订《产品买卖合同》、《起重机产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之后,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故障,经过双方协商,企业同意下车,就下车相关事宜与彭某达成了“下车协议”。 这个协议约定了下车原因、时间、地点、条件、归还新二手车,除此之外没有签订其他协议。 彭某现有车辆是根据双方签订的《下车协定》交换的新车。 根据车载明的整车保证期1年、大梁保证期3年的约定,该车已于去年6月24日交付鹏某录用,于去年6月23日保修期届满。 年6月24日过了保修期。 本公司对这辆车不承担保证义务。 涉案车辆是否维修、是否停止的决定权在于彭自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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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支付停业损失144000元的需求我公司不同意。 彭某陈述因车辆于年6月24日发生故障,主张停止损失,提交深圳市海一川汽车销售有限企业出具的《通知书》,据此要求我公司赔偿3个月的停止损失。 这个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彭某提供的《通知书》显示,彭某车辆已经过了质量保证期,因此车辆故障必须由彭自兴自行修理,承担相应的费用,其停止与否与本公司无关。 另外,根据这封信,可以确认车辆发生了横梁裂纹的故障,不能简单且主观地认定为产品的质量问题。 因为不能排除所有车辆都被不当录用,所以如果车辆超载,特别是长时间的惯性录用,交叉成员会被负担,产生裂缝。 该车辆的发货都是通过同样的检查取得合格证出售的,在市场上该车很少见,但同一人使用的车辆层出不穷与客户自己的采用情况有很大关系。 彭某要求本公司更换新车的依据是《协议书》,但该《协议书》的真实性还不能确认。 关于根据这个协议要求本公司承担停止损失,你怎么说? 另外,对方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在这个时间对方受到实际业务的存在或影响,没有提交相关的协议或票据表示损失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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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返还三、保证金3万元、租金86777.38元、租金利息93511元,我公司不同意。 彭某请求的保证金按照双方年4月30日达成的“下车协议”转移到新车,成为新的融资租赁合同的保证金。 彭某表示,融资租赁企业正在提起要求支付保证金的诉讼,这一事实被认为证明了原车的保证金没有按照双方协议转移到新车上。 上述表现表明彭某承认双方之间就保证金转移到新车上的承诺,也表明彭某和本公司于去年4月30日达成的“下车协议”的客观存在。 彭某也不主张融资租赁企业根据新的融资租赁合同支付保证金3万元。 其要求是我公司返还保证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们同意,如果对方履行了融资租赁合同的义务,就可以返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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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 辆车支付的房租86777.38元,鹏某无权要求归还。 鹏从某一年购车到每年推出新车,期间第一辆车长达10个月,双方通过“下车协议”确认。 本公司认为,如果车辆因采用而磨损受损,发生折旧,彭某也采用涉案车辆获得收益,则应支持采用期间支付的租金作为原融资租赁合同相应期间的等价报酬。 另外,第一辆车的租金实际上是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人的国银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双方没有约定返还租金。 关于第一辆车支付的租金利息93511元的返还要求也没有根据。 根据双方达成的《起重产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甲方承诺对乙方贷款或贷款购买甲方汽车起重产品的贷款行为支付部分贷款利息,即偿还期限48个月,甲方为终端顾客免除36个月的利息 终端客户的还款总额为贷款本金加上第四年的利息,按照还款表支付还款总额后,终端客户完成还款义务,不包括因乙方逾期还款而增加的贷款利息。 而且,该协议规定了上述优惠政策的适用限制,包括在整个还款周期内,必须严格按照还款计划表租金一栏要求的金额和时间按期还款,逾期还款的累计不得超过三期。 否则,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甲方支付贷款利息是以乙方累计偿还金额达到贷款金额为前提的,否则不得享受这项优惠。 甲方在乙方累计偿还额达到贷款额时,根据金融服务部门出具的提前偿还通知书,不一次性重复支付剩下的全部偿还。 鹏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向融资租赁企业贷款66万元,鹏某按时还款,年5月停止还款,期间共还款30期,还款总额434220元。 偿还总额未达到贷款总额,不符合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条件,无权要求返还租赁利息。 另外,本公司没有收到融资租赁企业为乙方开具的提前还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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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企业主张,我们企业不是合同方当事人,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量证明。 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由本院确认并卷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怀柔重型机械厂使用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萨起重机分公司(以下简称雷萨分公司),是福田企业的分公司。 年5月14日,彭某向雷萨分企业购买了一台福田品牌汽车起重机,工厂品牌型号fhm5290jqz25。 由于这辆车有机械故障,双方商定丽莎分企业为彭某更换一辆其他型号的新车。 年7月4日,彭某将工厂品牌号为fhm5290jqz25的汽车起重机返还给莱萨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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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雷萨分企业另行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fts24000401 ),签订日期不详。 该合同约定彭某向雷萨分企业购买一台规格型号ftc25k-2的汽车起重机,货款金额为66万元。 关于订金,约定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向卖方交付订金3万元。 例如,如果买方未通过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企业及合作金融机构的信用审查,卖方将订金返还给买方,终止本合同。 买方通过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企业及合作金融机构的信用审查时,卖方将其订金计入买方最初的租金。 合同约定的首付是货款总额的10%,买方接到卖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6.6万元支付到卖方指定账户。 卖方把收到的首付转入买方融资租赁的首付。 剩下的余款594000元买方将在年6月30日前支付。 买方申请的融资租赁业务融资资金在这一天之前发放的,则认为买方支付剩余款项。 另外,合同中还约定了满足合同第6条记载的发货条件,卖方收到合作金融机构的放款通知后,卖方通知经销商或经营者将车辆及相关手续交付给买方的发货条件。 买方收到车辆后签署《车辆交接确认书》,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成德路1号金都a栋5室。 交货方法由买方委托卖方代理运输,从卖方向承运人交货车辆时开始,车辆损坏丢失的风险、赔偿责任、损失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事前采用车辆时,合同在买方支付剩余货款前或合作金融机构出钱前,买方因工期紧急性等理由,满足本合同第6条所述发货条件,上标、保险等手续或保险办理所需的全部费用。 买方要求开具汽车发票,买方要求卖方开具发票的名字是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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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在附件《提前车承诺书》上签字,申请提前采用合同号码为fts24000401产品买卖合同》项的车辆。 鹏某在附件二车辆交接确认书上签字,在该交接确认书的发行日收到编号fts24000401“产品买卖合同”项目下的货物确认检查合格,该车辆交接确认书上明确记载了车辆的具体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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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分企业(甲)与彭自兴(乙)签订了《起重机产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了补充原因:体现甲对乙的政策优惠,鼓励乙正常还款,维持双方融洽的合作关系,甲是乙是甲的汽车粘土 协议约定的优惠政策如下:甲方承诺对乙方贷款或贷款购买甲方汽车起重机产品的贷款行为支付部分贷款利息,即还款期限为48个月,甲方可向终端客户免除36个月的利息,终端客户为4年 不包括因乙方逾期还款而增加的贷款利息)。 优惠限制条件仅适用于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用融资租赁或银行贷款的方法购买甲方起重机产品的情况。 用其他方法购买甲方起重产品的,不得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乙方在整个还款周期内,必须严格按照还款计划表租金一栏要求的金额及时按期还款,逾期还款的累计不得超过3期的甲方支付贷款利息是以乙方的累计还款金额达到贷款金额为前提的, 甲方在乙方累计偿还额达到贷款额时,根据金融服务部门出具的提前偿还通知书,不一次性重复支付剩下的全部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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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24日,怀柔重型机械厂为鹏某开具了汽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上购买单位为鹏某,车辆类型为汽车起重机,制造商品牌型号为福田品牌bj5302jqz25,发动机编号为d9137019855,车辆 汽车发货合格证上记载的车辆新闻与发票上记载的消息一致,合格证上记载的车辆制造日期为年4月29日。 车辆基本新闻表中记载了车辆购买日是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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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22日,车辆管理部门颁发了该车牌照的固定通知书,固定牌照为粤c051。

年6月28日,深圳市海一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企业出具通知书,珠海客户鹏某于年5月16日购买了25k4起重机( vin:eh900750 ),客户鹏某于年6月24日反映车辆左侧横梁有问题。 企业综合考虑,于年6月27日发行整改方案,免费解决这个问题,通知市场部/分企业服务员顾客,要求该顾客和市场部的自主信息表现积极整改车辆,在此期间,该车辆停止采用, 例如,如果继续有安全事故的问题,由顾客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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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中,彭某提供了《协议书》。 这个协议甲是皮革分企业,乙是鹏某。 复印件是关于乙方去年5月14日购买了甲方产品qy25a4-1的车辆,现在,这个车架的注意孔出现了严重的开焊接和车架的裂纹变形。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1、甲方达成了向乙方更换1辆ftc25k4-ii新车(工作性能优于原车qy25a4-1),更换后按照新车三包索赔规定保证车辆的协议。 2、甲方为乙方更换的新车依然实行原来的金融政策。 3、乙方同意新车到达后,一次不重复支付原车逾期款,约定每月按时偿还。 4、乙方承诺不负面普及甲方企业品牌,1年内积极介绍高质量意向,客户5人以上提交甲方。 5、甲方承诺新车在3月25日前交付给乙方,未到期。 超过一天珠海平均台班费1600元/天给乙方补偿。 乙方必须与甲方积极合作办理新车相关车务手续。 6 .新车车架的保证为3年,如果再次发生同样的问题,可以无条件换乘。 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处由孙某签字,抑制黑色指纹,乙方处鹏某签字,抑制黑色指纹,双方协议签字时间均为年3月5日。 彭某根据这一主张,在保证期内车辆发生了大梁断裂。 因为这家怀柔重型机械厂必须履行更换车辆的义务。 怀柔重型机械厂主张,孙某是其员工,但不允许孙某与彭某协商,该《协议书》没有盖章,怀柔重型机械厂不同意这一点。 另外,这个《协议书》不是原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采用。 双方鉴于该《协议书》是否原创产生了争议,怀柔重型机械厂提出鉴定申请,要求鉴定《协议书》是否原创。 我院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分解认为检验材料《协议书》落款处双方签名和指纹墨点的特征是印刷形成的本质特征,反映了非原件的特征,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材料协议书落款 彭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机构的鉴定方法不科学,申请重新鉴定。 我院经过多次与鉴定机构的信息表达,鉴定机构认为鉴定意见书是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发行的,鉴定方法没有不科学的问题。 在综合考虑鹏某的意见和鉴定机构的回答的基础上,本院认为鹏某的申请再鉴定没有事实上的依据,因此本案不会重新开始鉴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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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说明下车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福田企业、怀柔重型机械工厂向本院提供了“下车协议”的复印件,该协议甲是丽莎分企业,乙是鹏某。 根据协议,第一条,返还货物的基本新闻是汽车起重机(规格形式qy25a4-1,车辆识别码ah107260,数量1台,金额66万元,采用时间10个月)。 第二条,退货原因:按乙方要求更换新车。 新车更换条件: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成所有下车手续时,甲方可以对乙方按照原来的销售政策销售一辆新车,并将原来支付的首付和保证金转移到新车上。 关于甲乙双方销售新车的权利义务,详见双方另行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 第三条,下车时间:年4月30日下车地点:珠海市金湾区小林镇下车条件:乙方必须清算年4月30日购车之日起至下车之日发生的所有逾期款,年3月25日前逾期款共计72596元。 乙方必须保证返还车辆的完整性及健全性。 乙方必须完成车辆销售手续、车辆通过手续和退税手续,并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发票、车辆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返还给甲方。 上述条件是必要的,而且必须满足。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部分,甲方的权利义务如下。 乙方满足所有下车条件时,甲方接受乙方的下车要求。 乙方没有达到甲方的退出条件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逾期负债继续索赔。 甲方有权检查返还车辆的完整性及健全性,如果有人为损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价格赔偿。 甲方收到返还车辆后,车辆的所有权利转移到甲方。 乙方的权利义务如下: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的要求结算逾期款。 乙方必须根据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交付车辆,保证车辆的完整性及健全性。 乙方必须与甲方积极合作办理车辆销售手续、通过手续和退税手续,并将相关资料交付甲方。 乙方履行下车手续,清算所有逾期款后,可以免除对后续车辆的后续偿还义务。 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车辆运输保险及相关商业保险的解决。 乙方必须自觉维持甲方公司的名誉和企业在网络上的形象,如果因乙方的虚假普及而对甲方造成损害,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协议的生效条件包括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收到乙方所有逾期款项后生效。 这个协议是去年4月30日签订的。 关于该协议,怀柔重型机械工厂表示找不到原件,不同意复印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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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1、年4月28日,杨某明确将72596元汇至雷萨分企业账户。 丽莎分企业记载在会计证书上:摘要彭某逾期,会计科目为1002004003银行存款,10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借方金额为72596元。 摘要彭某逾期还款,会计科目1122000000应收账款,2010007930彭某,910100000020国银租赁,贷方金额725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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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2、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企业《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二租赁物接收确认书显示,承租人鹏某转让其有权的下述租赁物清单中记载的车辆,用占有修改方法交付给租赁人,实际上 承租人将下述车辆作为租赁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接收承租人的录用并确认。 自本确认书签字之日起,下述车辆的全部权利归出租人所有。 本确认书签署的日期为合同开始日期。 根据租赁名单,车型为bj5302jqz25,引擎编号d-9137019855,vin编号lvbv7jec8eh900750,签名时间为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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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彭某还明确表示,在购买制造商型号fhm5290jqz25的车辆时,将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支付。 年3月29日,彭某向雷萨分企业汇款3万元,用途显示为起重机金,案件审理过程中怀柔重型机械厂承认该金为彭某购买上述车辆时支付的保证金。 年1月20日,彭某向日银租赁支付了租金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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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鹏某购买涉案车辆后,用融资租赁方法支付,根据租金支付表,租金期限为48期,租金日为每月15日,从年8月15日到年7月15日,每月支付租金14474元。 彭自兴从年8月20日开始支付租金,之后分别于年9月15日、年10月20日、年11月17日、年1月15日(两期租金的支付)、年2月16日、年3月25日、年4月20日、年6月15日、年8月25日进行。 … 年5月27日共支付33期,租金4776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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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5、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企业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起诉彭某等,要求彭某支付逾期租金86844元,以每天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罚款。 要求鹏某支付不满期租金188130元及违约金274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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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6、皮革分企业表示将于去年5月28日向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企业支付29700元的保证金。

另外,福田企业、怀柔重型机械厂本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但本案审判结束后,福田企业、怀柔重型机械厂需要证明委托王某变更诉讼代理人。 王某同意宋某以前诉讼中的所有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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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法庭陈述、《产品买卖合同》、汽车销售发票、整车发货合格证、车辆基本新闻表等证据。

本院认为,彭某购买的第一台汽车起重机发生了机械故障,双方同意怀柔重型机械厂为彭某更换另一种型号的汽车起重机(涉案车辆)。 彭某和怀柔重型机械厂就涉案车辆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类当事人的真正含义表明,应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 彭某与怀柔重型机械厂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现在彭某以涉案车辆发生故障为由要求怀柔重型机械厂和福田企业另外更换新车承担其损失,怀柔重型机械厂、福田企业不同意其诉讼要求,双方产生了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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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彭某提交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深圳市海一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企业出具的通知书,彭某从怀柔重型机械厂购买的车辆型号为ftc25k-2的汽车起重机于年6月24日发生了车辆横梁断裂的故障 彭某持有的《协议书》第6条约定,新车架的保证在3年内,如果再次发生同样的问题,可以无条件换乘。 涉案车辆大梁断裂的情况下,彭某根据《协议书》答应向怀柔重型机械工厂、福田企业主张更换新车。 怀柔重型机械工厂、福田企业不同意这个《协议书》的真实性,提出了是否是原件的疑问。 根据鉴定机构发行的鉴定意见,这份《协议书》不是原件。 彭某不同意鉴定结论,其理由不足以反驳鉴定结论。 因为本院采用了鉴定机关的鉴定意见,认定涉案《协议书》不是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不能以原件、不能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关于无条件换乘的约定只出现在《协议书》中,不出现在彭某提出的其他证据中,怀柔重型机械工厂及福田企业向本院提供的《下车协议》的复印件也没有无条件换乘的约定。 因为本院不能用其他证据证实《协议书》的复印件。 彭某的要求是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更换车辆,负担税金不足的依据,本院不支持。 另外,彭某主张因涉案车辆故障造成的停工损失,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因此本院也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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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彭某主张的保证金。 彭某的举证表明,去年3月29日购买第一辆车时向怀柔重型机械工厂支付了3万元,可以认定金的用途是起重机金。 怀柔重型机械厂承认领取3万元保证金,提供证据表明其中29700元转移到涉案车辆的新融资租赁关系,彭某主张返还或抵押,即可通过融资租赁关系解决。 对于超额部分,彭某主张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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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彭某主张返还86777.38元租金的诉讼请求。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反驳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说明。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说明其事实主张的,由举证问责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彭某购买第一辆车时,向为该车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机构支付其租金。 彭某主张怀柔重型机械工厂应该将其租金转换为涉案车辆的融资租金,但没有向本院提供表示双方同意的证据,本院不支持这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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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彭某主张的租金利息。 根据双方签订的《起重机产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鹏某负担的租金包括本金和第四年的利息。 此外,该优惠条件也设有限制条件。 也就是说,逾期还款的累计不得超过三期。 否则,你不能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彭某提供的银行转账证明,彭某支付给中车信金融租赁有限企业的租赁期限为33期,租赁金额为477642元,33期还款中,逾期还款已经超过3件。 怀柔重型机械厂、福田企业主张彭某不满足优惠条件的答辩意见成立,本院不支持该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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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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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彭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事件的受益费为6615元,由彭某承担(已交付)。

鉴定费7900元,由彭某承担(本判决生效后7天内支付)。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诉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交复印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长李晓霞

人民陪审员闪玉利

人民陪审员徐怀友

2019年9月30日

书记官李文玉

标题:热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款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414/48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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