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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家教不能逾越法律底线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1-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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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嘉

陕西渭南6岁的男童鹏被继母跪下、绑住、殴打后昏迷,被送往医院。 如果孩子没有冒着生命危险(给加害者带来风险),如果医生不把这件事纳入司法程序,这样严重的虐待行为依然以“家务”的形式继续“合理”。

普法:家教不能逾越法律底线

孩子和大人有平等的人格权和人身权——对中国社会来说,这一基本法律常常是抽象的存在。 以家庭为中心形成的关系型社会,有把孩子看作父母的“私产”,把远亲、亲疏、内外纳入行为考虑的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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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父母(监护人)经常把教训、干涉甚至殴打孩子视为启典的正义事件,监护人几乎成为孩子人权的最大威胁。 很少有人因父母教孩子而干涉。 即使这个“教训”很长时间,这个“教训”也是虐待。 “家务”的观念和从“疏离间父母”以前流传下来的行为规则,与“无论一个人的身体承担什么样的作用,只要人权和生命权受到威胁,就必须无条件救助”的现代人权概念直接对立。

普法:家教不能逾越法律底线

2年前研究虐待儿童事件,经常被呼吁在刑法中设置“虐待儿童罪”。 实际上,现有的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以及去年1月实施的《关于监护人依法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几个问题的意见》,使对症疗法成为可能。 比如,讨论彭鹏鹏继母这样的残忍肇事者,是只适用虐待罪,还是只适用故意受伤罪? 儿童周边的好朋友、学校、社区的态度才是如何发现虐待行为的关键,是满足虐待罪“告知才能解决”的要件的关键。 他们一谈“人情”,即使虐待儿童入狱,也面临同样的操作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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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5日《光明日报》2版《虐待儿童决不是“家务”,作者:刘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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