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早期中国的诉讼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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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灵海(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和历史研究所所长)
1975年2月,青铜器出土于陕西省岐山县京当公社董家村。 碑文与西周时代的土地交易、纠纷和诉讼有关。 其中之一被称为“训勋”,刻有至今为止见过的中国最早的判决书,为现代人理解早期中国的法律文明提供了宝贵的史料。
训勋铭的“牧牛案”
发生“牧牛事件”的审判是在当年3月的甲申日。 负责审判的官员是伯扬父亲,他首先宣布奉周王之命裁定牧牛、训练期间的诉讼。
放牛人! 你为什么和你的上司提起诉讼,违背你立的誓言? 现在你终于履行了誓言,亲自和训练和解,把五夫还给了他。 原来我给你鞭打1000次,给你包黑布,颜刺字的惩罚,现在改成鞭打1000次,只是不包颜刺字,黑布,再减轻到鞭打500次,惩罚铜300次。 条件是你必须再次发誓。 今后不要惹麻烦。 如果你的上司又来控告你,你必须按照预定的最重惩罚处置你。 所以牧牛发了誓。 官员把案件文件归档,把复印件转发给相关人员等。 牧牛缴了罚铜,训做了这个铜器(记得这次胜诉)。
根据《牧牛案》的碑文,三千多年前的中国已经有了相当发达的法律文明。 当时有“狱”和“诉讼”的划分。 “牧牛事件”是财产纠纷事件,没有参与犯罪。 这被称为“诉讼”,因为相当于今天的民事诉讼案件。 如果涉及有罪判决的量刑,当时被称为“监狱”,相当于今天的刑事案件。 “牧牛案”的判决也表明,当时有完全告知、审判、质量证明、和解、判决、减刑、执行、缴纳罚款、文件管理等司法程序。
尽管是民事诉讼,“牧牛事件”的判决中多次提到惩罚。 这种现象当然不是中国古代独特的,普遍存在于世界各民族的初期法制中。 与现代自由刑为主刑不同,早期国家以标志刑和轻度外伤刑为主,鞭刑起到当场处罚的效果,不会造成长时间的损害。 刺字有永久标识功能,但不会失去劳动力。 两者结合起来,成为当时最有效的刑罚“组合拳”。
西周是青铜器文明的绝顶时代,铜是礼器、武器的制造原料,也是重要的交易尺度和储藏手段。 拥有巨大美丽的铜器是地位尊华的象征,诉讼也成为争夺铜资源的战场。 牧牛本来应该被鞭打、刺字,法官伯扬父亲将其减轻到处罚铜300,用诉讼训练胜铜器的方法宣扬自己的胜诉,就是因为这个。
训勋的发现和碑文的解读,为现在人重新认识《尚书吕刑》中记载的周代法制提供了佐证。 根据《吕刑》,当时违反法律的人可以通过支付财物的方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在《牧牛案》中伯扬父亲将牧牛的鞭墨减轻为处罚铜,与《吕刑》的这些记载相印证。
法律是社会变动的望远镜
学者曾经对曶鼎碑文上的“百寽失踪事件”“寇禾事件”的研究表明,西周后期,土地与农奴之间本来就有非常牢固的依赖关系,正在缓慢崩溃,作为统治阶级的血缘贵族在宗周土地上的产业处于崩溃的边缘。 与此相对应,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他们越来越富有,与他们的上司血缘贵族的矛盾也越来越深。 曶鼎碑文记载的两起案件中,掌握审判权的是井叔,当事人之一是血缘贵族,前者也参加过后者的册封仪式。 但是,腐败阶层的官相护最终无法阻止充满活力的新兴阶层被取代。
通过教授铭文中记载的“牧牛案”,不仅可以深入了解西周时代的诉讼制度,还可以从侧面注意到当时社会阶级变化的交替。 这样的变化非常缓慢,10到100年中阶层间的纷争单独看也不惊人,但这些事件加起来,可以实际看到越来越窘迫的血缘贵族的焦躁,以及他们支持权力引起事件的实际情况。
法律从社会变动的内窥镜角度理解“牧牛案”,不仅是当时的审判明确事实、审判、体现正义的方法,也是抑制正在崛起的新兴势力、为了防止他们威胁安全而支配贵族的法律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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