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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春天。 有一天,一个6岁的少女被父母带到上海市眼病中心的防治所,左眼上眼睑下垂,捂住眼睛,睁不开。 在此之前,她去过别的医院诊治,未见疗效。 接朱虹的姚医生经过检查,诊断为在重症肌无力的国内外医学界患上了感到头痛的难治。 姚医生一方面为她开中药处方,另一方面请她的监护人去照相馆为朱虹拍了一张有病情的照片。 一个多月后,朱虹的病被陈贯一医生诊治。 到了盛夏,陈贯一先生的用心治疗,发生了奇迹:朱虹垂下的眼皮翻了! 少女的家人非常感谢,留下了治愈的照片。 治病前后的两张照片都是陈先生留下来的,作为医案。
从1971年到1971年,朱虹由于其他因素,多次旧病复发,疾病曾迅速发展为双眼,痛苦非常大。 但经过陈贯一医生的再治疗,恢复了健康。
年代到80年代,老中医陈贯一医生治愈了300名重症肌无力症患者。 很多女孩、年轻人本来就受这种病的折磨,现在结婚成家了,有些抱着胖娃娃,给陈老师发了充满喜悦的照片。 为了不失传30余年治疗该病的经验,老中医花了3年时间,写了一本叫《重症肌无力的中医诊疗和调养》的书。 由于各出版社专业书籍销路不好,不想出版,在万般无力的情况下,陈贯一医生存下了那笔微薄的工资中的一些,自费印刷了这本书(内部发行),在市眼防所廉价出售。
今年5月5日,陈先生为《上海科技报》撰写的治疗这种疾病的医学科普复印件,经编辑编撰后,以著名老中医陈贯一诊治重症肌无力症效果良好为主题,刊登在该新闻健康版特色门诊专栏上 这个专栏的宗旨是向病员普及医学知识,提供医疗新闻,所以写明了陈老师在医院的门诊时间(因为他超过了古希,所以每周只参加4次门诊)。 从陈先生提供的十几张典型病症的照片中选出朱虹先生的两张,作为这个复印件的背景资料发表了。
朱虹看到这篇文章,认为它侵犯了肖像权,并报告说它不参与社会交往,并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申诉。 法院受理此案后,增加陈贯一医生为被告。
原告认为,小时候的照片未经本人同意别人不能采用。 《上海科技报》和陈先生的复印件有营利目的,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用800元。
被告方面答辩称,《上海科技报》特色门诊专栏上刊登的复印件和照片是为大众提供疑难病症和常见病的医疗新闻,为患者提供便利,无营利目的,不侵犯肖像权。 本文是医学科普信息性质的复印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广告,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如果以医学研究、普及报道为目的采用病症照片,则无需征得本人同意,这已经成为中国医学界的惯例。 医院开设专家门诊、业余门诊不是为了营利,是上海市卫生局1986年1月11日《暂行管理规定》确定的。 医学专家的门诊费用比普通的门诊费用高,只不过是对其多而杂得的微薄收入的补偿。 陈老师退休后还在市眼防所继续工作,没有退休工资以外的收入,他从挂号费中收取的50%作为工资,并不是通过经营活动获利的。 所以报社和医生都没有营利目的,不构成侵权。
今年9月25日,卢湾区人民法院发表一审判决书:目前陈贯一未经朱虹同意擅自将其肖像画提供给《上海科技报》公司发表,有营利目的,侵犯原告肖像权&hellip。 … 报社和陈老师分别判决赔偿朱虹人民币60元。
法院的判决震惊了医学界。 医务人员认为,患者在治疗中允许医生拍摄病症的照片,或向医生提供病症的照片,是允许医生以默许的方式在工作中采用这些照片。 医生写书时发表这些照片,除非参与性病等特殊病情,否则没有必要重新征求患者的意见。 否则,将影响医学的普及、研究、教育及治疗。 根据本案的判决,至今为止出版医学专业著作、论文的很多医学专家随时都有可能成为被告。 另外,在本案中,陈先生提供的病症照片井没有收取稿费,但通常医学专业著中附带的照片计算稿费。 因此,本案影响医学界今后开展的业务。
《上海科学技术报》认为,一审判决书的目的是毫无根据地认定报社有营利。 报社的编辑改写陈先生的复印件刊登,交了陈10元稿费(无照片稿费),如果这篇文章是广告性质的,相反陈应该向报社支付600~800元的广告费。
陈贯一医生更加感慨万千。 我不认为自己是20多年前心血来潮治愈的患者,但现在我成了被告。 他用自己多年的积累印刷医学专业著作,不仅没有得到稿费,而且被认为有营利目的。 报社为了方便患者的治疗,避免他们走不正当的路,在复印件上写明门诊时间成为法院认定他是出于营利目的的证据。
目前,两被告上海科学技术新闻社和陈贯一医生分别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上诉。
笔者认为,本案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发生医生侵犯患者肖像权的事件。 迄今为止的肖像权案与未经本人同意将肖像画用于广告、商标、橱窗有关,被告成为经营活动的主体。 这件事的被告之一是医生,他不是经营者,报纸发表的照片是病症的照片,这个事件是否侵权备受关注。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公民肖像。 显然侵犯肖像权是必要的,存在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两者都缺。 但是,什么是营利目的,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公民肖像不需要得到本人的同意,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困难。 但据司法界称,这里的营利目的一般意味着通过经营活动获利。 以营利为目的采用肖像画是指通过直接背叛公民的画像、照片、雕刻或印刷的肖像画来取得价格金。 广告、商标、产品证书等商业书面资料采用公民肖像。 在商店橱窗、餐厅、酒店、酒店、百货商店等商业服务设施张贴、悬挂或放置市民肖像画。 用上述方法采用公民肖像,无论有偿无偿,都需要本人的同意。
另一方面,采用市民肖像画来执行法律、信息报道、医学研究、科学普及的需要,无需征得本人的同意。 否则,上述各项工作完全做不到。 请想想,公安局明明把逃犯的照片贴在通缉令上,逃犯反而控诉公安局侵犯了肖像权,这不是个大笑话吗? 另外,电视情报报道中摄取的很多人物能起诉电视台侵犯肖像权吗?
根据 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笔者认为。
首先,《上海科学技术报》的复印件不是商业广告而是科学信息。 如果是前者的话,不管是否收费,采用原告的照片一定需要本人的同意。 相反,没有必要得到那个同意。
其次,我国公立医疗制度的福利性质决定医院开设了专家门诊、特色门诊及陈先生,不是以这项工作为营利目的的经营活动。
最后,在中国出版业严重滑坡,学术专业著作难以出版的困境下,医生自费印刷医学专业著作,用复印件介绍其著作,说明其学术成果,也不是营利活动。
因此,我认为不构成以营利为目的而采用别人的肖像画,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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