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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离婚时小产权房应怎么分割?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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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要:

李某和丈夫秦某于2003年5月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了一个男孩。 结婚后第三年,李某夫妇以10.6万元的费用在城郊购买了一套小产权大楼(一楼),建筑面积96平方米。 在今后的日子里,李某夫妇为了生活的小事吵架,两人的感情逐渐破裂。 年初,李某夫妇签订离婚协议,约定13岁的儿子和母亲生活,购买的大楼的录用权授予儿子,秦某在找到住处前暂时住在大楼西侧的偏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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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年底,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她在诉讼中说,双方协商离婚后,被告采取了断水、停电、甚至夜间骚扰的方法,所以我和孩子不得不在外面租房子,生活困难,希望法院判决所有现有住宅。 秦某被告主张,这栋楼的房款大部分是自己赚钱出资购买的,现在这栋房产大幅度增值,应该归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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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院审理,本案争议的房屋性质是小产权室,双方对该房间谈判20万元。 对于夫妇共同购买的小产权房子,不能依法作为物权分割,但必须分割房子的财产权,分割的财产权仅限于丈夫和妻子的对象,没有绝对的权利。 法院据此判断这栋小产权大楼归原告李某所有,原告将在判决生效30天内支付被告秦某家的补偿金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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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

小产权房这个称呼不是法律用语,不是某个国家的不动产部门发行不动产票的不动产,而是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发行财产票。 现实中,往往是村子的集体组织和开发者以新农村(社区)建设等名义销售,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子和农民自己组织建设的商社。 因为这真的不构成严格的法律财产权。 关于小产权室,由于产生原因不同,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既有建设在农民宅基地的,也有因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而产生的。 有通过购买合同得到的,也有通过赠与继承得到的。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农民集团所有土地的采用权不得为非农业建设转让、转让或者出租。 城镇居民不能从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因此,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都禁止小产权室基于买卖、交易等法律行为产生物权变动(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品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一切权利、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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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将夫妇共同购买的小产权房屋分割为物权,但可以分割房屋产权,分割的财产权仅限于丈夫和妻子的对方,绝对权(绝对权也称为对世权,其效力 绝对权的第一个优点是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 各种人身权、全权、其他物权等是绝对权。 因为首先小产权室是房间,具有房子的所有物理属性,那是因为大产权家和采用的性质一样。 很明显,夫妻离婚时纷争最大的是房子,如果不分割该财产法院,纷争就无法解决。 其次,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全部权利或尚未取得完全全部权利的房屋有争议, 但是,这一规定基于争议房屋有合法来源,而小产权房屋不能取得合法产权,即没有物权,法院不将其分割为物权,但由于有相应的产权,离婚争议房屋自身拥有的财产权 因为购买时不是以有物权的房子的价格购买的,所以分割时也不能以物权的价格来应对。 但是,住宅毕竟有附加值因素,双方可以就纠纷小的产权住宅的市场价格进行谈判,谈判不成时可以进行重新价格判断,采用住宅的一方应该给予对方市场价格的一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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