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在校生全职从业引纠纷 单位被判支付未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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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李卓谦通讯员牟文洁)近年来因社会诉求、个人快速发展、就业压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大学生在校期间在企业就业的情况在生活中屡见不鲜。 在校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该怎么定义? 在校生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最近一起审理了相关案例。
小雨是某艺术大学的学生,去年7月,本科毕业考上了硕士研究生,同月,小雨作为应届毕业生进入北京某专修学院从事媒体事业室的干事。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3200元。 签约后,专修学院为小雨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从去年9月开始下小雨,在该学院的别的部门教英语。 年11月1日,由于客观原因,媒体员工室的所有员工都停止工作,小雨在员工室也没有具体的员工复印件,但每周三还在学院为学生上课。 学院只支付小雨的工资,小雨向法院申诉,要求学院支付从年11月1日到年12月31日未发行的基本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共计1.4万余元。
北京一所专修学院认为,当初小雨入职时,没有通知全日制研究生马上入学的事实,只是向学校提供了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双方的本意是建立劳动关系,通常应该坐在班里。 学院根据小雨的实际工作日数计算工资。 年11月、12月,学院已经向小雨支付了包括课时费在内的工资。 除此之外的时间缺勤后扣除,没有拖欠基本工资。 据说小雨在入职时通知考研,答应不需要坐班。
昌平区法院经过审理,专修学院以应届毕业生招聘的名义采用小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小雨接受专修学院的管理,从事专修学院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专修学院也为小雨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专修学院提供的勤务表显示,小雨全勤到去年11月15日,没有表现出打工的性质。 这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应该认定为有劳动关系。 年11月、12月期间,媒体员工室没有相应的员工复印件不是小雨本人的错,专修学院缺勤扣除没有根据。 最终,法院判断专修学院将支付小雨年1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距3825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200元。
此案的主审法官说,在校生和用人单位是否有劳动关系,应该根据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进行综合评定。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应届毕业生的名义录用劳动者,双方自行签订劳动合同,在校生已满19岁,由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为在校生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法官警告说,在校生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作,以书面形式确定约定的业务复印件、时间和形式,如实告知用人单位自己的学业情况。 在业务过程中,留下上班状况、工资条等证据,观察到处留下痕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必须审查应聘者的学历证明书、专业信息等应聘业务的情况和资料,将就业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奖惩规定等复印件包含在合同的几个事项中,为了避免将来的纠纷,必须通知拟录用的员工。
(文中的人物都是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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