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闻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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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闻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的政府新闻发表秘密审查机构,确定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新闻前,必须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开的政府新闻。
行政机关不能明确公布政府消息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行保密事业部门报告。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新闻。 但是,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可能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关于个人隐私的政府新闻,可以公开。
蔡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行政裁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书
( )最高法行申111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某,住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街6号。
法定代表人:傅政华,该部长。
复审申请人蔡某是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政府新闻公开事件,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行末日3905号行政判决,申请本院复审。 本院依法组成陪审员于沵、陪审员杨科雄、陪审员李智明参加的议院审查本案,目前审查结束。
蔡某申请再审,认定一、二审程序违法,事实错误,说适用法律法规确实有错误,足以影响审判公正。 本案应适用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闻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复审申请人申请公开本人的闪存卡和答案不会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二审错误地理解和错误地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闻公开条例》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方法》等。 因此,要求取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行末日3905号行政判决,判决司法部公开复审申请人参加年度司法考试的试卷1、试卷2、试卷3的答题卡和试卷4的答题纸,让司法部承担诉讼费用。
我院认为,经过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闻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的政府新闻发行保密审查机制,确定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新闻前必须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开的政府新闻。 行政机关不能明确对政府新闻能否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行保密事业部门报告。 在本案中,蔡某向司法部提交了《新闻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本人参加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的试卷1、试卷2、试卷3的答题卡及试卷4的答题纸。 比较这类问题,司法部于200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方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保密事业规定》。 这项规定是司法部在其职权范围内与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其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保密事业规定》第四条第三项,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发表的问题试卷、标准回答、考生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数据为事业秘密,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 司法部据此审查认定蔡某申请公开的几个事项不属于政府新闻公开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闻公开条例》的上述规定。 由此,一、二审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并不不当,蔡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综合来说,蔡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蔡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比沵长
陪审员李智明
陪审员杨科雄
2019年3月26日
法官助理王基凡
书记官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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