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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黄、蔡国葬与民国首部国葬法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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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特勋的人死后由政府支付葬礼费用,进行非常政治的礼仪和葬礼,为国葬[1],即以国家名义有特别功绩的人举行最高规格的葬礼,实际上是国家奖制度。 民国时期,黄兴、蔡锷的逝世产生了第一部《国葬法》,北京政府当局制定了第一部《国葬法》后,蔡锷、黄兴是第一位受到国葬仪式待遇的国民。 简述史实后,请方家指正。 一、黄兴、蔡锷去世,各界纷纷提出国葬黄、蔡请求。 黄兴一生与辛亥革命相结合,以策动和领导武装起义闻名于世,有建立共和的功劳,是中华民国的建国元勋,值得章太炎无公乃无民国。 有史以来一定有斯人[2]的评价。 蔡锷(松坂)在武昌起义后,因领导人重九起义被推上云南都督。 袁世凯帝制是人为的,蔡锷抱病组织以武力议论袁,认为4万人争夺人格[3],有重建共和的功劳,是中华民国的护国元勋。 因为长期为民主革命事业奔走生病,黄兴于民国五年( 1916)10月31日在上海因不治之症去世,年仅42岁。 11月8日上午,由于喉癌的治疗无效,蔡锷在日本福冈病逝,享年34岁。 黄、蔡两元勋相继去世,是在中华民国不到6年,袁世凯经历了复活帝制带来的严重国体危机后,各界深切哀悼,其葬礼如何处理,特别关注,往往主张国葬典,他们的 11月3日,据亥刻、北京专电报道,章士钊主张埋葬黄兴国,必须选择北京宏玩的地方营墓,让国事人员安上后来的死亡[4]; 4日,据《情报》报道,孙中山、唐少川、胡汉民昨天接到谢良牧的电话,刘人熙、黎尚雯、郭人漳总统黎元洪和会商黄克强的葬礼仪式方法共10件,国葬被认为是第一件事。 据10日亥刻、北京专电报道,两院有人建议国葬蔡锷。 [6]湖南都督谭延闿也必须日通电给予国葬,得到各方的响应。 19日,总统复电唐继尧为了表示崇报[7]表示理宜隆是国葬。 22日,据时报报道,张扎龄、熊希龄此前一直在给总统黎元洪打电话。 请为蔡松坂先生举行国葬仪式。 熊希龄先生请我和湘省官绅先生和梁启超先生一样。 [8] 为黄、蔡提出国葬仪式请求后,各方多认为应依法举行,其中章士钊建议按国会规定通过或建议按国葬费批准[9],汤化龙、王家襄、陈国祥、王正廷等国葬 这样,国葬的法律问题由于其紧迫性,迅速被提到中华民国北京当局的议事日程上。 二.中华民国北京政府迅速制定《国葬法》 既然达成了为黄、蔡依法举行国葬仪式的共识,议员们就开始积极行动,根据《临时约法》第十九条第八款的规定,议员傅梦豪提出的邵瑞鹏等人连署的国葬黄、蔡的提案是否放在总统的黎元和议员们的桌子上? 根据这个提案,黄、蔡二公手握共和,丰功伟烈,不说废话。 我的同胞喝水想源头,不正义。 而且国家崇德报功,有时不付庸典,方足以安慰英魂。 世界各国都有为国家有特别功勋者举行国葬仪式的先例,其策略是良至美、黄、蔡二公,为了国元勋,这次葬礼应该模仿它进行,应该与国际规则接触。 《临时约法》第29条中有总统授予荣典的特权规定,国葬当然是荣典之一,法律有根据。 因此,应该迅速发布国葬命令,派遣人员进行,表彰盛典、薄海啾啾仰望。 [11] 提案一被提出,就构成了包括马君武、王正廷、吴冻结、刘景烈、彭静仁等在内的《国葬条例》的起草小组。 11月11日上午10点,起草者在众议院第一审查室开会,进行了讨论研究。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代表官方意见的《国葬条例草案》的复印件完成了,共计8条,即: 第一条,中华民国人民有特别的功勋,经国务会议决定,提交总统允许举行国葬仪式。 第二条,国葬经费五千元,由国库支出。 第三条,国葬墓地是国家在首都选择相当的住所建设墓地,还是在各地方选择相当的住所修理专业坟墓,死者的遗属自己选择埋葬,由国家树立碑文表彰。 第四条所有葬礼和墓地修理,由内务部派遣人员处理。 第五条总统亲临国葬仪式者,派遣派遣者举行节日。 第六条国葬举行时,所在地官员及公共团体职员都去献祭。 第七条葬礼时,经过所在地和地方的政府机关全部降半旗,由国家派遣军队、军乐护卫。 第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另外,张善和等议员提出了《国葬法案》的草案,其文案共计9条。 第一条,有左列资格之一的,必须享受国葬仪式:一、大勋为国劳动,经国会议决定者。 二、对外阵亡者。 第二条举行国葬仪式时,中央总统是议长,地方由各地方长官担任议长。 第三条,举行国葬仪式时,各友邦必须派代表。 第四条,国葬仪式,中央及地方及其进行。 第五条,国家殡仪馆,中央设在先农坛,地方在各地方长官相应的地方进行。 第六条,国葬的日期和仪式,由总统根据指令规定。 第七条,尸体必须由死者家属埋葬其私茓。 第八条,国葬经费四千元,由国库支付。 第九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件事的第一条是,第一条规定,国葬本是国家大典,既坚固又不可或缺,滥用也不合适,所以以有大勋工人为限,但必须从什么程度上说有大勋工人,其标准非常明确,因此仅限于国会通过 盖能得到大多数同意,人目共睹其功绩昭昭。 第二,无论质量水平如何,包括战斗人员、非战斗人员,每次战争结束都举行一次,看起来太滥用了,其实不然。 在外国阵亡的人,以国家为前提,杀身成仁,因此其人格诚实令人钦佩,其工作成功也没有消失,所以不太好。 而且,每次战争都和公众一起举行国葬仪式,不是每个人都举行,为什么会有困难呢? 该第四条还证明了查日本公爵伊腾博文和有栖川官在举行国葬时,欧美各国派遣代表,东京和各县共同进行远程礼仪。 建国葬与私葬不同,私葬时与死者必至灵右,国葬并非如此,但国家只是向死者行礼,不论其灵在哪里。 否则,海战的死者索尸最终不能,会怎么样呢? [12] 《国葬条例》草案后,以总统的名义提交国会众、参政两院审议,《国葬法案》也将审查几个事项。 11月16日,众议院将《国葬条例》提交参议院决议,参议院为此召开了多次会议,进行了讨论。 众议院将《国葬条例》改名为《国葬法》(应该吸收了张善和等议员的提案),修改了全部草案后,于12月5日按照《议院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将该法全文付诸参议院投票。 参议院12日在会议上进行初读,提交法制委员会审查。 14日,法制委员会向参议院大会报告了审查结果,认为草案非常合适,多数赞成通过[13]; 立即按照《议院法》和《参议院议事细则》的第23、29条规定,进行二读和三读,经全体同意通过。 《国葬法》通过后,除了根据《议院法》第56条协商众议院及《约法》第22条委托总统外,还根据《约法》第22条的规定抄录原案,协商后向总统发表实施,并将结果准备文通知众议院。 议员们一致认为,在审议过程中,举行国葬仪式只不过是出于善意,为表彰功勋,为鼓励人民效忠国家。 英、法这种先进的东西,做得最长,史无前例。 这是因为有必要制定关于国葬仪式的条例和法律。 国葬是极其重大的仪式,与普通的祭典不同,决定将条例形式变更为法律形式以表示尊重。 关于文件,最重要的修正是第一条,在国务会议上决定原来的《国葬条例》,向总统提出允许举行国葬仪式的规定,变更为总统协议,征求国会的同意或国会的决议,允许举行国葬仪式。 因为国葬比普通的祭典不同,如果政府方面允许举办的话,不正当行为是不可避免的。 剩下的原文也容易增加一点,完美而有益地执行。 [14] 12月14日,议员们讨论审议的《国葬法》的法律复印件如下。 第一条,中华民国人民对国家有特别的功勋,经总统协商要求国会同意或国会决议,允许举行国葬仪式。 已经有私葬者也要按照前项的规定,补充国葬仪式。 第二条,国葬经费五千元,由国库支出。 第三条,国葬墓地是国家在首都选择相当的住所建设墓地,还是在各地方选择相当的住所修理专业坟墓,死者的遗属自己选择埋葬,由国家树立碑文表彰。 第四条所有葬礼和墓地修理,由内务部派遣人员处理。 第五条总统亲临国葬仪式者,派遣派遣者举行节日。 第六条,国葬举行之日,所在地官员均前往与祭,全国机关和公共团体均举下半旗设置远程祭。 第七条葬礼时,经过所在地和地方的机关和公共团体都降半旗,由国家派遣军队、军乐护卫。 第八条,本法自发表之日起实施。 [15] 12月18日,黎元洪总统宣布《国葬法》为法律第1号。 民国,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葬法》诞生了。 综上所述,国葬黄、蔡氏的提案案提出后,起草《国葬条例》后交付审查、表决,最后升格为《国葬法》发表,前后仅一个多月,北京政府和国会议员们的行动非常积极,国会参、政两院的运营非常 三.湖南奉令依法为蔡锷、黄兴在长沙举行国葬仪式 制定《国葬法》是因为国葬黄兴、蔡锷有法,也宣布生效,国葬黄、蔡之式应该亲自遵守该法。 黄兴创建共和,第一次兴义旅,数以百计冒着困难的危险,死亡成功,在国家薄海上做同样的事,蔡锷略冠的时候,志气宏毅,年来奔走军旅,维持共和,失神功尤伟,[16]确实对国家有功勋的国葬资格 满足国葬资格条件后,必须经过总统协商履行国会同意或要求国会决议的正式法律手续。 12月19日,张善和众议院颁布了《国葬法》,提出了定期埋葬二公的动议,但在45天内,为了成礼应该迅速决定。 群众赞成。 所以有主张说不用二读三网民。 褚辅成云:经过这个手续,必须昭和严肃。 乃经二,三读,协议参议院。 [17]众议院马上转移到参议院进行协商,把黄兴、蔡锷创造成民国,恢复共和,获得伟大的丰功,照亮环宇&hellip。 &hellip; 必须允许举行国葬仪式,应该变更议事日程,先开会,请依法处理。 [18]日,参议院举行了第26次常会,收到咨文后,议长按照本院议事细则第13条的规定,变更议事日程,得到大众赞成,支付此案,均经第2次决定通过,立即通过《议院法》第56条 12月22日,黎元洪发布了《总统令》:国会会议决定故勋一陆军上的黄兴、蔡锷举行国葬仪式,内务省必须按照《国葬法》处理。 这是中华民国成立后第一次国葬仪式的决定。 到目前为止,总统下达命令,规定两公国的埋葬费各五千元。 [2-1] 黄兴、蔡锷都要返回湘葬,湖南省政当局接到命令后,一边积极进行各项准备,一边等待中央制定国葬仪式。 选择黄、蔡国葬墓地、长沙河西岳麓山。 1917年1月1日,蔡锷灵柩到达长沙,停止在陆军测量局蔡锷营葬事务所内设置。 约2月上旬,经湖南官绅士决议同意,蔡锷国葬墓地被选定为岳麓山万寿寺(今麓山寺)前山。 1月5日,黄兴灵柩到达长沙,在学院街的黄兴营葬事务所停车,墓地的选定经历了曲折。 首先准备埋葬岳麓山,焦达峰、陈作新、禹之谟等伟人埋葬这个,墓累,当地居民不太高兴。 黄一欧也对岳麓山埋葬父亲持异议,对湘潭昭山的黄氏祖山调查了墓地,但其家人不赞成。 因为是家族间祖山,所以好像属于家族的埋葬名义。 后来提议埋葬北门外陈家,这里地势低洼,害怕将来的水灾。 选择后,结果没有合适的地方,最后政界要人说话,黄公葬地将来也是麓山,只能抛弃这里。 [22]最终选择岳麓山万寿寺后山为黄兴墓地。 这样,万寿寺的左、右、前、后山上分别出现了焦达峰、陈作新、蔡锷、黄兴四个近代名人的坟墓。 关于碑文,湖南总督军兼总督谭延闿以黄、蔡二公为民国元勋,万流共仰、同人等患难依存,情谊恳切 制石的具体要求有:一、石质选择坚美耐久者。 一、长宽各二尺,厚四寸,用工部尺。 一、撰石字的深度最好在三点以上。 [23]各省铭文送到湘后,湘省购买石头制造,雇主发行,其写法也多为谭延闿之笔。 [24]这就是我们今天看到的黄、蔡纪念塔和墓地碑文的由来。 黄兴墓志系请章太炎初稿,蔡锷墓志请梁启超初稿。 黄兴、蔡锷两墓地选定岳麓山后,黄兴营葬事务所和蔡锷营葬事务所开始共同办公,统一调整黄、蔡国葬的几个事项。 为了便于棺材和殡葬者上山,营葬事务所决定从湘江河岸的牌楼口(即现在岳麓书院前面的河附近)出发到青风峡外,在鼓岭停留。 我修理了码头。 都任命了时任长沙县长姜济寰督。 这两项工程规模极大,工期一月有余,费用约两万元。 [25] 为了保证过河顺利,营葬事务所任命姜济寰、杨子卿等8人,在大西门外水码头设立黄、蔡国葬渡河准备所,提交军队、民两署,让水警厅准备100艘舢板船,民画200艘,以及槻运局私船 黄、蔡灵榇都是从小西门过河,借华昌企业的拖轮上车,用湖南银行的轮船拖猴子石,经过水陆洲,向河边牌楼口下坡上山。 [26]各送葬者过船时,会被湖南第一纺织厂的小轮拖走。 到3月下旬,中央政府明确了葬礼和日期。 黄色是西式的,还是黑色的。 蔡则沿袭清制,总的来说是白色的。 明确4月12日、4月15日,作为蔡黄出殡日。 由于埋葬期临近,黄、蔡营葬事务所分别于3月28日、31日和4月3、6、9日召开联合会议,研究黄、蔡国葬,要求认真告知国民、墓地建筑物、渡河安排、路线、外宾邀请、葬礼安排。 蔡锷葬礼那天,帐幕低,下大雨,不方便走到尽头,但送葬队伍还有一千多人。 黄兴举行葬礼那天,由于天气晴朗,市内的送葬队伍约达五六里、五六千人。 蔡、黄灵柩分别到达墓地后,受总统黎元洪委托,总督兼总督谭延闿率与埋葬人员一起,调查中央授予礼仪,谨庆祝埋葬。 在17次葬炮的叫声和哀乐的声音中,蔡、黄二公灵柩分别慢慢落下,稳定地放在坟墓里。 蔡锷、黄兴成为民国时期第一个根据《国葬法》享受国葬仪式荣誉的国民。 之后,为了炫耀伟大,湘省当局特别宣布不遵守国葬明令者,不能进入埋葬岳麓山的命令,之后很多政府遵守,这是现在岳麓山没有平民墓地的理由。 国葬之地岳麓山也因此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名声更加显著。 《国葬法》第五、六、七条的规定是举行国葬仪式那天的礼仪要求,全部切实遵守。 总统亲临或派遣派时,黎元洪于4月1日派遣谭延闿邀请[27],副总统冯国璋、总理段祺瑞也分别代表陈调元、温泉祭祀。 此外,所在地官员都去参拜,全国机关和公共团体都在下半旗设置远程节,蔡、黄国葬那天湖南军、民两署的全体职员都去参拜,此外,北京政府内务部在蔡、黄国葬那天,所有北京内的各机关、各团体每天平均发布下半旗 一、下午两点到五点,为了为各团体庆祝节日时间,总部派人员招待。 一、日先农坛公园开放,谁都可以参观。 [28]上海春沪卢护军昨天命令副官处日前遵循蔡上国葬方法,在官署设立远程节,向所属军事警察各机关发出敕令,全部降半旗。 沪海王道尹昨天也据沈知事和各局团体透露,一律举旗哀悼[29]。 葬礼时,经过所在地和地方的机关和公共团体都降半旗,国家派遣军队、军乐护卫,湖南以警察厅的名义,向省城长沙发出二公葬礼通知,葬礼日各居民店铺、居室一律降半旗,各居民停止结婚, 关于军队、军乐护卫的派遣,营葬事务所的决定除了准备警察队、学生队以外,还计划向知事队派遣第一、二两师,各师团派遣仪仗队,派遣殡葬队,蔡公葬日以第一师团为仪仗队,以第二师团为殡葬队。 黄公葬日以第二师为仪仗队,以第一师为送葬队[30]。 如上所述,民国初年,国葬黄兴、蔡锷成为主流声音,但国葬比普通的祭典异常,因此认为一切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最初的《国葬法》的发表是为黄、蔡量定制的意思,但立法有依据,严格遵循立法程序。 《国葬法》的发表生效,为蔡黄国葬礼提供了法律依据,国葬蔡黄二公无论是在中央政府层面,还是承担这次国葬问题的湖南省政府当局,都是依法进行的。 在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强调服从法治思维的当前,这没有现实的参考意义。 这个《国葬法》也有严密不完整的地方。 国葬者资格的规定欠缺等,这是第一次考虑事情,缺乏经验,似乎会给予同情的理解。 引用文献: [1]乐天:《名词解释·; 国葬》,《自修》1941年第179期。 [2]黄蔡二公事略编辑处:《黄克强先生荣哀录》,1918年长沙出版。 [3]蔡锷著,曾业英编:《蔡锷集》,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 [4]《时报》1916年11月4日。 [5]《黄克强葬礼的会商》,《情报》1916年11月4日。 [6]《时报》1916年11月11日。 [7]《总统电复唐督军领衔皓电》、《蔡松坂先生荣哀录》、《民国二十四年( 1935 )铅印本》。 [8]《张,熊为蔡松坂办国葬》,《时报》1916年11月22日。 [9]《时报》1916年11月4日。 [10]《国葬条例起草人》,《时报》1916年11月13日。 [11]《国葬提案的提出》,《时报》1916年11月20日。 [12]《<; 国葬条例>; 协议》刊登了《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报》1917年第4年第1号。 [13]《参议院公报》,1916年第二期第24卷。 [14]《国葬条例审查报告》,《情报》1916年11月30日。 [15]《参议院公报》,1916年第二期第24卷。 内务省:《咨询国务总理请在前上黄兴前将蔡锷写成国葬交流会决议文》、《公报》1916年第319号。 [17]《时报》1916年12月23日。 [18]《参议院公报》,1916年第二期第26卷。 [19]《参议院公报》,1916年第二期第26卷。 [20]《公报》1916年12月24日第349号。 [21]《时报》1916年12月20日。 [22]《情报》1917年2月11日。 [23]《情报新闻》,1917年3月10日。 [24]《情报新闻》,1917年5月12日。 [25]《情报新闻》,1917年4月4日。 [26]《情报新闻》,1917年4月4日。 [27]《总统指令第573号》,《公报》,1917年第440号。 [28]《内务部通告》刊登了《公报》,1917年第447号。 《时报》1917年4月15日。 [30]《时报》191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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