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两高”发布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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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络新闻(记者雪应军) 9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表了《关于知识产权侵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的几个问题的解释(3)》(简称“解释”)。 “说明”将从年9月14日开始实施。
《解释》共12条,首要规定了犯商业秘密罪定罪的量刑标准,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了不同的损失计算方法,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 进一步确定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同的商标、侵犯著作权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非法手段等具体认定,统一司法实践的认知。 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处罚的适用和掌握广泛严格的刑事政策等问题,从重处罚、不适用的缓刑和轻处罚的情况出发,规定进一步规范量刑标准。
《解释》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 扩展入罪情况,把侵犯商业秘密引起的违法所得额、侵犯商业秘密引起的权利人破产、破产等情况纳入犯罪门槛。 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和征求意见期间的许多意见,将入罪额调整到30万元以上。
在罪刑一致的基础上,大体上,《解释》根据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重大损失认定标准。 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隐蔽、卑鄙、社会危害性大,因此这种行为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录用费明确权利人的损失,不再要求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 对于侵犯违约型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占有是合法的,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取得行为,因此应该区分为犯罪阈值,损失额必须采用商业秘密根据给权利人带来销售利益的损失来计算
比较目前司法实践中认知不一致的问题,《解释》确定法律的适用、司法标准的统一。 例如,只有在商业秘密失去或丢失非公共智力的情况下,才能根据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价格明确损失额,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价格的扩大不应该适用于侵犯各种商业秘密的行为,统一司法实践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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