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继承编之“新”:在遗产解决中承上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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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治国的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 民法典第六篇继承了篇,符合时代的快速发展趋势,上承以前法律文化传入,下应亿万人期待。 根据原继承法,在同一事件中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的死亡时间确认、遗产范围、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宽容权、遗嘱形式和效力、遗产管理者等多方面确认了新的规则。
放弃公证优先效力
冯超是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的会员法官,有多年从事婚姻家务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 关于公证遗嘱的效力优于其他遗嘱形式带来的弊端,他深入体会,关于多年前承担的继承纠纷事件,他至今没有释然。
允许侄子的侄子代继承
年6月24日,南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普通和特殊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 一般来说,这个案件的类型、诉讼目标等与其他普通案件相比没有独特之处。 特别之处是原告不是存款人、存款人的继承人、赠与人,而是存款人的侄子。
遗产管理者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流越来越频繁,债权债务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全方位。 如果债务人死亡后,继承人没有继承,或者因为不向继承人赔偿债务,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司法实践中关于这个问题争论了很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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