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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论人格权的定义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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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权概念形成的根本原因:法律人格与人格法益的分离 [/h// h/]通过整理人格权概念的产生、快速发展的历史,发现人格权概念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人格与人格法益的分离。 [/h// h/]总的来说,大陆法国家认为人格权应该成为主观权利,以特定的人格利益为对象,与主体资格不同。 在此基础上,人格权可以与其他私权区别开来。 人格权是因为这是可以定义的。 在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定义人格权,但区分法律人格和人格法益,对应前者的概念是民事权利能力,由主体制度规定,对应后者的概念是人格权,由民事权利规定。 《民法总则》是在沿袭这项立法之前传达的 法典(草案)也同样,人格权在人格权篇中个别规定,民事主体部分中没有作为主体资格规定。 人格利益可以区别于财产利益等其他法益,是人格权对财产利益的分离和独立进行定义的关键。 人除了物质好处外,还有其他维度的好处和诉求。 例如,用精神好处表现的人格好处是人在社会中存在的中心好处之一。 因此,法律对人格好处的保护旨在维持主体作为人存在,同时为主体从事财产活动提供前提条件。 二、人格权概念形成的价值基础:维护人格尊严 因为人格权概念的形成不仅有独立的客体,而且有独立的价值基础。 人格权是以人格尊严为价值基础,是人格尊严价值的具体表现,是以维持和实现人格尊严为目的的权利。 罗马法中的人格概念是法律的主体,不值得包括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一词最早是在文艺复兴时期提出的,古典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的思想也为人格权概念的产生提供了哲学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法西斯对人性的破坏深刻地认识到了维护民法中人格尊严的重要性。 在此基础上,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首次提到人格尊严,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确认人格尊严是基本人权的法律地位。 进入21世纪以来,尊重和保护人权已经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共识,成为现代法律关注的中心。 人格尊严可以说是人格权法诸价值中最高的价值,指导着各人格权制度。 与人格权的关系,第一,也表现在各人格权表现出人格尊严的价值这一点上。 第二,人格尊严是认定新人格好处的基本标准。 第三,人格尊严决定了人格权具有的基本特征。 第四,人格尊严也可以比较有效地规范人格权的行使 第五,人格尊严作为通常的人格权,在制度适用水平上具有兜底性。 正因为人格权的价值基础是人格尊严,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支配其人格利益,排除他人侵害,以维持和实现人格尊严为目的的权利。 强调人格的尊严价值,基本上旨在实现人的全面快速发展,表明人格权概念不能取代人的非财产权概念。 从价值方面来看,人身非财产权不同于人格权,不是以维持人格尊严为目的。 三、人格权概念形成的法理支持:人格权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 人格权益具有支配性,这是人格权概念形成的法理支持,其效力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 支配性是指不需要他人的协助,人格权者可以仅凭自己的意志直接支配其人格优点,依法保有或行使其权利。 另一方面,人格权人享有自己的人格好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其人格好处。 例如,个体不仅可以自己使用其名字和肖像等,还可以允许他人使用。 另一方面,权利人享有的人格好处不受他人的侵害和干涉 这种绝对性正好表明人格权的行使不需要利用别人积极行为的支配优势。 但是,在认识人格权的支配性时,必须注意的是 第一,肯定人格权的支配性并不意味着人格权的支配性等同于物权的支配性。 支配性必须是指权利主体支配权利客体.。 即,权利人根据其权利在一定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管理和控制其权利对象。 得到别人的同意或在别人积极行为的辅助下完成的 与物权的支配性不同,另一方面,人格权益与人本身密切相关,与个人的人格尊严有关。 因为这个人格权人对人格权益的统治力很弱。 另一方面,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不可或缺的权利,与主体资格有密切的关系,允许权利人放弃人格权不能使主体资格继续存在,违背了公序良俗。 其次,人格优势的支配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人格优势的享受、利用和对自己个人生活的自主决策。 例如,在人格尊严的维持下,个人新闻权往往被称为个人新闻的自决权,体现了权利人对个人新闻享有的支配权。 在此基础上,个人新闻权是每个人应该享受的、不被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应该被视为人格权。 第三,人格权的支配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人格权在行使方面不像物权一样重视实现物的活用,而重视不违背公序良俗,这实际上为人格权益的行使规定了行为界限。 另一方面,人格权作为主观权利,法律必须确认权利,权利人为了处置人格利益必须决定其权利对象。 另一方面,法律确认各种人格权益后,允许权利人控制和支配其人格利益,必须依法积极行使这些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格权的积极行使也是人格权法定化的必然结果。 第四,不同类型的人格权,其支配性也有一定的差异。 一般认为,权利人对物质人格权益的支配性相对较弱,例如个体不能商业化利用生命、身体、健康。 但是,对精神人格权,特别是代表名字、名称、肖像画等权利的人格权的支配和利用的效力相对较强。 人格权是权利人依法支配其人格好处,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依法统治意味着权利人不能任意支配,也不能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进行支配。 另一方面,权利人在支配其人格优点时,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涉。 另一方面,人格权作为绝对的权利,包括排除他人非法入侵的功能。 因此,依法统治还包括人格好处受到侵犯后可以救济的权利,首先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救济很重要。 四、人格权的定义和民法人格权篇的完全 《民法人格权篇 关于人格权概念,该条区分了人格法益和主体资格,显示了维护人格尊严的基本价值,维持了人格权概念和体系的开放性。 但是,该条只是规定了人格权益的不可侵犯性,没有充分阐明人格权主观权利的特征。 特别是不同类型的人格权益,其支配和利用程度应该是不同的。 因此,该条人格权支配性规则的缺失可能导致各人格权的行使和利用缺乏基本服从。 《人格权编辑方案》需要在开头规定人格权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人格权的体系。 首先,人格权的概念必须确认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人格好处享有权利。 其次,人格权的概念必须确定人格权是对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依法享有和支配的权利。 再次,《人格权编辑案》必须确定人格权人可以排除第三者的干涉。 最后指出人格权旨在维持和实现人格尊严,人格权的价值属性也是所有人格好处的共同特征,需要用人格权概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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