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从人身管理法律制度管窥周秦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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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锐
周秦的变化,意味着秦国与西周相比,在经济、政治、社会结构、意识形态等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往往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意义的社会变革。 比如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秦晖认为“周秦的变化”和“晚清以来的变化”是中国历史的“一尾两大变局”,是“真正把握中国悠久历史脉搏”的关键。 其中,由于涉及到人身控制这一古代社会基础结构的基础机制,人身管理法律制度在这个大变局,自然会发生剧烈的变化,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整个法律体系的转变轨迹。
在西周,社会组织首先以密切联系的小共同体为基础单元,因此其社会管理制度以越来越多的自觉服从的礼仪和习惯法为表现形式,不需要看到所有的复印件。 不如等到礼崩乐坏了,孔子作为儒家卫道士开始需要“叙述也不做,相信也不老”。 也就是说,自己只复述以前的制度而不创新。 因此,关于西周当时的人身管理法律制度,必须从当时的现实方法和后代的追求中探究。 战国后期的秦国制度进入语法时代,为了崇尚法家,《商君书》、《史记》等古籍和出土的秦简中存在相当数量的当时的制度条文,可以窥见一斑。
整个社会的整体组织大体上由秦国实行军功爵制。
在西周,社会组织中最基本的身份阶层是国野的差异。 其中,“国人”指统治民族,“野人”是被统治民族。 “国人”的特别义务是兵役,根据“周礼小司徒”、“五家为比”,每一个人入伍就成为“五人为伍”,类推这些最终构成六军。 “野人”首先从事农业生产。 在“国人”内部,根据“礼记王制”,据说是“王者制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 可以看出,这种身份的赋予和人身控制依赖于血缘关系,同族是国人,是亲疏分等级,蒙上了温情脉的面纱。
与此相对,秦制反转了冷冰的支配理性,其法律制度是军功子爵制。 这个制度的基本是“商君书刑赏”的“官爵利禄,摆脱兵”“富贵之门,必摆脱兵”,以“利利一孔”的体制决定人们生活的一切。 《韩非子定法》就此进行了论述。 “斩首一级者、子爵一级、想当官员者,是五十石之官。 斩首二级者,爵二级,想当官员者是百石之官。 官爵的变迁与斩首之功相称。 ”在这样的法律制度下,人的身份给予相关待遇,依赖的首先是其军功。 在《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中,“内公孙无爵者值得赎罪。 你比公务员还受不了吗? 得比焉。 ”由此可知,即使你是宗室的子孙,在没有爵位的情况下,以其身份减刑只能与军功爵中最低等的公士相比,当时的军功爵制几乎是整个社会上下最基本且几乎唯一的整体组织。
在构成社会基层的基本单元中,秦国建立了彻底的封建君主集权。
在西周,对国人来说,据“周礼大司徒”介绍,“将5家进行比较,使之相保。 五比是闾,使相受。 五闾为族,相葬。 五族为党,帮助它五党为州,对付它。 五州是乡,让相宾”,留下了浓厚的氏族社会血缘。 作为“野人”的六遂居民,其组织形式更重视地域性,“五家邻居、五邻居里、四里邓、五乡人贱、五贱人县遂”,他们的管理主要依赖国家派遣官员即遂人、遂人。
对此,秦国的制度彻底打破了西星期六乡组织形式中中小共同体的血缘关系和自治以前流传下来的情况,取而代之的是完全的封建君主集权。 根据《史记》的记载,“献公……10年,户籍相吴”,到商鞅变法,这种吴制更加严密残酷,孝公6年,“以民为吴,带相牧司而坐”,根据《史》。 韩非也说“商君教秦孝公连什伍,告诉秦孝公坐得太多了”,说明了这个方法的作用。 “去微奸之路怎么走? 那个法令的相也是规定那种情况的人。 让你偷窥? 说:盖瑞只是坐着。 禁还是有联系自己的,里面要偷看,怕要免除。 有邪恶之心的人不要忘记。 偷窥者也很多。 那样的话,我会谦虚地偷看他。 ”到目前为止,相保相受到相葬互救的六乡组织,彻底成为民众的牢狱,每个人必须时刻注视附近的一举一动,防止他人违背君主的意志,只有这样才能让自己连坐。
在具体的户籍管理中,秦国的人口管理系统更严格
关于西周户籍管理制度的系统记录,主要见于《国语周语》,周宣王为战败把材料民准备在太原,仲山父亲抗议说“民也不是材料”。 丈夫古人意外认识民,知道其少。 司民协孤终、司商协民姓、司徒协旅、司寇协奸、牧协职、工协革、场协入、廃协出很少,死生、出入、来往者也知道。 所以,大部分情况下,王治农在籍,搜索农业缺口,又在籍,弥既在蒸,狩猎完成时,是学习所有人数量的人,是什么材料杨? ”。 该户口管理主要根据司民登记死者和孤儿、司商登记族姓人数、司徒登记军人数、司寇登记犯罪人数、还有百工人数、仓库储藏和粮食消费等数字综合推算,就可以得到“民数”的多少,然后通过集中的农事、狩猎。 这其实反映了种族集团自治的分散型人口管理模式。
对此,秦制的人口管理系统更加集权严密。 根据“商君书去强”,“实际的内仓、口数、壮男、壮女的数量、老、弱的数量、官、士的数量、语言采食者的数量”等都是国家必须掌握的。 参照秦简的《封诊仪式》中的《封守为书》,户籍管理复印件的细节更为常见。 “乡某为书:某县丞某书,封有颉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牧。 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房子,室内都是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 妻子说某某,死了,封不了。 子大女某,无夫。 儿子姓,高六尺五寸。 臣某,妾小女子某。 牡狗一”。 其中记载了户主的名字、职业、居住地、爵位、身高、妻子和孩子的名字、性别、身高及所有的房子、田地、奴隶、家畜等。 而且,这一切的目的都是“在四境中,丈夫的女性都很有名”,为了君主最大限度地汲取资源,强迫富裕的国家军队,完成兼任诸侯的霸业。
正如邓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所述,“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某一时期,反映了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 人身管理法律制度周秦的变化,反映了社会结构周秦的变化。
更激烈的社会变革其实包括某种递归传承的规律性。 比如军功爵制下的民众需要耕战,其实就是融合“国人”和“野人”的义务。 另外,“国人”的六乡组织进化为法家蜀制,其实从六遂组织可以看出制度的边缘。
而且,这些反映的社会发展与法律变迁之间的辩证相互关系也许可以为我们在变革年代自行适应法律、改善社会管理提供一些宝贵的历史经验和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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