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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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支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在将发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法关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请认真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年8月28日
为了根据 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发扬社会正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刑事司法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关系规定
一、总体要求
1.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地处理案件。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正确理解和掌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满足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 确保防止谁有道理谁死伤,谁有道理的错误方法必须坚决拥护法律不能非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立足具体事件,依法正确认定。 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事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普通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可能反应,依法正确掌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非法入侵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事后在正常情况下用冷静合理客观正确的标准评价防卫人。
3.多次法律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在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以及是否防卫时,要明确前因后果,明确是非曲直,有破案依据,讲道理,在感情上兼容,符合人民群众公平的正义观念,
4.正确掌握边界,防止不当认定。 对以防卫为名义进行非法入侵真相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进行,以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必须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
5.正确掌握正当防卫的原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有非法入侵。 非法入侵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 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不得将不法行为限制为暴力行为或犯罪行为。 对非法限制他所有的人身自由,非法入侵别人住宅等非法入侵,可以实行防卫。 不法侵害既包括比较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比较他人的不法侵害。 对进行中的方向盘拉伸、殴打司机等妨碍安全驾驶、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 成人必须制止和制止未成年人实施的与其他未成年人的非法入侵。 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6.正确掌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与正在进行的非法入侵进行对比。 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必须认定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暂时中断或暂时阻止,但不法侵害者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不法侵害还在进行中。 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者取得了财产,但可以通过追踪、阻止等措施收回财产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还在进行中。 不法侵害者确实失去侵害能力或者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关于非法入侵是否开始或结束,立足于防卫者防卫时的情况,根据社会公众的通常认识,依法进行合理的评价,不得严格要求防卫者。 防卫人因恐慌、紧张等心理,对非法入侵是否开始或结束产生错误认知的,必须基于主客观基本统一,依法妥善解决。
7.正确掌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与不法侵害者相比进行。 如果多人共同实施非法入侵,可以与直接实施非法入侵的人相比进行防卫,也可以与现场共同实施非法入侵的人相比进行防卫。 如果侵犯者知道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必须尽量采用其他方法不让其侵犯或者阻止。 没有其他办法的,不让非法入侵、阻止或者非法入侵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可以反击。
8.正确掌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非法侵害所必需的。 故意用语言和行为等让对方侵害自己进行反击的防卫挑衅,不应该视为防卫行为。
9.与正确的边界分防卫行为斗殴。 防卫行为和打斗在外观上有相似性,要正确区分两者必须多次统一主客观。 综合考虑事件的原因、冲突升级是否有过失、是否采用凶器、是否使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聚集他人进行战斗等客观情况,正确评价行为者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为小事发生争执,双方都受不了引起争吵,有错误的一方先动手,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即使对方努力不冲突也继续侵害的情况下,反击方的行为通常是防卫行为
双方因小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实施非法入侵,对方反击,包括使用工具反击时,通常必须认定为防卫行为。 行为者只是事先做好防卫准备,不能影响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10 .防止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行为。 对于明显轻微的非法入侵,行为人可以识别的,以足以直接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制止的,不得认定为防卫行为。 非法入侵是由行为人的重大过失引起的,即使行为人可以采用其他手段防止侵犯,如果故意以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方式反击,也不可视为防卫行为。
三、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
11 .正确掌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具备造成重大损害的两个条件是不可或缺的。
12 .正确的认定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综合了非法入侵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时机、手段、强度、损害结果等情节,考虑到双方力量的对象,立足于防卫人防卫时的状况,结合社会公众的通常认识 在评估非法入侵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带来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不得严格要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非法入侵几乎同等的反击方法和强度。 综合考虑,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大不相同,明显过激的,防卫必须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3 .正确认定会造成重大损害。 造成重大损害意味着非法侵害者重伤、死亡。 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是重大损害。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该视为防卫过度。
14 .正确掌握防卫过当的处罚裁量。 防卫过度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但必须减轻或免除处罚。 要综合考虑事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者的过失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性、防卫者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处罚裁量适当公正。 对于侵害者严重贬低他所有人格的尊严,实施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行为,或多次长时间实施不法行为引起的防卫过度行为,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确保案件解决经得起法律检查,符合社会正义观念
四、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15 .正确理解和掌握肇事者。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以下行为必须认定为肇事者: (1)采用致命凶器,严重威胁他所有人身安全的情况(2)未采用凶器或不采用致命凶器,但非法入侵的人数、打击部位 还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但给人身安全带来严重紧迫危险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肇事者。
16 .正确理解和掌握杀人、强盗、强奸、绑架。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杀人、强盗、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 实施非法入侵过程中存在杀人、强盗、强奸、绑架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用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用绑架手段绑架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通常应当适用防卫的法律规定。
17 .正确理解和掌握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其他暴力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相当于杀人、强盗、强奸、绑架行为,是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18 .正确掌握通常防卫和特殊防卫的关系。 对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不法侵害者死伤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五、就业要求
19 .做好侦查取证工作。 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时,依法及时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为依法公正解决案件奠定事实基础。 取证工作必须及时调整到第一时间,如果纠纷现场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资料。 对于冲突过程中的目击者,必须在第一时间询问。 取证事业必须全面,值得说明事件事实的各类证据必须依法及时收集,特别是关于是否属于防卫行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事件前因后果等的证据
20 .依法公正地解决案件。 要全面审查事实证据,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度辩解、辩护意见,及时检查,正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必须及时发表事件进展等事业新闻,回应社会关心。 对依法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出不立即立案、取消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者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对防卫过当事件,必须适用依法认罪承认处罚的从宽制度。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依法判处或者不需要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法侵害者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追诉。 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正当防卫案件,社会影响大或者案件多而杂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共同议院审理。 社会影响大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个议院审理。
21 .加强释法的分析工作。 围绕事件争论的焦点和社会关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正确细致地阐明案件解决的依据和理由,加强法律文件释法的分析,比较有效地响应当事人和社会关注,使事件成为全民普法的法治开讲,使事件成为 要尽量解决矛盾解决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2 .搞好法治推进事业。 要认真贯彻谁执行法律,谁普遍适用法律的普遍责任制,以事件学说从事,把正当防卫事件的解决成为宣传全民普遍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 加大正当防卫指导性的实例、典型实例的发表力度,旗帜看正当防卫者和正义勇鲜明保护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并让社会公众处理法、理性、和平处理琐碎纷争,消除社会声势,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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