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河南红宇公司集团企业诉讼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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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工来说,刘明柱完成指导安排的员工是其职责所在,刘明柱在员工中受到伤害,员工的原因因事故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被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关于领导安排的业务任务是否得到企业的授权或同意,不影响刘明柱工伤的认定。
员工在安装冷库顶板设备时突然坠毁,全身很多地方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显然是一起工伤事故。 出乎意料的是,在工伤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后,公司不服于在两个法庭起诉认定工伤事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月5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后驳回用人单位河南红宇公司集团责任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红宇企业)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该机构承担。
跌倒受伤被认定为工伤。
红宇企业职员刘明柱于去年3月被企业派遣到湖北襄阳进行冷库设备安装,同年5月25日上午9点左右,安装顶板时,突然顶板坠落,刘从6.5米高落下,身体很多地方受伤。 年7月19日,刘之妻张桂云向南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阳市人保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关资料。 该局于去年7月24日受理。 同年8月7日,南阳市人保局制作了不认定工伤的决策书,认定刘先生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并向当事人发送了不认定工伤的决策书。 刘不服,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南阳市人保局办理的不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院于年11月6日制作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被告南阳市人保局不认定工伤决定。 二、命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60年内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红宇企业不服这个判决,提出了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3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阳市人保局根据上述判决,于年10月15日重新制作了认定刘明柱为工伤的决策书。
法庭企业败诉
年1月20日,红宇企业不服南阳市人保局认定刘明柱为工伤认定书,在律师的参与下,一纸诉状将南阳市人保局和职工刘明柱发布到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审判后,南阳市人保局为刘明柱制作的工伤
年5月29日,一审法院认为,刘明柱作为原告红宇企业的普通员工,被企业分配从事冷库制冷设备的安装,对企业承包工程项目没有了解义务,只要按照班级负责人的指挥,完成交易工作, 刘先生由工程安装部负责人王永敏安排,从事冷库顶板安装,王永敏没有证据告知刘先生从事的工作与企业无关或属于私活,刘先生从事这项工作的工资由原告红宇企业支出 不能要求刘先生在就业中区分或抵抗原告企业应该管理的几个事项。 刘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法区别或抵抗。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就业原因因事故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原告与刘签订劳动合同,刘也承认原告由刘子企红宇冷藏企业派往湖北襄阳工作,刘明柱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原告红宇企业认定南阳市人保局被告刘明柱是否是工伤,刘明柱劳动保险的统一地区是南阳市,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职工是否发生事故伤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与职业病 有特别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使用者根据前款规定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工会组织被诊断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从被认定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一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南阳市人保局认定刘明柱是否是工伤需要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原告红宇企业要求取消南阳市人保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案受益费50元,由原告红宇企业承担。
上诉被驳回
年6月3日,一审判决公布后,红宇企业不服上诉:一审法院认为刘明柱从事这项事业的工资有原告企业的支出,原告的事业应该视为错误认定了事实。 一审法院以原审刘明柱为上诉人企业的普通员工,对企业的加工项目没有理解义务为根据,认定其伤害工伤是无视本案重要事实而进行的错误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其内部工程承包合同不影响刘明柱为原告履行就业的规定,凌华胜和正英企业签订的代购合同以及凌华胜和施工队长王永敏签订的《冷库体保温项目安装合同》是内部工程承包合同,这是错误的 综合来说,依法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及工伤认定决定书。 依法确认上诉人南阳市人保局制定的《不认定工伤决定书》是有效的。 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上诉人刘明柱承担。
最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此外,去年7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豫法行申字第00185号中驳回了再审申请通知书。 驳回上诉通知书,刘明柱认为分配给红宇企业单位,在湖北正英(集团)实业开发有限企业冷库施工现场进行制冷设备等安装业务。 刘明柱受伤时从事的冷库顶板安装业务将为你的企业工程安装部负责人王永敏安排。 对员工来说,刘明柱完成领导安排是其职责所在,刘明柱在就业中受到伤害,属于就业原因因事故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被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关于领导安排的业务任务是否得到你们企业的授权或同意,不影响刘明柱工伤的认定。 原审法院根据这个判决,取消了被指控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命令南阳市人保局再次确认工伤认定是正确的。 你们企业申请撤销一、二审判决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红宇企业的再审申请。
1月5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后,一审法院判决得当,上诉人红宇企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中院认为不支持,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二审诉讼费用50元,是上诉人红宇企业承担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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