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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平台生态多而杂,警惕“制式”思维网络法治频道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3-24阅读:

本篇文章2584字,读完约6分钟

薛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在前几天召开的两次会议之间,有人提出,与阅读引起公众关心和热烈讨论的文章相比,使用形式合同规范与版权相关的各方权益。 这个提案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平台和参加者的相关好处,其出发点可以毫无疑问。 但是笔者认为,面对多种平台的生态,正好需要警惕和防止“方式”思考。 这种刚性、机械思维模型不仅不能处理平台生态系统中各主体需求的精确动态平衡问题,而且有可能损害网络文学繁荣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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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严格来说,我国的法律实践和理论上其实没有“正式合同”的概念。 相关倡导者模糊地使方式合同等同于风格合同。 但是,从其提倡的整个构想来看,似乎不符合风格合同的基本法律。 因为相关倡导者在提到方式合同时,要求与方式合同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可靠性”。 在我国的《合同法》及相应的样式合同法制度中,与“备案担保权”的制度无关,实际上并没有这个制度。 由于这种想法,基本上违反合同法(以及刚颁布的民法)的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有权通过合同自主安排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允许他人干涉。 实践中确实存在领域行业共同的合同模板,但其根本目的是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提供模板,减少当事人自己起草合同的时间和精力,提高效率。 这样的合同模板没有约束力,绝对没有备案的担保权问题。 合同条款的效力来源于合同当事人协议赋予的效力,决不来源于监督管理部门的切实权利。 任何监督管理部门都没有权限,确保属于当事人自主决策的几个事项是法学的基本常识。 小的一方说,这是个人自治,是不能超过合同自由的底线。 大言不惭,这是对市场经济的基本尊重。 想想合同当事人如果没有通过合同自主安排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由,你在谈论什么样的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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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国相关法律与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样式契约现象相比,提出了比较成熟完善的规制思路。 这种想法的重点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即两个当事人都可以用风格合同的方法签订合同。 这是当事人缔约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对于样式合同中当事人利益关系重大的条款,要求向采用样式合同的一方发出注意通知,证明解释的义务。 采用风格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认为相关条款无效或未纳入合同。 对于明显导致重大好处不均衡的样式条款,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起诉,确认无效。 这个样式条款限制制度的出发点和基础首先是合同的自由,之后也是公平的。 上述系统合同倡导者的想法是,将提案的“系统合同”等同于“风格合同”,但仔细分解后,可以发现两者并非完全一样。 样式合同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承认从根本出发点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预是最低限度的。 但是,形式合同的倡导者主张强烈的干涉主义构想,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合同需要向有关部门寻求“备案的可靠性”。 其次样式合同制度背后的合同公平观念是一种动态的,充分尊重个人自治的公平观念,而形式合同提倡者的公平观念是行政审批制的公平观念,得到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合同才是公平的,当然是公平的。 在市场经济观念早就深入人心的情况下,不得不说应该警惕这种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样式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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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于存在很多复杂生态的平台,特别需要警惕“方式思考”。 仔细分析上述方式合同倡导者的想法,就会发现其观念背后其实是单一的方式思考。 这种思考认为,平台与作者的关系,以及相应的好处分配结构中,存在一定的原型意义上的模式。 这个模型是可能的,而且应该通过形式合同来体现,这个“原型”的迅速发展、变化是不合理的,不应该被允许的。 但是,实际上,这种思考严重背离了网络时代的社会现实,平台很多,难以与多种多样的生态系统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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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上网络文学平台为例,上传平台从事写作的作者很多,达到百万个订单。 这些作者在创作目的、创作能力、影响很大等方面有很大差异。 他们的利益需求千差万别。 新上传的写手可能重视通过平台提供的发表渠道,锻炼得到客户的反馈,提高自己的创作能力。 业余爱好的作者可能是为了圆自己的文学梦想。 有些作者可能是为了通过写作在平台上找到同样的朋友。 对于这些不同的作者,不能使用单一的方式思考,但平台必须采用各种比较的权益分配方案,以符合实际的需要。 另外,根据作者的不同,平台可以采取的合同模式也必然是多样的,例如部分授权模式、委托创作模式、所有的权利转让模式等都有可能被运用。 这些模型中的任一个都不能说是“正确的”。 因为在平台繁多的生态系统中,并不存在适用于所有场景的单一合同模式。 在一种模式下应用所有类型必然是削足适履。 另外请注意,随着作者的成长、变革,他们与平台的关系也必然发生变化。 这是因为对同一作者来说,也需要动态调整机制,不能使用标准化的静态思维。 在这种情况下,让我们问问有关部门如何具体执行“备案的可靠性”。 要多长时间? 如果确实有权利的话可以调整吗? 虽然为了保护作者的利益而提出的提案正在进行中,但最终的效果很可能会背离或损害作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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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对于平台多而复杂的生态机制,我们不主张使用固定的方式思考,而主张自律思考、动态思考、底线思考。 自律思维其实是尊重市场逻辑,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 平台面对众多作者,需要给作者留下越来越多的选择权,需要布置越来越多灵活的相关权益空间,不需要变态的“库珀诅咒”。 动态思维是考虑到平台和作者的成长性,不断允许调整,寻找最佳的优势分配机制。 在这个问题上,很多人注意到需要尊重作者的成长性。 但是,我国的网上文学平台也面临着成长性的问题,这些很容易被忽视。 如果不给平台自主快速发展的空间,过于限制自主性,很可能会扼杀平台的竞争力,长期不利于中国网络文学的繁荣。 底线思维是指对任何合同条款保存司法审查效力的可能性。 关于违反我国法律中样式条款限制制度的样式条款,即使是平台制定的,也应该由利益相关者通过法定程序提交司法裁判者,根据现有规则确认其是否有效。 在这方面,我国现有的制度是完全的。 我国法院在样式条款的审查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为了安排没有法律根据的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可靠性”,不需要重叠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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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文学的繁荣必然是平台和千万参加者共同探索的结果,不是“管理”的结果。 不必要的自由尺寸的方式思考会带来很大的危害。 历史上这样的教训已经很多,在网络文学行业,希望历史不要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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