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媒体商誉侵权法律缺失亟待补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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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侵犯商誉的价格过低,对受害者来说维权门槛太高。 在很多诉讼中,被侵害公司的索赔金额高达数千元,但在迄今为止的司法判例中,实际赔偿额相差很远。 据统计数据显示,最近3年发生的14家公司或个人起诉新媒体侵害的案例中,赔偿的只有8家,赔偿结果超过10万元的只有3例。 新媒体侵犯商誉司法判断的赔偿普遍较低,与目前侵犯商誉的行为取证难度、对新媒体法律定位的不确定、红旗的大体和避难港的大体局限性等有关。 另一方面,网络没有地域性,侵权只能在事后发现,追究取证非常困难。 另一方面,受到名誉权侵害的受害者维权意识不足,媒体监督和媒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也是现在新媒体侵犯商誉较多的原因。
我国法律在侵犯商誉的相关制度上有不完善之处,应该看到《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法人名誉权的保护条款,没有确定明确的商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了损害同行竞争对手之间商誉的行为,但没有具体规定法律责任及相关行政责任。 《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比较广泛,同时在犯罪构成上表现模糊,操作性不强。 这种不和谐无联系的法律保护机构不能很好地保护商誉,需要进一步完善。 另外,在立法方面,还可以稍微增加行政执法的规定,对一些行政主管机关给予处罚和强制措施等手段来阻止商誉的侵害。 这些手段包括纠正、消除影响和吊销执照。 更重要的是加强新媒体和平台的管理。 文案以国王和水路为王,所以首先要管理水路是最有效的。 一句话,为了抑制侵犯商誉的多发状况,最终必须通过法治环境的建设,形成不作恶的社会道德环境和朴素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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