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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周友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推动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快速发展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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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专业课题组成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友军教授认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根据现行侵权责任法,确立了许多新的制度、新规则,很好地解决了继承与快速发展的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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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关于在民法侵害责任篇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编纂专业课题组的成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友军教授接受了民主和法制社记者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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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篇有三个亮点

记者:作为民法侵权责任篇立法论证专家,您如何评价? 有那些主要的亮点吗?

周友军:民法典侵权责任篇根据现行侵权责任法,建立了许多新制度、新规则,很好地解决了继承与快速发展的关系,积极推进了中国侵权责任制度的快速发展。 主要特点有以下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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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之一是积极应对社会问题,提供制度供给。 如果建立生态破坏责任制度,高度抛物制度、网络侵害制度、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是明确的(汽车悬挂时的责任主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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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吸收现有的立法和司法经验,维持法律的稳定性。 适当吸收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司法实践经验。 基于对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等的尊重,极大地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连续性,没有太大的规则秩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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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努力兼顾权益保护和自由保障,平衡两者。 侵权责任法的首要任务是以社会需要为出发点,平衡自由保障和权益保护。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篇结合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为满足此时的正义要求,实现权益保护与自由保障的更适当平衡而努力。 例如,关于过失责任的通常条款,强调了损害要件。 在高空抛物坠物造成的损害责任中,加强了受害者的救济或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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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和自助行为

记者:孩子受伤的学校应该负责吗?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确立的自我甘风险规则备受关注,能具体介绍一下吗? 这样设定能得到那些利益吗?

周友军:在民法典编纂中,自甘风险规则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 最终明确了,为了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受害者不得让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第1176条)。 该规则确立的首要目的是为实践中存在的运动障碍事件提供审判标准。 这意味着,除非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肇事者不负责任。 但是,肇事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1176条的规定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主要指体育运动。 但是文体活动的概念很模糊,其具体外延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探索用类型化方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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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遇到吃霸王饭的人,我该怎么办? 民法典建立了自助行为制度,这起着什么重要的作用?

周友军:自助是私力救济的重要类型。 在现代社会,大体上只允许公力救济。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公权力救济有可能刻不容缓,法律例外允许权利人自力救济(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但是,现行的侵权责任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民法增设了这个制度,填补了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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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7条规定: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得不到国家机关的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合法权益受到难以补偿的损害,受害者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侵犯权利者的 但是,必须立即向有关国家机关寻求解决。 受害者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体现了立法者的指导思想,承认自助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尽量规范它,不被滥用。 自助的前提条件有更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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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第1177条第1款采用合法权益表现,应该是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只有这样的请求权,权利人才能自助。 例如,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不能由权利人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这是因为不能自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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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情况紧迫,无法及时得到国家机构的保护。 例如,甲方设置铁门阻止他人通行,乙方为了恢复通行而损坏铁门。 乙方可以向国家机关寻求援助,但不寻求援助擅自破坏大门,不构成自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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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将遭受难以恢复其合法权益的损害。 应该理解为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请求权就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价格的显着增加。 乘客下车时,如果拒绝支付出租车费,司机可以自助。 因为乘客离开后,司机用各种方法取回车费的价格会显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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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当事人可以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实施保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的自助行为。 合理的措施必须严格说明。 也就是说,受害者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暂时限制他所有的人身自由,但应该立即采取警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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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对方的权益,第1177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自助者在采取合理措施后立即向有关国家机关解决。 这里所说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是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适合解决这个问题的任何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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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规定

记者:高空抛物被视为头顶安全,民法侵权责任篇在这方面有什么变化?

周友军:民法典第1254条大幅完善了高空抛物落下物的受害责任制度,与侵权责任法第87条相比,有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确定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否定角度,规定禁止从建筑物投掷物品 第二,强调物业服务公司等建筑物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物业服务公司等建筑物管理者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项规定情况的发生。 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这对比较有效地防止高空抛物落下物事故的发生有积极的意义。 三是规定可能加害建筑物的采用者补偿后的求偿权。 即,在难以通过调查明确具体的侵权人的情况下,除了能够说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以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采用者给予补偿。 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采用者补偿后,有权向侵权者索赔。 四是有关机构必须依法立即调查高空抛物落下物。。 本条第3款规定:发生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时,公安等机关必须依法及时调查,调查负责人。 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强调必须依法及时调查,以尽量降低可能加害建筑物的聘用者成为被告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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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4条的积极意义是,通过强调公安等机构的调查义务,尽量通过各种手段,防止具体侵权者被调查。 二是通过引进物业服务公司等建筑物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发挥物业服务公司专业化的特点,尽可能避免发生高空抛物事件,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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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港大致为

记者:在民法编纂过程中,相关专家学者多次提到侵权责任篇为缺陷产品的召回费用负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了避难港。 你为什么这样设定? 那有那些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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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友军:民法典第120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立即采取停止销售、警告、召回等补救措施。 没有立即采取救济措施或者救济措施不给力而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时,生产者、销售者必须由被侵害人承担这笔支出所需的费用。 建立召回所需费用的负担规则,加强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加强客户的保护。 这项规定也与我国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致,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生产者必须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运输必要的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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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设计的避风港规则,与侵权责任法相比,第一有五个变化。

一是强调互联网顾客利用互联网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时,通知应该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新闻( 在此通知所包含的复印请求是新规定。 参考《关于利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经验,有助于防止民事主体滥用通知权利,管制实践中的恶意投诉、虚假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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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接到通知后应该采取的措施表现得更灵活。 民法典第1195条第2款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相比是完全的。 根据新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收到通知后必须承担转发通知的义务,采取必要措施。 采取什么样的必要措施,必须考虑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 实践中,现行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表现容易被误解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必须采取删除、屏蔽、切断链接的措施,但新规则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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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确定互联网客户端反通知的权利。 民法典第1196条第1款的规定:网络顾客在收到转发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声明必须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和网络客户的真实消息。 这条新规则有助于互联网客户自己辩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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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规定互联网顾客知道利用该互联网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与该互联网顾客承担连带责任(第1197条)。 与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相比,这一规定提高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观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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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权利人不在合理期限内投诉或提起诉讼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立即结束采取的措施。 民法典第1196条第2款增加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转发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投诉或者提出诉讼通知的,立即终止采取的措施。 这促使权利人通过投诉、诉讼等方法最终处理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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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

以及劳务关系的处置

记者: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篇确立了损害生态环境的惩罚性赔偿、产品缺陷损害赔偿等多种惩罚性赔偿规定,您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周友军:民法典第1185条、1205条、1232条分别故意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即使知道产品有缺陷也生产、销售… … 严重损害他人死亡或健康,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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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责任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首要目的是制裁侵权行为者。 惩罚性赔偿的确立体现了法律对特定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者的强烈否定评价。 二是预防侵权行为。 通过惩罚性赔偿,可以提高侵权价格,以免发生侵权行为。 三是个人合作执法。 惩罚性赔偿给起诉者一定的激励,对侵权行为者提起诉讼,个人协助国家机关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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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保姆做家务受伤的情况下,责任到底该如何分担呢?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篇对此做了那些调整吗?

周友军:保姆做家务受伤是在第三个行为中受害的情况下。 假设保姆在去超市买东西的路上被车撞了。 民法典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一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者的行为造成劳务的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 得到劳务方面的补偿后,可以向第三者索赔。 二是劳务本身受到了损害。 像保姆一样洗衣服时,不小心摔倒受伤。 对此,第1192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而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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