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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何为居住权?上海虹口区法院保障离异老人“老有所居”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1阅读:

本篇文章1549字,读完约4分钟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在物权篇中专门追加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根据合同约定或遗嘱,占有和采用他人的住宅,确定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的权利。 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中,离婚后为无住所的老人设立居留权,以保障老人经常居住,促进双方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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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要】

68岁的杨老伯被法院起诉,要求与老伴吴婆离婚,分割夫妇共同财产:四平路房屋拆迁补偿金265万元和凉城路一套夫妇和女儿共同共享的房子。

杨老伯和吴阿婆结婚38年,养育了女儿杨。 法庭上,吴老太太兴奋地说她死了同意离婚,但不同意付钱给杨老太太。 杨老太太没有工作,我想所有家庭支出都是吴老太太打工赚的。 四平路家是吴婆结婚前和父母姐妹合租的公房,拆迁补偿金是吴婆个人的婚前财产,不能分给杨老伯。 凉城路家的首付是吴婆支付的,产权证上有杨老伯的名字,但杨老伯对那所房子没有任何贡献,不得分配任何房子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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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吴老太太的哭诉,杨老伯也没办法。 关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杨老伯认为自己有支付、贡献和分成一半的权利。 女儿杨在父母的指控下流了一次泪,父母的这种对立让她痛苦不已,她也支持父母离婚,想在两个人的晚年得到不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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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积怨很深、感情失控的一家三口,主审法官决定休庭,缓和以下各方面的感情,尝试调停。 由于双方极为对立,法官将双方分别调停。 法官首先向吴婆耐心解释,法律规定的四平路房屋拆迁补偿金应该采取杨老伯的份额,但考虑到房屋来源、贡献大小等因素,法官可以适当倾斜一定比例。 在法官释法的问答中,吴老太太说想逐渐平静下来,和杨老伯协商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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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法官找到了杨老伯的信息表达,女儿杨先生现在有了家庭和孩子,希望在生活压力最大的时候为父母的婚姻担心疲劳,杨老伯早日平静下来。 说到女儿,杨老伯也很感动,女儿是自己唯一的亲人,让女儿伤心,很不甘心。 最终,杨老伯同意支付四平路家拆迁补偿金100万美元,同时希望将一个人住的凉城路家的三分之一产权无偿赠与女儿,但可以住到最后,为女儿尽赡养义务,为其养老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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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调解下,女儿杨先生以第三者身份参加本案诉讼,杨老伯、吴阿婆签订调解协议,双方约定离婚,杨老伯向100万元夫妇分配财产分割金,在凉城路家中将自己的产权份额赠送给女儿, 至此,这个离婚纠纷案件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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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

本案审判时,居住权有尚未确定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第27条规定居住权,即离婚时,一方是个人财产中的住房以支持生活困难者的形式。 但是,婚姻法规定的居住权是暂时的居住权、债权性的居住权,缺乏物权的强制性,不能给当事人真正的权益保障。 这次居住权入典以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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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366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别人的住房享有占有、采用的利益物权,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是特定自然人根据生活用房间设定的物权,具有人身性,但居住权人对住宅只享有占有和采用的权利,没有收益的权利,不能进行租赁等营利行为。 居住权大体上是无偿的,民法第368条的规定中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的设定大体上是恩惠行为,居住权者不需要向所有房屋支付等价报酬,但双方另外约定对居住权者承担其他义务的情况下,应该遵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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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杨老伯、吴阿婆和其女儿三人共有的房子是杨老伯、吴阿婆离婚分割的,杨老伯实际上住在这所房子里,吴阿婆和女儿住在他那里。 杨老伯考虑为了亲情把那所房子的份额无偿赠送给女儿,吴婆和女儿保证杨老伯住到最后,那所老房子被养活,老人家住,维持了无偿赠送不动产的杨老伯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实施后解决本案时,三者需要到房地产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杨老伯可以比较有效地享受其家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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