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职业打假索赔百万 法院审判结果反转再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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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假人涉嫌买假货,知道买假货,要求赔偿十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有那些判定的难度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再审判决的例子备受关注。
退款10、不支持→ → 不支持应对。
事件的经过从年开始。 年6月1日、5日,刘某在北京大型服装服饰购物区的展示活动中,购买了86箱包装箱上带有天雄海参文字的海参,一共支付了107500元。 6月5日购买的6箱有公证员的现场证词。 之后,刘某向法院起诉经销商、制造商、展览企业,以购买的海参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为理由,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被告方面返还购物金、公证费,赔偿10倍的费用。
一审判决支持刘某退货,另外刘某是职业假索赔人,不是以生活为目的购买商品,不属于客户,不支持10倍的赔偿。
二审法院在涉案海参包装的标签上注明保质期24个月,没有注明生产日期,标签上标示的产品标准编号错误地标示为冷冻扇贝的编号,是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确认刘某客户的身份,赔偿10
李某和制造商申请的。 去年12月30日,北京高院决定审理此案,今年9月15日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刘某实际购买的是装在包装箱里的散装海参,事件干涉海参外包装上销售的证书也证实了这一事实。 命令退货退款,不支持10倍的赔偿。
此案在一审判决中返还款项,不支持10倍赔偿,在二审判决中支持10倍赔偿,在再审判决中不支持10倍赔偿。 可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存在评价的难度。 那么,北京市高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国顾客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威的分解,再审时,对二审和一审中提到的包装问题进行特别多的认定,判定他买的实际散装海参是很重要的。 如果是香蕉海参的话,包装可能会影响食品安全,可能有点站不住脚。 特别是职业伪君子最后没有在法庭上提出相关的涉案海参的质量问题,也没有提出可能对人体造成的损害。 所以再审法院的终审判决认为这种情况可能不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的10倍赔偿。
你知道是否应该支持假购买假索赔吗? 各地法院的判决不同
此案备受关注的理由是,除了100多万件索赔额外,还对原告刘某的身份进行了原审。 一审法院搜索相关案件,从年到年,刘某在北京许多区县法院提起了数十件商品购买后索赔的诉讼。 换句话说,刘某是大家嘴里的所谓职业假人。 关于职业虚拟属于顾客吗? 你知道假购买假索赔是否应该支持吗? 这是相关研讨会和媒体节目争论的焦点。
观点1 :职业假人在某种意义上起着社会监督的作用,有助于促进商家的自律。
观点2 :因为是以需要生活费为目的的群体,所以他是顾客。 而且职业伪君子很明显,他不是为了生活费,他特意去买假货,他们都要他自己的私利,他们得到的赔偿和大家分享吗? 有为了公益的诉讼吗? 没有。
观点3 :如果没有职业假人告诉我这些是假的,我会把这些假的吃在肚子里哦。
在现实的司法审判中,一审和二审的结果不一致不是孤例。 例如,年山东青岛中院二审的共同事件是这样的。 简单来说,韩某花2万元以上购买12瓶进口葡萄酒。 葡萄酒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证书。 这是因为将商家告上法院,要求退款退货,要求赔偿10倍。
该案件一审判决认定购买韩国某涉案葡萄酒的目的是营利目的,不属于客户,不支持10倍的赔偿需求。 迄今为止,韩某因同样的假索赔行为被四个法院驳回。
青岛中院二审判决不是评价自然人是否以客户的主观状态为基准,而是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基准,如果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强调了客户权益保护法所指的客户。 青岛中院支持了韩国某十倍赔偿的需要。
专家:尽快总结不同的审判思维细化司法解释统一审判尺度
职业假人用同样的举证方法,为什么不同法院起诉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同? 中国消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解体,是因为在一点焦点问题上理解不一致,存在不同的审判思考。 你如何理解客户权益保护法第55条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您认为客户权益保护与优化业务环境的辩证关系如何? 客户得到的损失赔偿不是不正当地受益吗? 怀疑客户买假货或买假货的行为,不是影响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权限吗? 实践中这些问题争论比较多。 刘俊海说。
什么样的理解是正确的呢? 刘俊海认为,经营者欺诈、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是客观概念,不是主观概念,而是被告商家主观欺骗顾客、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故意有无与必然的逻辑联系。
而且刘俊海认为法院的判决应该基于现有的法律制度。 首先,客户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是,客户购买普通商品、享受普通服务时,遇到欺诈行为,可以让经营者承担1+3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步伐为500元。 生产者或销售者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括食品标签,让顾客误解的,都是1+10倍的惩罚性赔偿,步伐是1000元。
其次,刘俊海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由于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主张生产者销售者有权,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购买者对食品药品进行质量
刘俊海进一步解体:客户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是基于法律依据的,因此不是不当利益,不当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自己受益,他人受损,但惩罚性赔偿是有法律支持和依据的。
假被认为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察公益诉讼或公司自行造假而更可靠的。 刘俊海认为这与客户假不矛盾:假购买假者没有行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门的行政指导、行政监督管理、行政调查和行政处罚权限。 因此,专业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与客户多疑的假买假索赔行为并行不悖。 客户的索赔行为受民商法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行为受手行政法保护。 他说。
但是刘俊海强调,不同的判决结果越来越多是审判思维的不一致。 因为该提案最高法应该尽快总结该案不同判决中的不同审判思维,细化司法解释,提出示范实例。 刘俊海如果进一步统一审判尺度,进一步消除客户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案件中存在的这种截然相反的现象,就可以向客户和经营者发出明确稳定的审判信号,发挥法律的根本、长期稳定的社会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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