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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撰改的决定》已于年10月26日通过,现已公布,自发表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大
年10月26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如下:
追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承认告发的犯罪事实,想受到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大范围内解决。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评级是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诉讼活动中发现的司法工作者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强制酷刑、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人民 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可以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追加为第三项:被解雇的公职和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被取消的人,除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外,不得担任辩护人。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地方派遣值班律师。 嫌疑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委托律师辩护的情况下,值班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提案、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对案件解决的意见等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值班律师的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值班律师提供方便。
将第五条、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三评级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事件,搜查期间律师会见拘留中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得到搜查机关的许可。 上述事件,侦查机关必须事先通知看守所。
、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评级为:监视居住必须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 如果地址没有确定,可以在指定的地址执行。 对于国家安全犯罪、涉嫌危害恐怖主义的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会妨碍搜查的,也可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在指定的住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拘留所、专门的办公场所执行。
、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一条,追加一项,作为第二项:批准或决定逮捕是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犯罪的性质、情节、罪名进行处罚等情况是否有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
八、第一百六十六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改为(一) ‘ 搜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的证据收集、查明案件就业和关系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二评级应当如实供述侦查人员审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自己的犯罪可以广泛解决和承认罪行并予以处罚的法律规定。
,第140条改为第150条,第2款评级是对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案件,需要侦查犯罪,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进行技术搜查
将十一、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嫌疑犯自己认罪的,应当记录,与案件一起移送,在起诉意见书中注明有关情况。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判断需要补充验证的,可以返回监察机关进行补充调查,必要时自行补充搜查。
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移送起诉的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先拘留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人民检察院必须作出拘留后10天内逮捕、等待审查还是监视居住的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策的时间可以从一天延长四天。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列入审查起诉期限。
十三、第一百六十九条变更为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评级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决定,重大、多而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天 嫌疑犯认罪承认处罚,满足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在10天内作出决定,可能作出判决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到15日。
将十四、第一百七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应当审问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受害者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受害者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嫌疑人认罪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处罚的法律规定,听取和记录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受害者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以下事项的意见
)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来自减轻、减轻或免除等广泛处罚的提案
)适用于认罪受罚后案件审理的程序
)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项规定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时,必须为值班律师提供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所需的便利。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四条:嫌疑人同意认罪,适用量刑建议和程序的,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应当签署认罪处罚的具体文书。
嫌疑犯认罪承认处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在认罪承认处罚的具体文件上签名:
)嫌疑犯是盲目、聋哑、哑巴或没有完全丧失自己行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
(二)未成年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对承认未成年人的罪行进行处罚有异议的
)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罚则的。
将十六、第一百七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追加一项,作为第二项:犯罪嫌疑人认罪承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就主刑、追加刑罚、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根据案件认罪
将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评级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在搜查中必须没收、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解除冻结。 有必要对不被起诉的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解决。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解决结果立即通知人民检察院。
十八,第二编第三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亲自坦白真相,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
根据前款规定起诉或取消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没收、扣押、解决冻结的财产及其利息。
将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由下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必须由裁判员三人或审判员和人民审判员共计三人或七人组成共同议院,但由基层人民法院办理简易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必须由3至7名陪审员,或者陪审员和人民陪审员共计3人或7人组成共同议院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时,陪审员必须由3至7人组成共同议院。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3名或5名陪审员组成共同议院进行。
议院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将第1805条改为第190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被告人认罪处罚的,审判长通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处罚的法律规定,认罪处罚的自主性和认罪处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条:对认罪处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通常应当采用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反意愿认罪处罚的。
)被告人否定指控的犯罪事实时
)起诉的罪名和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情况下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提案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提案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提案。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提案或者调整量刑提案后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十二、在第三篇第二章中追加一节,作为第四节:
第四节速裁剪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处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认罪承认处罚,同意适用速审程序的,速审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速裁程序不适用:
)被告人是盲目、聋哑、哑人或没有完全丧失自己行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对事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
)对共同犯罪案件的一些被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提案或速裁程序的适用有异议的
)被告人和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民事诉讼赔偿等几个事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
)其他不应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适用速决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限制,通常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争论,但在判决发表前应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和被告人最后的陈述意见。
适用速决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在法庭上作出判决。
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审程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天内审查。 可能作出判决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到15日。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适用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处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其他速审程序进行审理
,将第250条改为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个评级是,在死刑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刑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应减刑的情况下,请执行机构书面提出意见并报告。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核实属实的,应当执行死刑的,上级人民法院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对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将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一条,被罚款的罪犯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因无法抵抗的灾害等原因难以缴纳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在二十五篇、五篇中追加一章,作为第三章: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条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需要及时进行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有起诉书上确定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事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出境前的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共同议院审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际条约规定或关于外交途径的司法协助方法,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法,将发票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复印件发给被告人。 发票和起诉书复印件送达后,被告人没有按要求到达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解决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
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可以代替辩护人委托。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提供辩护。
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把判决书发给被告人及其近亲、辩护人。 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辩护人可以经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同意后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三十五条审理中被告人自动投票或者被捕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犯罪者在判决、裁定中发生法律效力后达到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交付犯罪者执行处罚。 在交付执行刑之前,人民法院必须通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 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根据生效判决、裁定解决犯罪者财产有错误的,应当返还、赔偿。
第二百九十六条被告人因严重疾病不能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后,被告人仍不能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不允许被告人出庭
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但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在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中,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将二十六条、二百二十条变更为三百十八条,军队防卫部门变更为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中国海警察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责任,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在监狱中搜查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军队防卫部门、中国海警察局、监狱处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章节和条文编号根据本决定调整。
本决定自发表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撰写,重新发表。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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