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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文物保护法撰改 需要处理那些重大问题?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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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在法制上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财产保护法修正案(审阅)》(以下简称“审阅”),与旧法相比,在开放文化财产拍卖市场、允许民间文化财产交易方面取得了进步,但删除了旧法第5章民间收藏文化财产这一章 本来第5章的第10条草案是在《送审读书》第4章对应的,但去除民间收藏文物这一章,是法律整体结构上的重大调整,给人以民间收藏的法律保护减弱的印象。
民间收藏没有出现在1982年的第一部文化财产保护法中,2002年法律修订,新法发表后发表了《文化财产保护法实施细则》,首次让民间收藏整个社会参与文化财产保护事业,民间科 2002年的修法无疑是文化财产保护法的革命性进步。
此后,2007年、年和年修订了三次。 现行文化财产保护法第5章民间收藏文化财产的10条在年修法时明确了。 第一章保护了民间收藏,复印件从过去的第三条扩大到了第十条。 当时被认为是。 8000万民间文物收藏爱好者们期待的年的这项修法,也能像2002年、年一样实现革命性的飞跃。 但是从“送审”的文案来看,甚至不存在民间收藏文物的章节,当然会让他们失望。

热点:文物保护法撰改 需要处理那些重大问题?

文物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文物主管部门,也不仅仅是公立博物馆、文物研究机构,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和保证公民参与文物收藏和文物保护的合理性、合法性,增强全体公民保护文物的主体地位
即使是国家的所有文物,也必须允许国有世博会事业单位以外的组织或者公民持有和保管,参照物权法中的益物权制度,赋予国有文物的保管、收藏者依法占有、录用和享受收益的权利 如果很难明确某文物是国有文物(出土文物)还是祖传文物,还是依法取得的文物,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必须参照物权法的占有权利推定规定,将占有者推定为权利人。 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规则,给予公民对出土文物的适当权利,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大众对文物保护的积极性。 关于文物交易,仍然应以鼓励交易为大致内容,以限制交易为例外。
钱卫清表示,为了保护民间藏品,文物保护法修改为以下五个急需处理的问题[/BR/] [/H/H/]1.出土文物的原罪问题。
现行文物保护法第5条,第6条规定了文物的所有权问题,第50条规定了民间收藏文物的取得问题。 根据其法律逻辑,除了可以说明公民拥有的文化财产是祖传文化财产的情况和依法取得的情况以外,被视为属于国家的一切。 对民间收藏家和民间文物来说,首先要处理的就是这个原罪问题。
钱卫清说,民间文物收藏家没有原罪。 成千上万的民间文物收藏家收藏的文物,既有祖传文物,也有合法购买或置换的其他文物,也不排除盗墓者中的少数出土文物。 对于与祖传文物合法购买或置换的其他文物,当然必须认定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存在原罪问题。 对于少数出土文物,民间收藏家与盗墓者有本质区别,民间收藏家购买出土文物,实际上急救保护出土文物,没有原罪。
经过多年的注意,钱卫清认为,许多民间收藏家不要因爱国之心或民族之情,而践踏或破坏越来越多的出土文物,更不要通过明、暗路线,走出国门或居住在异国 在多次实地调查中,他看到许多民间收藏家节约自己的衣食,穷人沦落,为国家文物保护做出了贡献,必须给民族留下文化血脉。 中国文物保护毕竟要依靠人民的力量,支持和保护民间收藏家是文物保护事业的最终道路。
民间收藏的所谓原罪问题是根据现行文物保护法制定的假命题。 在历史上,文物本身是祖先留下的,不是国家创造的,很多出土文物寻求根本追踪也能找到继承人。 文化财产保护法最初将出土的文化财产的所有权定为国家的一切,是特定时代的特定产物,其初衷也是为了保护文化财产,而不是与人民争夺利益。 但是,这样的规定客观上造成了国家和人民争夺利益的结果。
在立法上,关于埋藏物(包括出土文物),其所有权是明确的,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三种方法: (1)发现者取得所有权。 或者在别人的土地内发现埋藏物时,其全权的一半是发现者,一半是土地所有者。 法国、德国和日本的民法采用这项规定。 (2)属于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归所有人所有,发现者有权要求相当的报酬。 瑞士民法制定了这项规定。 (三)归属国家一切,国家鼓励发现者。 中国和前苏联都采用这一规定。 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如果给予公民对出土文物的适当权利,所谓的原罪问题自然会得到解决。
面向历史和未来,文物的东西应该不是文物保护的终极目标,而是文物上刊登的新闻的积极流动才是文物保护的终极目标。 我们注意文物拥有的原罪,不是与民争,而是鼓励所有文物浮出水面,被接受。
2.民间收藏家的法律地位。
宪法第十三条确定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一些民间收藏家也是各行各业的专家。 他们因为受过良好的教育,对当今世界的迅速发展有着合理的思考,对中国以前传达的文化优势有更深的感觉。 对于成千上万的庞大的民间收藏家团队,在这次文物保护法的修改过程中必须根据宪法大体保障其合法权利。
惨淡的事实雄辩地说明:没有民众参与的文物保护,保护文物只是一个希望,没有好结果。 没有民众监督的文物保护,文物必然会在腐败、官僚、不作为的幕后虐待、损害甚至被破坏。 文物保护法几乎必须充分体现该立法的和谐宪法。
3.文物的合法交易问题。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只有东西和商品充分流动,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东西和商品的价值,实现国家、社会、公民的多胜。 文物交易市场也一样,刊登在文物上的消息必须传达流通才能创造价值。 如果不经常隐藏文物,保密人,不注意公众,让公众公开讨论评论欣赏,就不能起到文化传达、文化认可和提高文化自信的作用。 把很多文物堆在故宫博物院的地下仓库里,只有少数研究者才能幸运地欣赏这些文物,全面否定与故宫公开收藏不一致的其他民间收藏,文物保护成为财政支持的极少数人的个人爱好,民族的不幸
4.文物保护应政企业分离。
在文物保护行业,必须以立法形式推进政治企业的分离、政治资金的分离、政事的分离、政社的分离。 必须进一步确定文物保护部门的功能不仅是保护国有馆藏文物,而且是保护所有文物。 文物保护部门行使执法权不仅进行微观行政审查,而且进行有序建设,进一步确定规范和开放文物鉴定、交易等服务市场。
政治企业不分离,结果导致文物交易市场黑匣子化、垄断化,文物交易市场成为洗钱、贿赂等犯罪行为的根源。 拍卖价格虚高,与文物的真正价值没有太大关系,不能反映文物的真正价格
5.文物鉴定等配套问题。
文物鉴定无序、文物鉴定法规缺失,是文博界乱象丛生的重要根源,是文物保护的天敌。 文物真伪的鉴别是比较有效地开展文物保护的前提,这次要修改文物保护法,必须完善文物鉴定的相关规定,充分认识文物鉴定的无序、文物鉴定的法规缺失。 [/BR/] [/H// H/]关于政府对世博界的管理分工现状,工商部门管理市场,文化部门管理文化财产,设立拍卖和文化财产市场,公安部门管理文化财产,公安部门管理文化财产盗窃,保护文化财产具有重要作用
民间文物收藏者深刻领悟到,在长时间的收藏、研究实践中,以前传递的经验鉴定是科学,在文物鉴定的某些方面,不能代替任何科学技术手段,因此不能偏废。 科学技术鉴定方法对文物鉴定的通用性、正确性,是以前传达的经验鉴定无法实现的。 我们必须大力提倡科学技术鉴定在文物鉴定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加强。 反复走以前传下来的经验鉴定和科学技术鉴定有机结合的道路,使我国文物鉴定水平达到新的高度,不走上新的台阶。 因此,在文物保护法中,必须设置专门章、专门节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文物鉴定的做法、任务、要求以及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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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卫清表示,在法律上,为了真正保护民间藏品,必须建立几个重要的制度,从文物保护法的法律条文中出现。

1.善意取得制度。
从我国文物保护法将个人享受文物的一切权利纳入法律法规开始,文物交易市场也注定日益迅速发展和繁荣。 从事文物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不容易知道对方是否对占有的文物拥有全部权利,同时也不容易核实。 通常要求当事人验证每个交易对方的权利是否真实也是不现实的。 受益人不知道或不知道文物转让人无权转让此财产的,因交易完成后没有转让人权限的处分而使交易无效,返还善意第三方得到的财产的,这将推翻形成的文物权利关系
2.文物登记制度。
登记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护不可移动的文物而从管理的立场建立的制度。 只有登记制度没有登记制度,个人所有的古建筑都被视为通常的不动产,所有人都有权对其所有的古建筑随便修理、改建、买卖,在合法的民法范围内,不受任何人的干预,不利于文物的保护 在我国建立个人所有古建筑登记制度不仅可以防止所有权利者滥用一切权利破坏文物,还可以改善国家冻结管理有点重要的个人不可移动文物的情况。 同时,把这种文物保护责任归于人民,把利益用于人民,不仅起到合理保护文物的作用,而且有助于文物价值的持续和合理地利用。
3.文物流通制度。
新的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为支持民间收藏文物的合法流通,繁荣文物市场提供法规、人才、资源、环境、管理、服务保障,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打击基坑欺诈行为
4.文物鉴定制度。
钱卫清认为,中国世博会之乱首先是流通、鉴定行业无章,没有根据。 现行文博体制存在很多问题,文物鉴定没有规范,没有标准,没有手续,没有监督,无人。 文物艺术品市场作局造假造风,造势谋利,共谋欺诈普及化,领域化,话语权垄断导致拍卖市场价格畸形。 全国8000多万收藏爱好者无处不在,不知道该相信谁,民怨沸腾。 一点鉴宝类电视节目受制于商业好处,乘势,假专家入路,混淆视听,误导大众,影响不好。 只有规范、标准化市场中介组织,进入市场,而且国家也提供各方面保障,在充分开放文物市场的基础上加强监督管理,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才能根本消除垄断利益,统一和规范文物市场。
新的文物保护法,国家必须确保文物鉴定的认真性、科学性、规范性,员工获得执行资格,实行等级分类管理,对鉴定结论进行书面告知,对带来的后果承担相应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鉴定工作人员的管理。
5.非国有博物馆制度。
设立非国有博物馆是调动民间力量保护文物的重要方法,文物保护法必须肯定非国有博物馆的地位,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
6.民间文物的调查、备案、登记制度。
民间收藏文物的调查、备案、登记制度有助于国家及时掌握民间收藏文物的状况,及时行使对一级文物的优先购买权。 现在国内存在北京潘家园等很多古玩市场,生意古玩很多,市场活跃。 这些市场的开设得到了地方政府的许可和支持,但管理混乱,市场内鱼龙混杂,买卖的合法性也不确定。 国家要加强古游市场的监督管理,确认古游市场中文物买卖的合法性,规范古游市场,促进文物的合法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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