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超市“私罚小偷”同样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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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江苏省宿迁市一家超市的前员工,在这家超市拖走小偷后,签订和解协议书,处以远远超过偷来的金额的罚款。 从2008年到现在,超市总共得到了超过100万元的赔偿。 现在,当地派出所正在对这件事进行立案调查。
盗窃是侵犯公民或集体财产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如果执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发现,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交给公安机关。 即使盗窃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只要进行治安处罚,大众就有权交给公安机关。 对于财产受到侵害的超市,确实可以堂堂正正地抓住“小偷”。
问题是超市在拉小偷后是否有权直接惩罚小偷。 从我国法律来看,也没有赋予特定国家机关以外的主体处罚的权利。 超市即使是“受害者”,也不是能惩罚他人的合格主体。 据报道,该超市“内部惩罚”收买的小偷,签订所谓的“和解协议”,已经成为金额很高的“生意”。
从这种行为的本质来看,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者采用威胁、威胁、威胁的做法,非法占有受害者的公私财产的行为”。 金额未达到法定标准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罚款5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罚款1000元以下”。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和江苏关系立案标准,公私财物价值在4000元以上的,定为“金额大”。 敲诈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以上的,是“巨额金额”。 敲诈公私财物价值40万元以上的,以“特别巨大的金额”,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内定罪量刑。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符合“巨额金额”的标准,应该依法调查立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其实,关于“私刑小偷”是否合法,并不是那么难评价的事件。 问题是,如果举报是真实的,超市这么长时间都在“挑战”法律红线,为什么没有被检举纠正? 如果不是原员工的通报,事情恐怕不会暴露。 据报道,在超市的“监查室”中,管辖派出所的名字被挪用,“假币”的“道”字比真名多。 从案件程序来说,这种明显的敲诈勒索行为,恐怕还不能割草。
小偷虽然可恶,但应该受到惩罚,但借机“私罚”渔夫的利益,侵犯公民权的违法行为,也同样可恶。 有关部门要调查事实真相落石,把木板钉在负责人身上。 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态。 (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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