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广西酒后枪杀孕妇原民警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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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7月22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饮酒后枪毙孕妇的前平南县狱警胡平执行死刑。
年2月17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了政治权利。 判决后,胡平上诉。 年4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胡平的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讨论,确认被告人胡平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公安局刑事大队民警。 年10月28日,胡平将装备的六四式手枪带入平南县大鹏町协助湖南省新化县公安局民警刘华、罗忠政调查事件。 当天19点左右,3人下班后,去大鹏町的兄弟酒家吃晚饭,胡平违反了喝酒。 21点左右,喝醉了的胡平开车回平南县。 经过大鹏町的新冢町时,胡平要求下车在街上吵闹。 胡平22点左右,在街上取出身上戴的六四式手枪开了一枪后,进入受害者蔡世勇(同年36岁)、吴英(孕妇,逝世30岁)夫妇经营的老字号螺母粉店,询问有无奶茶销售。 听说没有后,胡平用枪捶桌子,拿着枪对着店内的天花板开枪,然后用枪指着店内吃米粉的客人的头。 吴英再次说没有奶茶时,胡平朝蔡世勇开枪打在蔡世勇右肩上,造成蔡世勇轻伤。 蔡世勇给妻子打电话求助时,胡平朝吴英连开了两枪,击中吴英的头部、胳膊和胸部,造成吴英严重脑损伤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平是人民警察,违反公务用枪管理录用规定,持枪进入公共场所饮酒,喝酒后发生事件,向无辜人民开枪,孕妇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 犯罪性质非常差,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犯罪极为严重,必须依法惩治。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批准被告人对胡平的死刑判决,下达了死刑执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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