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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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虚开、伪造、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逃税、欺诈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别作出了以下决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虚开税额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虚构税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金,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个规定受到重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别人为自己虚开,让别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之一。
二、伪造或销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数量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伪造销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伪造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项规定受到重罚。
三、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数量庞大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别依照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五、虚开出口退税、骗取退税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虚开出口退税、骗取退税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出口退税、骗取退税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
六、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可用于骗取擅自制造的出口退税或扣除税金的其他发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数量特别巨大的,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销售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退税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项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七、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八、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决定的有关规定受到重罚。
)与罪犯勾结,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的
)知道是虚构的发票,进行退税或退税的情况
)知道犯罪者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并提供其他帮助的。
九、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发放发票、退税、出口退税的工作人员中玩忽职守,严重损失国家利益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有五年以上徒刑。
十、单位犯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罪的,对单位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按照各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追缴本决定规定罪行的罪犯的非法扣除和欺诈税,由税务机关提交国库,其他违法所得和犯罪使用的财产一律没收。
为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采用的发票和伪造的发票一律没收。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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