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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成千上万国资流失 两级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5阅读:

本篇文章3019字,读完约8分钟

年,本公司接到黑龙江省绥化市裕丰水利工程企业投诉,反映绥化市中院和北林区法院在审理张忠义、赵桂芳诉房管处案件中手续违法,该企业名金属仓库转移到张忠义、赵桂芳个体名,价值数万 年8月26日,本网发表了“绥化北林法院:即使有错误,不改正也会导致成千上万的国资流失”的文章,引起了很多网民的关注。 最近,这个事件取得了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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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再生

绥化市裕丰水利工程企业(以下简称裕丰企业)的前身是绥化地区水利工程所,其性质原为全民体制国有公司。

根据裕丰企业员工的反映,张忠义的水利工程到处长期以来,于1997年9月1日与元绥化市五金交通化企业签订了购买五金交通化企业仓库的协议,经过公正,最终公司出资170万元收购。 12月29日,张忠义将国有资产五金仓库转让给了妻子赵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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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张忠义变更不动产时,企业上下无人知晓,是他的个人行为。 裕丰企业的员工告诉记者。

1998年11月10日,张忠义作为地区水利工程处法人代表向绥化市不动产管理处进行了金属仓库的住宅产权转移登记。 但是,不动产证明书的产权人既不是集团水利工程所也不是赵桂芳个体,而是作为地区水利工程所的张忠义登记的,不动产证明书的生产别栏中没有明确记载该不动产是公产还是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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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负责处理的这位房产证前部长刘积奎因病去世,无法确定原因。 之后,经过市纪委的调查,对不动产所给予了家产票发行者的党纪处分。

2000年10月15日,张忠义出资由水利工程处建设86万多座办公楼、车库及五金库院内两座看守楼的产权,从张忠义用公章向不动产所发行《赵桂芳申请房子所有票的要求报告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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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处长刘积奎是张忠义的战友。 张忠义通过他把不动产证明书改为赵桂芳名义。 裕丰企业的员工告诉记者。

2004年底,赵桂芳拿着仓库的不动产证明书,向水利工程处索取房子。 原水利工程所决定向绥化市北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绥化市不动产所的违规是张、赵两人处理的不动产证。 北林区法院提出行政裁定驳回起诉是因为诉讼超过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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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认为 1997年12月29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应该无效。 根据《国有资产判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转让资产的,应当进行资产判断。 张忠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和判断,将国有资产转让给妻子的行为本身应该无效。 另一方面,张忠义、赵桂芳强烈占有裕丰企业的仓库行为,侵犯裕丰企业的产权,对由此给裕丰企业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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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27日裕丰企业向绥化市委市政府发行的报告

市委员工小组确认了侵占事实

2006年2月,绥化市委了解情况后,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经过6个月以上的调查取证,调查组认定金属仓库是水利工程所的国有资产,汇总发行了《市水务局党组及市水利工程所员工反映的问题调查情况报告书》:通过调查,原水利工程所购买原金属仓库。 不动产所也于同年6月6日注销了张、赵两人的不动产证,并将房产票以水利工程所的名义处理。 另外,该事件涉及犯罪问题,市委调查组也交给绥化市公安局303专门署继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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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张忠义夫妇不服不动产处注销不动产权证的决定,向北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林法院受理了此案。

10月17日,张忠义、赵桂芳以民事诉讼的准确性为由申请中止诉讼。 六年后,也就是2012年7月13日北林区法院恢复了张、赵的行政诉讼。 审理期间,北林法院对争议不动产没有民事担保权,被告绥化市不动产管理处于2006年6月6日编制的《关于注销‘ 区域水利工程处张忠义‘ 赵桂芳名下房屋所有票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被告(不动产所)再次进行具体行政行为。 发行执行通知书。 不动产所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取消了裕丰企业名房屋的所有票,将五金仓库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恢复为张忠义、赵桂芳个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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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6日,绥化市检察院对北林区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发行绥化检查行抗【】1号抗诉书,认为北林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判决。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北林区法院颁发的“2006”绥北行首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和243号执行通知书,不动产所的文件也废止,送回北林区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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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5日,北林法院发行了【】绥北行首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原判。 接到消息,裕丰企业立即向市中级法院上诉,但市中院驳回了上诉,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企业多次向北林区法院、市中院上诉,法院在二审行政裁定中认定的事实很清楚,证据充分&hellip。 … 等理由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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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24日,房地产发表在绥化日报上:绥化市裕丰水利工程有限企业房屋所有票作废‘ 区域水利工程处张忠义与‘ 以赵桂芳的名义。 裕丰企业看到公告后马上在房地产所反映,但房地产所没有给裕丰企业投诉和行政复议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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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裕丰企业和张、赵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法学专家论证:其中之一是绥化市北林区法院和中级法院没有裁定中止诉讼,手续严重违法,剥夺了裕丰企业的诉权。 其二,绥化市房屋管理处取消了裕丰企业名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因为北林区法院的判决没有决定通过重新进行具体的行政行为来取消绥化市裕丰水利工程有限企业名的住宅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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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16日,绥化市水务局又向市政府提交了绥水呈【】40号文件《关于裕丰水利工程有限企业五金仓库不动产全权二级法院裁定的报告》。

二级法院裁定不受理

年6月17日,裕丰企业向绥化市北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年7月23日,北林区法院发行民事裁决书,本案争议的8个不动产的所有权问题至今由共绥化市委设立有关部门组成实务小组进行调查解决,实务小组已经定义了所有权,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意见, 因此,本院不接受起诉者的确认申诉。 北林区法院的裁定未被受理后,裕丰企业向绥化市中院上诉,市中院于8月19日发行绥中法民立终字第9号民事裁决书,维持北林区法院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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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丰企业员工告诉记者,2012年9月27日裕丰企业收到市房地产所绥房发【2012】1号文件后,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依法处理的意见,我们不断向北林区法院、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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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5日,绥化市水务局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了《关于裕丰水利工程有限企业诉讼请求法院不予立案的报告》。

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了意见,但法院对裕丰企业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没有起草也没有发行法律文件。 裕丰企业员工多次访问省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承诺被绥化市中院和北林区法院切断并给予起草,回来后反感不给立案。 裕丰企业的员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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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丰企业员工表示,年裕丰企业向省法院提出行政索赔,省法院进行民事担保权诉讼,从根本上解释处理纠纷问题。 因此,去年7月,裕丰企业向绥化市委、市政府撰写了《要求处理裕丰水利工程有限企业五金仓库产权归属问题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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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指出,鉴于二级法院的裁定,市委2006年调查的结论是正确的,合法有效的。 绥化市北林区法院的《关于原告赵桂芳、张忠义被绥化市物业管理处房屋行政取消的案件的情况报告》,法院在解决此案的过程中,只需对行政机关进行具体的行政行为程序审查,就可以审查实体权力 张忠义,赵桂芳造假办理的房子的所有权必须是裕丰企业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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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16日,绥化市水务局又向市政府发行了《关于裕丰水利工程有限企业五金仓库不动产全权二级法院裁定的报告》。

年1月21日,记者来到绥化市水务局了解情况,水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份文件已由水务局送交市政府,但相关领导没有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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