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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策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4阅读:

本篇文章1114字,读完约3分钟

为了惩罚欺骗外汇购买、汇款、非法买卖的犯罪行为,维持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对刑法作了如下补充修订。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欺骗外汇购买,金额较大的,具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合并外汇金额5 %以上30%以下的罚款购买。 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以上30%以下外汇金额的罚款。 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没收外汇金额5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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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伪造、修改后的海关签发报关单、进口说明、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书等证明书和发票的;

)反复采用海关出具的报关单、进口说明、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书等证明书和文件的;

)用其他方法骗取外汇的。

伪造、修改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说明、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书等证明书和发票,用于骗取外汇的,依照前款规定受到重罚。

知道为骗取外汇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作为共犯论所。

机关犯前三项罪的,对机关依照第一项规定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有五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有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徒刑。 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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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造、修改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说明、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等证明书和发票,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其他公文、证明书、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处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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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评级,企业、公司或者其他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国外,或者将国内外汇非法转移到国外,金额较大的,对机关处以汇款金额的5 %以上30 %以下的罚款 金额巨大或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对公司处以汇款金额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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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有罪。

机关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五、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企业、公司或其他机构的员工与骗取外汇的行为者合谋,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证明书或其他方便的东西,或者知道伪造、变造的证明书和发票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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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员工不负严重责任。 大量外汇被骗或汇款,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被定罪。

七、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企业、公司员工严重不负责任,大量外汇被骗、汇走,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处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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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犯本决定规定的罪,依法追缴、没收的财产和罚款,一律支付国库。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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