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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遗嘱不规范,继承难成行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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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遗嘱纠纷案中,宋老婆立的遗嘱没有宋老婆的亲笔签名,盖章的手印无法对样品进行鉴定是宋老婆本人没有控制,没有被法院认定为有效。 遗嘱继承人蔡某1不能继承宋老婆留下的北京通州某家,最终按照法定继承,宋老婆的四个孩子共同继承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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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再生

宋老婆一共四个孩子,蔡姓1、蔡姓2、蔡姓3、蔡姓4、蔡姓1是宋老婆和老伴蔡老的长子。 蔡老多年前去世了。 宋老太自从老伴去世以来七八年一直和蔡某生活在一起。 在本案审理中,蔡某1落款日提交了2007年7月4日的遗言,名为宋某。 x年x月x日出生,住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某号。 我的伴郎蔡某于2007年x月x日去世。 为了防止我死后发生争论,特立独行作了遗言:自从我死了以后,我的房产都归我儿子蔡某1所有。 我家的产权是以蔡某的名义注册的。 房票号码是京房票通私字第x号。 房子的建筑面积是59.86平方米。 上面是我真正的意思表示。 遗嘱人:宋某。 代书人:杨某。 证人:杨某先生。 身份证号码x证人:段某。 身份证号码: x证人:徐某先生。 证人:崔某。 遗嘱时间: 200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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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遗言中,遗言文案是耶和华见证人杨某代书,遗言人宋老婆的签名是段某代书,名字上盖了指纹。 为了说明遗嘱的立案过程,蔡某1申请到徐某、崔某、段某、杨某出庭作证。 除上述证人的证词外,蔡某1没有提供其他证据。 双方都不能将宋老太的指纹样本与上述遗嘱上的指纹进行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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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代表真相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遗书上应该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其中一个人代书,写明年、月、日,由代书人、其他证人、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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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蔡某1提供的遗嘱的效力问题。 遗嘱中没有宋老婆本人的签名,有一枚指纹,但当事人不能平均向本院提供样品,无法确认指纹的真实性。 除了代书人、证人的证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遗言是宋某的真正意思。 关于遗嘱的真实性,提供遗嘱的一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蔡某1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不利的结果,最终不能认定遗嘱比较有效,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解决上述遗产,蔡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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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遗书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应该采取严格的形式要件,不应该被视为放大解释,根据印章、名章等不满足遗书的形式要件。 因为容易伪造和非自愿压制,对认定是否是遗嘱者的真正意思有障碍。 如果缺少一点亲笔签名的主体要素,遗嘱者本人知道遗嘱复印件与其意思一致,自己抑制,辅助证人证言、遗嘱签订过程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提交证据,形成证据链需要充分的证据。 形式上缺失的遗书遗嘱效力的认定必须严格掌握,没有遗嘱者的亲笔签名,且不能验证手印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使有证人证词也不能认定遗嘱的真实性,这种情况下遗嘱无效。 法官想让很多市民以遗嘱形式安排自己身后的事情的话,建议使用公证书的方法,将将来纠纷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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