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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院怒了!法官在家写判决身亡人社局称非工伤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3-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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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

法官在家写着判决死亡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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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对此事件的关注

从侧面反应

大家在家加班突然发生了事故

但不能保障的关切

那么,在家加班突然死亡不是工伤吗?

法院放弃人社局决定书

年8月11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杨文峰下班后像往常一样带回了员工的文件。 法院和相关人员都知道杨文峰作为会员法官,工作量很大,回家加班是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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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的事件好像不简单,杨文峰工作到上午,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起床继续整理文件,写了案件的判决。 7点他上厕所时突然晕倒,被送往三河市医院,救治当天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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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12日,杨文峰的妻子雷新宇向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杨文峰的工伤认定申请。 经过补正资料,廊坊市人社局于年7月2日受理,发出调查、举证通知,于年8月15日制定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杨文峰同志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认定工伤或同工灾害情况 决定不认定或视为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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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新宇不服,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废除廊坊市人社局,于年8月15日制作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书,确认依法重新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判断不承认廊坊市人社局做出的工作决定的第一证据不足,应该依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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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社局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杨文峰在家完成工作时,对于突发性疾病,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杨文峰能否认定属于同工伤,应该充分考虑其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等多种因素。 因此,当上诉人作出的工伤决定缺乏第一证据时,应该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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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27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同类事件

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了工伤认定上诉。

海南一高中的老师冯芳弟,把试卷带回家通宵打分,结果过度劳累引起心肌梗塞,第二天早上突然死在家里。

之后,家人和学校向人社局提交了工伤死亡认定申请,结果人社局以老师的延迟劳动不是学校(班级和办公室),不是学校安排的加班为理由没有认定。

家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结果是,海南省人社厅维持了海口市人社局的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驳回了诉讼请求。 年,家属再次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海口中院以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明确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命令海口市人社局恢复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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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7日,海口市人社局再次进行工伤认定,决定是不视为工伤还是工伤。 家人又进行了新的复议诉讼,直到去年,这个案件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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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查认为,员工为了单位的好处,在家加班期间,也必须属于工作时间和就业岗位,驳回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最高法裁决书将员工回家加班突然导致疾病死亡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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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认为,员工为了单位的好处,在家加班时也必须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第一个理由是,要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要看员工是否为了职场利益而从事本职工作。 职场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场所突发疾病死亡被认为是工伤,为了职场利益,必须带回工作,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 只有这样理解,才能满足倾斜保护员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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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第十五条认为工伤时采用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相对于工作场所,工作场所越来越多的不是工作场所和位置,而是工作场所的职责、工作任务。 员工在家加班工作,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必须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就业时间和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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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将事务所替换为事务所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事务所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将事务所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是对法律条文的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如果不明确突发疾病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必须做出有利于员工的肯定事实推断。 员工是否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是工伤认定应该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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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决定是否是工作事故[/s2/]

法官杨文峰在家加班突然生病死亡,应该认定为工伤吗?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和著名律师雷刚在接受采访时进行了解读。

在家加班是否属于工伤事故取决于现实情况。 赵良善表示,根据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为工伤。 他分析指出,认定这个事件是否属于工伤首先取决于工作时间和就业岗位两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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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杨文峰是否为会员制裁法官,劳动法对劳动者一律受到保护,因此不影响工伤认定。 雷刚认为,如果在家加班突然导致疾病死亡,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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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刚刚说劳动法(包括工伤保险条例)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 因为工人对雇佣者是弱者,所以立法的初衷是保护弱者。 劳动法规定的‘ 职场不是越来越多的事务所和位置,而是强调职场的职责、事业任务。 他指出,员工为了职场的好处,在家加班工作是职场的扩张,是工作时间的持续。 因为这应该认定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同样,为了职场的好处,带回事业,占用个人时间继续事业,在期间突然疾病死亡的情况下,其权利应该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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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刚建议杨文峰的妻子可以继续向人社局寻求工伤的调查、认定。 人社局有义务继续履行行政调查,否则。 雇主有义务协助人社局的调查,杨文峰的妻子有义务提供在家加班、发病等证据。 如果人社局依然没有认定工伤,杨文峰的妻子认为人社局的依据不足,可以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向法院申请取消行政决定,命令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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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检察日报、正义网、华商报等整理: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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