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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网售食品者不实名 电商平台也担责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1-29阅读:

本篇文章1383字,读完约3分钟

原标题:不是网络销售食品者实名的EC平台也负责

昨天,最高法院就《关于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了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EC平台没有对加入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对顾客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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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责任:相互推卸责任法院不支持

征求意见稿首先提出了最初的负面责任制,列举了两个方案。

方案1 :客户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要求的生产销售者主张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另一方承担时,法院不支持。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赔偿后向生产者索赔。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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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2 :客户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呼吁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或惩罚性赔偿责任,被指控的生产销售者主张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另一方承担时,法院不支持。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赔偿后向生产者索赔。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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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责任。

电子商务时代,网购平台的责任应该怎么划分?

据征求意见稿介绍,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在标记以自营业务方法销售的食品时,或者没有标记自营业务,但实际上开展自营业务销售的食品没有达到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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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平台根据食品安全法对加入食品销售者没有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没有履行报告的情况下,根据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客户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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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主张承运人依法承担作为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赔偿责任时,法院必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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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不以人身损害为要件

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六种情况,食品销售者是“知道”的违法行为:食品标识的保质期已经过,但还在销售的情况下。 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渠道或者不能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货,没有合理原因的。 销售者虚假显示食品生产日、批号的情况转移、隐匿、非法销毁相关食品销售记录、财务账簿、提供虚假消息的情况下,为了实施威胁食品安全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并且对同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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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求意见稿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客户主张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生产者或销售者不造成客户人身损害为理由答辩的情况下,法院不支持。 另外,经营者约定赔偿标准超过法定标准的,法院支持按约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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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标。

在征求意见稿中,客户主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驳回客户的诉讼请求。 但是客户发现商家有欺诈行为,可以按照客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另行起诉,法院必须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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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客户有权根据食品安全法或客户权益保护法对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客户主张双重惩罚性赔偿的,法院不支持。

与进口食品相比,征求意见的原稿也规定了: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不符合中国相关标准,客户主张赔偿的情况下,销售者只有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出口目的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在中国出入境检查检疫机构的检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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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现在通过最高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飞跃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是每年12月10日。 (记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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