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人格权编:强化对人格好处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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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独立编制被称为我国民法典的最大亮点。 其根植于我国40多年的人格权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是唯一有中国特色的民事立法的创立,不仅弥补了以前流传的民法典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而且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
独立编制的体系配置在形式上强调我国民法典对人格尊严的特别关怀,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快速发展思想,使民法典闪耀于人的光芒,为人格权保护提供更广阔的规范构建空间,民事主
一、建立了比较全面的人格权利体系。
其中之一规定了比较丰富的人格权类型。 从消极保护到积极担保权是现代人格权制度迅速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现代社会迅速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篇使用总分结构,从第二章到第六章对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各项具体人格权及个人新闻保护规则作了比较确定的规定。 而且,在具有总则性质的通常规定中,以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核心的内涵规定了包括驾驶功能在内的通常的人格权,适当协调人格权的法定性与开放性的关系,完善人格权的权利类型体系结构,对民事主体人格好处的权利
其二,更细致地刻画出人格权的权利内涵。 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各项具体人格权的简单列举不同,民法人格权篇更重视各项具体人格权内涵的解释和证明。 以自然人关于姓名权的规定为例,民法在相关切实的权利规范中,用类似的定义方法更具体地规定了姓名权的对象范围(第1017条)和功能文案(第1012条),另一方面是禁止性(义务性)。 民法对各项具体人格权内涵的细致引出,为其他社会主体和相关司法机关提供了更确定的行为和审判指导,增强了人格权保护规则的可操作性,切实减少了人格权被侵犯的可能性,明显提高了人格权实际获得尊重和保护的程度 特别是独立编纂后,人格权立法对不同副本和属性法律规范的包容能力显著提高,相关人格权的内涵和范围的定义也进一步表现出灵活性和开放,人格权在不同场景中派生的各种副本和形式的涵盖和保护能力也大大增强。 例如,民法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科学研究问题等现代科学技术产生的新问题的应对(第1009条)是通过立法技术上义务规范补充规定健康权利内涵范围的方法实现的。 另外,通过这种方法,民法人格权篇还积极应对了性骚扰、ai换人等社会热点问题。
二、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人格权保护系统。
其中之一是确保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 基于人格权的绝对权属性,参考物权请求权,法典第995条的规定作出了确定人格权请求权的规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干扰、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等民事责任。 为了突出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本条特别规定受害者的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从实践上看,这种请求权旨在维持或恢复人格权益的圆满状态,权利人权利的享受和行使通常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失为前提,也不要求人格权益的损害已经实际发生。 民法典对人格权请求权的确认和规定,一定能对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提供更充分和直接的保护。
其二,增设人格权索赔前禁令制度。 与财产权不同,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一旦受到损害往往想要水,特别是对于生命权、身体权的损害,即使法律事后提供给受害者的许多救济也很难使损害权益恢复到圆满的状态。 加强其预防性保护,防患于未然,是各国人格权保护制度理论和实践中的普遍观念和方法。 人格权请求权不以实际损害为条件,本身具有一定的预防侵害功能。 在此基础上,民法典借鉴域外制度,结合中国司法实践经验,在保护人格权的相关规定中增设了投诉前禁令制度。 根据法典第997条的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实施或打算实施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立即阻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与依法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停止行为者相关行为的人格权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不同,申诉前禁令在相关侵害行为未实施前提出,可以取得直接司法保护的效果,但权利人正在实施或计划实施的侵害 诉前禁令与人格权请求权、侵权责任一起构成中国完善的人格权保护体系,可以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提供全过程和多层保护方法,是中国民法加强对人格权益全面保护的重要体现。
其三,在某种程度上承认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兼容性。 根据以前传达的民事责任二分理论,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权责任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存在明显的排斥。 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者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害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两者的明确状态 但是,应该观察的是,从规范意义上来看,996条的规定不是对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相称性的通常性肯定,只是出于完全人格保护的考虑,两者并存是对可能性的有限同意。 根据该条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方面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对方的人格权,且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在受到损害后违约责任的诉讼中,向对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制定了人格权许可采用规则。
根据 以前传达的理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不仅通过出生当然取得,而且通过死亡当然也不能消失,不得转让、放弃、继承,是具有突出的人身专业属性,只具有消极防御效果的民事权利。 而且,随着现代媒体和广告业的迅速发展,民事权利主体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益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人格因素的商业化利用越来越明显,坚守人格权专业属性的角度也已经不合时宜。 在区域外实践中,以美国形象权制度为例,承认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可能性,将其规范已经是各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普遍方法。
以此为参考,在法典第993条的规定中,民事主体可以允许别人采用自己的名字、名称、肖像画等,但除了根据法律规定或其性质不得许可的情况外,对人格权的许可采用有一定程度的同意。 不,不是这样的。 在具体的人格权(特别是肖像权)相关权利规则的设计中,民法人格权篇还对相关人格权益许可采用中的合同解释和解除规则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初步形成了比较确定和完整的人格权许可采用规则体系。
首先,确定的人格权许可的适用范围。 根据第993条的规定,权利主体可允许他人采用的人格因素主要包括姓名权、名声权、肖像权三项权利,其中,根据第1023条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声音 但是,关于其规范表现,第993条人格权的许可采用是开放的态度,除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性质不得许可人格权的情况外,民事主体的人格要素,例如个人新闻等,都必须允许别人采用。 其中,因其性质而不允许的人格权是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人格权。 由于与自然人生命安全、健康等基本生存好处的诉求密切相关,是民事主体的最基础权利,附有丰富的社会公共好处复印件,因此法律规范调整应以保护为核心复印件,权利主体不得擅自处分
其次,关于人格权的许可完全采用合同的解释规则。 根据人格权在权利阶级体系中的优势,第102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采用合同中肖像采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对肖像权人作出有利的解释。 该条揭示了人格权许可录用纠纷中人格权主体倾斜保护的角度,相当肯定。 但是,应该对肖像权者进行有利的解释并不意味着完全符合肖像权者的解释,并不意味着允许采用人格权主体合同的绝对主导地位的支持,而是在实践中把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和合同履行的现实具体结合起来,
还具体规定了解除人格权许可协议的规则。 人格权的许可不是人格权或人格因素的处分,权利主体享有的人格权不会因许可合同生效而丧失。 许可证的本质应该是对权利主体的相应人格权在一定期间内享有和采用的限制。 根据人格权的专业属性及其在权利等级体系中的优势,人格权的许可采用需要一定的期限限制,赋予权利主体在许可合同效力决定中的一定特征地位。 因此,根据第102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的采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的采用合同,但必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的采用期限有确定的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的采用合同,但必须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因合同解除而使对方产生损失的,除不得归责肖像权人的理由外,必须赔偿损失。
四、强调了平衡保护的基本大致。
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是民事立法必须继续面对和处理基础问题,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也不得超出物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格权制度等关于绝对权利的规范设计。 从其迅速发展的历史来看,人格权从其诞生到自由、新闻流动等基本权利与自由之间似乎有着非常紧张的关系,但随着现代新闻技术的迅速发展,两者的矛盾与冲突越来越常见和激烈。 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纂过程中,平衡保护的理念和大体总是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贯彻具体的规范和设计。
其实,从广义上来说,民法典人格权篇对各项具体人格权内涵的细致引出和慎重规定,包含了自由维护两者平衡,特别是社会主体基本行为的思想。 特别是,在确定性规范中更详细地规定了具体的人格权内涵,民法人格权篇大多对各具体人格权的保护设置了相应的义务性或禁止性规范,为相关义务主体勾勒出相对确定的行为自由边界,在权利保护和行为自由之间基本
民法人格权篇平衡保护理念的贯彻集中体现在合理利用各种具体人格因素和构建侵权免责规则上。 对此,民法典人格权篇首先对规定人格权合理利用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原因和范围)作出了更确定的规定。 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信息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时,可以合理采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画、个人新闻等。 不当侵犯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第1020条、第1025条、第1036条分别对肖像权的合理采用、名誉权侵害的免责事由、个人新闻侵害的免责事由等作出了比较确定的规定。 特别是民法典第1025条侵犯名誉权的免责事项行为是行为人为了公共利益实施信息报道、舆论监督的行为,确定规定影响他人名誉的同时,也是适用于免责事项的例外情况——捏造、歪曲事实、他人提供的重大
此外,民法典关于侵犯相关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认定中的考虑因素,根据民法第998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及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行为人和受害者的职业、影响范围、过失程度及行为 其中的一个审判规范确定了处理人格权纠纷需要参考的许多具体因素,为相关案件的司法审判提供具体的思路指导,合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实际上是人格权主体的一般人物身份等法官
(作者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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