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冤错案纠正后怎么进行“后续追责”?
本篇文章3191字,读完约8分钟
年4月11日下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涡阳县五周杀人案件作出再审判决,宣布五原审被告无罪。 安徽省高院称,原审判于1996年8月25日晚,原审被告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共同对周继鼎家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周素华死亡,周继鼎、刘素英、周春华重伤,周保华轻伤,该认定 在无罪判决中,安徽省高院举出了四大理由:一是没有客观证据说明5原审被告的犯罪。 二是五人有罪供述前后矛盾,互相矛盾,客观性、真实性可疑。 三是证人的证词一再重复。 四是受害者周春华陈述的前后不同,与其他证据矛盾。 冤案的发生 22年前的1996年8月,涡阳县某村村民周继鼎在5人深夜被砍下,该名女性当场死亡。 周继坤等5名周姓被告(简称5周)被认定为事件嫌疑人。 复审开庭当天,19名证人出庭作证,多个检察方证人在法庭上否定了以前的证词。 据一位证人说,证言是由警察提出的。 起诉者在法庭上出示的凶器菜刀,被认为在事件发生后很长时间都被抽出来了,也没有进行菜刀的检查,没有被视为凶器。 1999年3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5人被判故意杀人罪,周继坤、周家华被判死刑,周在春被判无期徒刑,周正国和周在化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5年。 上诉2次,返回复审1次后,5周中有2人被判处死缓,1人无期,2人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根据当时处理此案的法官巫继成的回忆,在1998年的一审议院讨论和第一次审判委员会讨论中,该案的证据明显不足,无法说明周继坤等5人实施了杀人行为,指控罪不成立,议院和第一次审判委员会的成员 但是列席检察官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该被定罪,我们没有采纳他的意见。 但是,审查委员会作出决定的第二天,受害者的父亲得知这个消息,在法院服用农药自杀后,阜阳市中院改变了原来的决定。 死刑判决,一人无期,两人15年有期徒刑。 根据文件资料,时任安徽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委常务委员会陈瑞鼎在公安厅简报中批准调查此案,依法解决。 时任阜阳市委书记王怀忠承认,此案起诉审判时间这么长,之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发生了自杀结果,希望组织政法几个部门认真总结教训,加强政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 确定责任,提高案件质量,杜绝恶性案件发生。 无形的压力不言而喻。 受害者的父亲在法院服用农药自杀,受害者的家人需要安慰。 社会公众非常生气,大众的感情需要安抚。 在这各方共同努力下,原证据可疑,没有新证据的,阜阳中院判决有罪。 冤案追究责任的难点 其实,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颁布实施了《人民法院审判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方法》,规定了错误案件责任的追究范围、违法责任。 但是,该方法由于制度设计有缺陷先天性不足,实施效果也不能完全令人满意。 首先,追究错案责任没有统一标准。 很多法院将开始再审、再审、再审、再审的案件视为错误,但这种客观的追责模式不合理,抑制了法官审判业务的积极性和独立性,没有强调真正的错误。 除此之外,追究错误案件责任多采取通报批评、扣除奖金、暂停审查晋升、从审判岗位调动等行政手段。 这样,错误标准的泛化和责任追究的减轻,一方面给法官扩大了追究错误责任的痛苦,另一方面欺骗了应该受到严厉惩戒处分的状况。 其次,错误追究制度可以用一点程序性的方法避免。 法官遇到棘手的案件时,选择向审查委员会提出讨论,法官没有比较有效地负责,但审查委员会讨论时,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只要提出少数意见就可以不承担责任。 但是,这样进化的结果是,事件看起来每个人都负责,但实际上没有人负责。 另一方面,法官遇到难事件会将责任推给审查委员会,但审查委员会不在乎事件,只关注少数意见,而且少数意见有可能成为多数意见,有可能导致越来越多的错误。 第三,制度设置存在问题。 公、检、法的完美结构是三角形,应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 在中国,线性结构越来越多,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件作为答案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往往在审查后向法院起诉,即使发现证据上的缺陷也再次起诉。 其实是文件移送主义,以搜查为中心。 检察在这个过程中,容易起诉的检查站不是监督公安机关的不当行为,而是公检一体共同把问题提交法院。 最后,外部干预。 以本案为例,审查委员会判决无罪后,受害者父亲在法院办公室服用农药自杀,领导下令重新检查,媒体报道铺天盖地。 特别是在现在网络爆炸的时代,不知道真相的读者们容易被有心人利用,诱惑舆论的潮流,最终给检察法院带来很大的压力,法院的判决受到了舆论的影响。 现在,各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都设有信息发言人的作用,但实际的实施效果并不令人满意。 从本案来看,时任市委书记的王怀忠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4年被执行死刑,显然不能追究他的责任。 当时的魔女继成法官因强奸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在刑满,魔女继成不承认强奸罪而起诉,但不是法官的他应该怎么承担本案的责任呢? 当时遭受酷刑的公安人员、提起公诉的检察官,经过20年退休、去世、跳槽到其他领域,真正能追究责任的人很少,即使有,应该怎么追究责任呢? 冤案如何有效地追究责任呢 首先要确定追究责任的范围。 目前,追责范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副本。 一、明确冤案的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除真凶和受害者死亡复活的情况外,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事件很难说是冤案。 法官根据现有证据判决案件,根据法官的不同,有罪还是无罪的看法不同。 从自由心证的不同来揭示是否属于冤案无疑是荒谬的。 二、明确追究责任的人。 对于疑难案件多而复杂的案件,法官一般会向审查委员会提出讨论,但在审查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显然是冤案的案件,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追究一切责任吗? 要向审查委员会提出错误意见的成员部分追究责任吗? 检察、公安机关也同样有全部追责还是部分追责,同样有必要处理。 其次全面推进会员制,将审判委员会变更为咨询机构。 法官、检察官实行会员制,优化法官队伍,把最优秀的法官留在案件第一线,让审判员审判,由审判员负责,建立相应的错案追究案件终身责任制度,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人员自己判决的所有案件的 改变过去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决定的现实,审判委员会几乎违反了直接的措辞。 因为它的存在受到法学界的恶毒困扰。 但是,如果将审查委员会变更为咨询机构,可以集中很多人的智慧,改变判决者不审查、审查者不判决的状况,真正实现了个人法官的独立性。 第三,明确公共检查法三机关的关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法三机关的关系是分工责任,相互合作,相互制约,但在以前的现实情况下,三机关表示越来越多的事情不是相互制约,而是相互合作。 法院在整个司法系统中,必须多次奠定法律基础,为了不得罪公安机关、检察院,不得为了安抚受害者的感情,怀疑违法和不情愿犯罪而进行轻审。 为了防止冤案的发生,三机关应该更加重视相互制约,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案件关闭良好的起诉,减轻法院的压力,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没有嫌疑,怀疑有利于被告人。 只有明确三个机构的关系,才能在实际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发现哪个环节有问题,进行改善,促进中国司法的迅速发展。 四是排除外部干预。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法官个人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实际审判案件中,首先应该考虑现有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和人情的结合是理想的状态,但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法大于人情,保证审判整体的公平性 第五是在监察委员会设立追责部门。 在区域外,有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追责部门,有些由检察机关兼任追责部门。 在我国,监察委员会的出征为追查责任部门的选择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公布,监察委员会与被追责任人的关联性比检察小,可以公正迅速地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监察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都是行使公权力的公务员,在冤案中需要追究责任的人也属于此,不能认为不是监察委员会权力的扩张,而是其意思。
标题:热点:冤错案纠正后怎么进行“后续追责”?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403/456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