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深圳为“现场紧急施救免责”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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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现场救援人员对伤者实施善意、无偿急救行为受到法律保护,造成救援人员民事损害的,免除其责任 由于现场紧急救助免责,这项法律大致被称为深圳版的好人法。
如果你是突然疾病现场的第一个目击者,你会去救病人吗? 到目前为止,由于相应的法律保障不足,急救救生员一旦受到损害就有可能承担责任,因此害怕成为长期存在的社会课题,无法挽救,住院前的急救也一直处于不自然的状况。 但是,今后深圳可能会改善这种状况。
无法帮助或帮助的难题
现场救援人员对伤者实施善意、无偿的急救救命行为受到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免除其责任。 1月5日,深圳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急救条例》)在深圳市法制运营官网上征集意见并发表后,院前医疗急救复印件在公众眼前一亮
征求意见稿创新地提出现场急救免责的大致情况是,《急救条例》一旦发表,将给予救援者切实的法律保障。
这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目的是促进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迅速发展,健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制度,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 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是2月5日。
在突然的疾病现场,面对良心和道德折磨,帮不了,帮不了,帮不了? 不可否认,第一目击者对救助犹豫不决或犹豫不决。 救助不仅涉及良心和道德问题,还涉及辅助设施和医务人员的不足、全民紧急知识系统的训练还没有跟上、救援人员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等很多问题。
深圳最有名的这样的例子是,几年前,深圳地铁某站出口的楼梯上倒了一个女白领,4分钟后地铁员工赶到了现场。 15分钟后,地铁员工给120打了电话,但在这期间没有对这个女性采取急救措施。 51分钟后急救队员赶到,发现有女性死亡。 家人怀疑相关方面反应迟缓导致女性死亡,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个事件至今没有在终审结束。
不久前,南航急救门备受瞩目。 乘客张先生在乘坐南航航班时突然病重,飞机落地后,空乘人员和急救人员互相合作,没有人帮助我下飞机。 小张只好自己忍住剧烈的疼痛下飞机。 幸运的是,他在热心的网民帮助下在北大医院顺利手术,在肠道穿孔前被救出。
但是,并不是每个人最终都能像张先生那样幸运地逃脱。 这种突发状况可能会作为普通人相遇。 我们的身份可能是当事人。 另外,可能是第一目击者。 一旦遇到突发情况,我们能不能结交人,能否遇到好人,显然是个问题。
实际上,如果急救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没有得到处理,谁也不能保证不会再发生同样的悲剧。 民间据此发表相关条例的呼声非常高。
救助免责事项完全为
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圳的《急救条例》呼吁。 特别是条例规定的善意无偿急救造成的损害,免除了公众对其寄予不少希望,可以称为深圳版善人法。
1月9日,南航急救门当事人张先生在深圳参加了比较该条例的立法辩论比赛。 他说自己的经验也对院前急救改革敲响了警钟,希望深圳推进院前急救改革,为各地树立榜样。
关于救助的免责,几乎民间存在正反两面的观点。 免责方面认为盲目救护可能会引起第二次伤害,免责方面不同意好人的赔偿会助长道德崩溃。 这种观点反映在深圳版好人法中。
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急救条例》共5章56条。 其中第22条确定鼓励现场人员实施急救救命,规定现场救援人员对伤者实施善意、无偿的急救救命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免除其责任。
深圳市法制解释说,现场救援人员对伤者善意、免费的急救救命行为进行法律保护,以免事件现场第一目击者在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担心。
这个条款为见义勇为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个《急救条例》至此受到欢迎。 但是,免除救援人员的责任后,被救援人员的民事损害赔偿由谁来承担令人担忧,条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如何从国家救助的立场,承担救助结果的连带责任,相关专家也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深圳律协医疗卫生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廢明生认为,该条款应考虑到前半部分现场救援人员对伤者实施善意、免费的急救救命行为受法律保护,删除后半部分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免除其责任。 因为有必要根据现实情况区分是部分免责还是全部免责。
厢明生认为更好的处理方法是深圳建立急救救命基金制度,建立急救救命士的重大过失限额赔偿制度。 根据急救人员有无过失和过失的程度,将急救行为分为适当、基本适当、不适当三类。 救护行为适当的,救护人不负责任。 救护行为基本合适,免除救护人的责任,由救护基金对被救护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救护行为不当的,救护人在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由救急救命基金对被救护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充分吸收海外立法经验
在院前急救国家立法水平上,我国目前只有年10月22日通过的《院前急救管理方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三号令),该方法是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基本大体、整体要求、主要制度
这次深圳特区将多年的成功方法和大体上升实践为法规,目的是在符合特区实际的比较详细、可操作的地方制定法规,进一步促进院前医疗急救制度的改革。
根据深圳市的法制处理,《急救条例》的制定参考了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和《深圳经济特区的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充分吸收了国内外经验。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免费救济者保护法,但不同国家的法律副本差异很大。 例如在美国和加拿大,一般市民没有无偿救助义务,无偿救助有限制。 被救援者的意识冷静的情况下,不得到被救援者的同意就不能进行救助。 如果被救助者是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就不能进行救助。
欧洲一点国家的好人法强制规定,如果不看到紧急情况进行救援,将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这种救援意味着在紧急情况下给救援机构打电话,在那里等待救援人员到达,不一定自己救助。 在推行急救队员制度方面,德国法律规定得更细致。 例如,每个人在取得驾照之前取得急救队员证,就可以宣传急救队员的学习训练范围。
不可否认,目前征求意见的深圳《急救条例》还有完整的地方,陌生人紧急情况的救济是世界性课题,我国不能一蹴而就。 正如南航急救门的当事人张先生所说,希望深圳推进院前急救改革,在各地做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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