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国宪法自由权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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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王登解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企业以王登辉违反了禁止员工擅自外宿的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 王登辉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相反被企业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大胆援引宪法中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居住自由权的规定,企业规定禁止员工外宿违反宪法精神。
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从天而降
2007年1月2日下午6点左右,广东省广州市广园高速公路茅岗十字路口的候车室挤满了等待下班回家的人。
突然,车牌为粤a54050的解放品牌小型集装箱车偏离机动车道越过自行车道,像脱缰的野马一样向候车室方向突出,差点跳上马路,但没有刹车的迹象。
眼前的情景在等待电车的人群中引起骚动,人们本能地向后迅速闪烁。 中年男性没有被对面来的小型集装箱车撞倒,倒在10米外的血泊中。
趁人们还没有从眼前心悸的场景中回来,小型集装箱车迅速改变方向逃离了事故现场。 亲切的人给120和110打电话,中年男性随后被送到黄埔区中央医院救治。 警察也很快到达了现场。 调查警察表示,小型集装箱车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中年男性没有任何责任。
在病床上昏迷10天后,中年男性醒了。 想起十天前突然来的交通事故,他还很茫然。 那天我在公共汽车站等车,但不知道那辆卡车是怎么撞上我的。 如果我的身体不硬,一定会死的。
中年男性叫王登辉,住在四川省仪明县义门乡法国庵村。 从1999年开始,他南下在广州打工。 2006年12月19日.他应聘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企业从事机电维修工作,每月工资2500元。 没想到只上了14天班。 他遇到了这样悲惨的交通事故。
经医院诊断,王登辉脑严重损伤,身体右侧两根肋骨骨折,右耳鼓膜穿孔,全身上下涂一片紫一块。
高额的医疗费很快就成了王登辉的心脏病。 他们夫妇在广州辛苦78年攒下的45万元积蓄很快就花光了。 他在广州有亲戚朋友,但这些人的收入也有限,对他的帮助微乎其微。 向所有亲戚朋友开口一次后,王登辉对自己的病情有点绝望。
警察的消息对王登辉来说更像雷。 根据警察的验证,登记在交管部门的车牌为粤a54050的车辆车型不是小型集装箱车,也就是说与王登辉相撞的小型集装箱车采用了假车牌。 这意味着暂时可能不知道逃跑的肇事者的身份。 王登辉需要暂时自己为这次交通事故埋下。
王登辉陷入经济困境时,叔叔朱中华的出现使他有点生动。 朱中华是退休的法律工作者。 他告诉王登辉,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他下班途中遭遇的这起交通事故是工伤,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企业应该支付医疗费。
其实,在遭遇交通事故的第二天,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企业曾派人去黄埔区中央医院探望王登辉的病情。 根据王登辉妻子的回忆,企业的人只是简单地听说病情就转身离开了,没有安慰的话。 别说慰问品了,没人情味。
公司规定员工不得外出住宿
2007年2月,王登辉的叔叔朱中华与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企业谈判。 但是领导的回答使他失望:王登辉是企业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到的创伤。 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之后,朱中华又多次要求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企业为王登辉申报工伤,处理他的医疗费问题,全部撤回。
在这个过程中,越来越高的医疗费让王登辉夫妇喘不过气来。 因为没有钱,王登辉面临停药的危险。 不得已他考虑了在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企业工作的14天工资。
但王登辉的恋人要求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企业支付王登辉工资1500元的情况下,企业要求王登辉亲自辞职。 否则,不要支付工资。 一方面丈夫在病床上等待救命的钱,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态度强硬不让步,王登辉的恋人终于含泪为王登辉办理了辞职手续。 拿到1500元工资的瞬间,她感慨万千。
向黄埔区中央医院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王登辉的恋人用剩余的钱买了两张从广州到南充的火车票,带着生病的丈夫走回家的路。
在仪陇县鞍区卫生院治疗一个多月后,王登辉恢复得很快。 但是医疗费的逮捕看着肘,他不得不提前出院,回家受伤。 之后,依靠农村合作医疗,王登辉的受伤情况逐渐稳定。 但是,留下了后遗症。 有时头痛,说话时没精神,右耳依然听不懂别人的话。 王登辉说。
2007年3月,从伤病中出来的王登辉再次回到广州,他要求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企业说明。
3月27日,王登辉的恋人向黄埔区劳动社会保障局为王登辉申报了工伤。 2007年7月20日,黄埔区劳动社会保障局编制了《2007】9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王登辉认定在下班途中因车祸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的规定。 是工伤事故。
黄埔区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坐下来,2007年9月,王登辉一纸诉状将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企业向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发布,要求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企业支付从事事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54500余元
王登辉向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企业时,三水食品有限企业拿釜底工资,将黄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诉法院,要求法院取消其制作的《2007】9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企业的起诉根据该企业多年的方法:为入职员工提供饮食,禁止员工留宿。 这旨在管理和照顾员工的安全。 这个方法也写在企业的《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一节第九项中。 该条款规定,由于上班或假期没有手续,住在外面的人要严惩。
因此,三水食品有限企业认为,王登辉擅自外出,没有告知企业另外住宿的地方,严重违反使用者的规章制度,由此产生的人身伤害不得依法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公司禁止员工外宿是违宪的。
关于企业颁发的禁止员工外宿的规定,王登辉充满雾水:我于2006年12月14日在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企业工作。 企业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安排宿舍的床。 我中午在单位的长椅上休息。 员工手册没有发给我。 我完全不知道怎么规定。
王登辉说,他现在还和妻子、阿姨等一些身体合租,住在黄埔区南岗沙步村大基花园,这些全企业从中层主管到普通员工都认识。 退一步说,即使有禁止员工外宿的规定,企业也没有履行告知责任,不知道的人没有错。
黄埔区劳动社会保障局在法庭上答辩说,王登辉下班途中遭受车祸是真实的,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 关于公司是否提供住宿,以及王登辉是否违反企业制度,本案的定性有两个理由:一是员工有权自由选择居住地:二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员工有以下情况。 (二)酗酒造成死伤者的,(三)自伤或者自杀的。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王登辉的受伤是其过失造成的。 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企业因王登辉擅自外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的人身伤害,不应该依法认定工伤,显然不成立。 因此,劳动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上班下班途中受到汽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制定了《〔2007〕9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王登辉认定工伤无误。
尽管双方各执一词,法院的判决大大超过了三水食品有限企业和黄浦区劳动局的预期,王登辉也真的没想到。
黄浦区法院认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极其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人身自由、居住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人格权利。 王登辉作为员工,经过一天紧张劳动回家休息,料理家务和个人生活,合乎常识,是公民人身自由的重要复印件,也是公民生活中最低的权利,应该尊重。 主审法官冯邓宁解释说。
冯邓宁说,三水食品有限企业以方便管理和照顾员工为禁止员工外宿的方法,显然违背了我国宪法精神,违背了社会文明的进步迅速发展。
最终黄浦区法院维持了黄埔区劳动局编制的【2007】9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驳回了三水食品有限企业的诉讼请求。 两个月后的2008年3月4日,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就王登辉和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企业之间的劳动纠纷进行了劳动仲裁。 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企业共支付王登辉事业事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67788元。
拿到劳动仲裁书,王登辉流下了眼泪。 迄今为止他没有收到这笔补偿金,但宪法被直接引用到这个劳动纠纷的解决中作为判决的依据,所以王登辉的名字注定要写在中国法制的历史上。
宪法的司法化将成为常态
王登辉发生的这场劳动纠纷已经尘埃落定。 但是。 黄浦区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以宪法作为审判案件的直接依据,因此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这是我国法制文明的进步。 在黄浦区法院得知司法审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非常兴奋。
焦洪昌说,在我国过去司法以前的传入中,法院不能适用宪法作出判决。 这些可以从最高院批准两个地为法院得出结论。 1955年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关于此案,目前的刑法找不到法律依据,就是否适用宪法向最高法院发出指示,最高法院回答说不能适用宪法。 同样,1986年,最高法院要求江苏省高级法院批准,指示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将这些法律条文适用为司法审判的依据时,将宪法排除在外。
最高法院对宪法司法适用的态度于2001年6月28日发生了180度大转弯。 焦洪昌想起来说。 从这一天开始,最高法院不再禁止法院适用宪法作出判决。
将最高法院转变为宪法司法的适用是山东女儿齐玉苓寻求教育权的事件。
18年前,齐玉苓中学考上济宁商学院,但一直学习到被该村同学陈恒燕盗用名字毕业,毕业后陈继续以齐的名字参加就业。 知道真相后,齐玉苓以某名权、教育权受到侵害为由将陈恒蒸等推上被告席。 这个特殊的案件真的让法官为难,陈恒燕等人侵犯了齐玉苓受教育的权利,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找不到具体的法律规定,决定咨询最高法院。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应提交法释放〔2001〕25号批准,以侵犯名权的手段确定侵犯他人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受教育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最高法院批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假名替代学校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命令陈恒燕停止侵犯玉苓姓名权,赔偿齐玉苓侵犯教育权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余元。
齐玉苓接受教育权方案,向司法界展现了宪法司法化的希望。 焦洪昌说,尽管宪法是根本大法,但离人民并不太远。 如果没有用其他方法救济公民的权利,宪法就应该成为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障碍。 但是,焦洪昌不赞成对所有事件适用宪法作出判决。 公民通过宪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应该有一定的限制。 被侵害的宪法权利应该和你有关,有利害关系。 如果所有事件都适用宪法,就有可能削弱部门法的作用,导致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 焦洪昌说。 严格来说,只有国家侵犯公民权利时,宪法才能适用于民事案件。 焦洪昌说,但是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善,社会法不发达,很多书论述了属于第三法一社会法调整的纠纷。
传统的民法和刑法无法对应,出现了法律上的真空。 这时适用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与法律的终极目标保障人权不矛盾。
焦洪昌认为,传统审判中宪法适用于法院与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有一定关系。 焦洪昌说,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大力推进,具有较高法律修养的法官可以进入审判队伍,当这些人逐渐获得一定的审判经验,具有一定的法律推理能力和法律论证能力时,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也是必然的。
目前,宪法的司法化依然存在很多阻力。 大量规范性文件吵架现象法院处理不了,抽象行政行为法院受理不了。 有限政府、依法行政、法治国家等法制观念尚未深入人心。 但是,随着法制进程的推进,焦鸿昌有着对法院私权的违宪审查这一良好开端,从对个人的违宪审查到对公司的违宪审查,再到对非政府组织的违宪审查,最终一定会渗透到对国家行为的违宪审查中,有宪法司法化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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