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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违停损毁公共绿地被开罚单,罚得好!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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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晓宇

据9月9日中央电视台消息,广东省深圳市龙冈区车主将车停在公共绿化带3小时,执法人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简称《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发行了3230元的罚单。 根据执法机构的说明,业主认识到错误,当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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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停车被拍照或罚款并不新鲜,但与通常违反罚款200元的处罚相比,3230元的罚单确实可以说是“高价”。 因此,也有网友质疑处罚过高,但既有支持称赞的网民,也有“建议全国宣传”的评论。 人们在评价某种政策和法律时,很多习性都是以朴素的正义观来评价的,这是好政策、好法律被认可的感性基础。 而且,真正能赋予政策和法律持续的生命力的是其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不打折的贯彻。 我们可以从这个立场评价这次龙岗区街道执法队的“高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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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条例》于年6月在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自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本条例制定的手续可以评价的是地方性法规。 根据立法的规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 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又属于设区的市,当然具有立法赋予的地方立法权,而且《绿化条例》聚焦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等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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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处罚的角度来看,《绿化条例》在第七章列举了几种处罚情况和处罚方法,这次报道中为了占有6.46平方米的绿地而处以“高价”罚款的处罚决定基于该条例第46条和第69条。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因此,《绿化条例》中惩治相关违法行为的规定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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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需要证明的是,网民处罚金额过高,远远超过交通法规对违反停车的处罚规定,涉嫌“超范围处罚”。 其实,在这次处罚中,龙岗区执法人员处罚的对象不是违反停车行为,而是违反停车造成的绿地被破坏。 行政处罚遵循“事不罚”的基本,即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件事,龙岗区行政执法人员只是根据《绿化条例》对车主罚款,并不是再次对违章停车进行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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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看来,我认为深圳市龙岗区这次“高价”处罚有坚实的法理基础,但执行者有时会坚决认真依法执行,值得参考。 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把握地方立法权的运用尺度,尝试地方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府的立法智慧和基础执行者的执法水平。 “工人要做好那件事,就必须先利用它”,这次的事情向地方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府传达了积极的信号,利用能更好地实现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性法规,充分利用,大胆利用,把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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