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公益 >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5阅读:

本篇文章3882字,读完约10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被许可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比较有效期需要继续的,必须向该行政许可比较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冯某等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住房征收办公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京02行末69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冯某,汉族,住在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担任某某、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委托代理人让某、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住房征收办公室,居住地北京市丰台区靛蓝工厂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家征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楚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家征收办公室干部。

一审第三人北京市丰台区住宅经营管理中心,居住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文体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北京市丰台区住宅经营管理中心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某许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事务所(以下简称丰台房屋征收处理)延长拆迁期限的行为,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进行()对北京0106行首61号行政判决不服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议院,审理本案,现在审理结束。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丰台房屋征收需拆迁人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房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丰台房管中心)的申请,颁发北京建丰拆除许可证[2011]第( 2009 )续26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延长到年5月22日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冯某诉一审法院,由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小屋区改造一期项目建设的需要,丰台房屋征收向丰台房管中心颁发拆迁许可证和续期证。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拆迁项目建设部门必须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完善的材料,才能获得拆迁许可。 但是,在本项目中,项目建设部门未能提交完整的材料。 这是因为没有发放拆迁许可证的条件。 拆迁许可证被指控必须撤销。 因此,依法命令取消丰台房屋的征收处理,取消年11月23日颁发的京建丰拆除许可证字[2011]第( 2009 )续26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关拆除延期期限为年11月25日至年5月24日)。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根据 丰台房屋征收辩论,2009年,拆迁人丰台房管中心申请了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小屋区改造一期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证》,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 这个拆迁项目至今尚未完成,拆迁人多次向丰台房屋的征收处理提出延期申请,丰台房屋的征收处理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1条以及《批准关于延长拆迁期限的问题》的规定,向拆迁人提交北京建丰拆除许可字[ 另外,根据机构划分,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原本将拆迁行政管理职能纳入丰台房屋征收。 综上所述,丰台房屋征收被诉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冯长增的诉讼请求。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2009年11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住宅管理局应丰台住宅管理中心的申请,颁发北京建丰拆除许可证[2009]第26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允许丰台区南苑乡小屋区改造一期项目拆除 拆迁范围为: a地块:东至五爱屯路、南至向阳北路、西至太平街南延路、北至南苑镇南路。 b地块:东至南苑镇中路,南至警备路,西至南苑镇西路,北至北马中路。 拆迁期间是从2009年11月25日到2010年11月24日。 由于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允许拆迁人将拆迁期限延长到2011年11月24日。 拆迁管理功能在丰台房屋征收处理负担后多次延期,丰台房屋征收处理许可拆迁人将拆迁期限延长到年11月24日。 年11月7日,丰台房管中心因拆迁工作尚未完成,再次向丰台房屋申请延长拆迁许可期限。 后丰台房屋的征收许可拆迁期延长到去年5月24日。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一审法院认为,丰台房屋将继续作为承担房屋拆迁管理功能的部门征收,并对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继续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被许可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比较有效期需要继续的,应当向该行政许可比较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的比较有效期届满前决定是否允许继续。 超过期限还没有决定的,允许继续。 另外,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延期问题,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中,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必须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在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天内答复。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人未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的,必须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住宅管理局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本案中,丰台房屋征收办理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机关。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拆迁人丰台房管中心申请延长拆迁期限的,丰台房屋的征收处理具有依法审查该申请并进行相应解决的行政职权。 丰台房管中心于年11月7日申请拆迁延期的,是拆迁期限届满的15天前,丰台房管中心申请延期时提出的该拆迁项目还有些拆迁人未完成搬迁的理由也符合客观情况。 这种情况下,丰台房屋的征收允许以发行继续拆迁许可证的形式将拆迁期限延长到年5月24日,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 冯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冯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冯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 认为有关项目未能如期完成拆迁工作,丰台房屋征收处理表明的部分拆迁房屋内部不是有纠纷,拆迁人没有严格按照拆迁相关法律法规推进拆迁,没有制定措施,有关《拆迁许可证》的续期证明手续。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丰台住宅征收处理及丰台住宅管理中心同意一审判决,要求维持。

一审诉讼期间,冯某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审判中出示了以下证据:1.丰字第04365号《不动产全部证》,2 .一审法院()丰民初字第06808号《民事调解书》,证据1、。 3 .北京市政府新闻公开申请表,4 .丰台区房屋征收处理()第147号-届《登记收据》,5 .丰台区房屋征收处理()第147号-《政府新闻公开通知书》和附件房屋拆迁许可证续期证,证据3至5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一审诉讼期间,丰台房屋的征收处理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出,审判中出示以下证据,说明发放行为的合法性:1.拆迁许可证和续证4页。 2 .拆迁许可证延期申请3 .北京市丰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丰编发[2012]1号《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通知》。 丰台房屋的征收处理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京国土房管拆除[2003]986号《批准拆迁期限延长的问题》为法律依据。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上述证据经过审判证,一审法院认为冯某、丰台房屋征收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说明目的成立,由法院采用。

一审法院将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连同案件一起移送本院。 经过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是正确的,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认定的案件事实是正确的,本院进行同样的认定。

我院认为丰台区房屋征收处理作为继续承担房屋拆迁管理功能的部门,拆迁人丰台房管中心在申请延长拆迁期限的情况下,具有审查该申请,进行相应解决的行政职权。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丰台房屋征收丰台房管中心的申请,对涉案拆迁许可证进行延期许可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被许可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比较有效期需要继续的,应当向该行政许可比较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的比较有效期届满前决定是否允许继续。 超过期限还没有决定的,允许继续。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在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天内答复。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人未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的,必须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理局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本案中,丰台房管中心于去年11月7日申请拆迁延期的情况下,截止到拆迁期限届满的15日,证明延期的原因,该拆迁项目的一部分拆迁人未完成搬迁的理由也符合客观情况。 丰台房屋的征收受到审查,于年11月23日采取允许拆迁期限延长到年5月24日的行为,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 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是不当的,本院必须维持。 冯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益费各50元,是有风水的负担(已交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彩霞

陪审员金利

陪审员陈丹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陶慧

书记官高欢

标题: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405/46327.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