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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涉“校园贷”在校生可不纳入失信名单网络法治频道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3-28阅读:

本篇文章1145字,读完约3分钟

原标题:与“校园贷”相关的在校生不必列入失信名单

本报北京1月2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王亦君)今天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进一步加强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关于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费用措施的“严格依法慎重适用”,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1~3个月的宽限期。 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通常不得列入失信名单或限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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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要求正确理解限制被执行人的孩子上高收入学校。 限制被执行人子女进入高收入学校是限制其子女进入超过通常收入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入没有超过通常标准,则不在限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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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意见》,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一措施时,必须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的孩子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 信息媒体对人民法院采取这一措施有误读的,必须立即处理和明确。 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限制被执行人的孩子上高收入学校的,应当做好与被执行人的孩子、学校的信息表达工作,尽量不要对被执行人的孩子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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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制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重大疾病就诊,近亲葬礼,以及本人执行或协助执行公务,受到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紧急前往外地,让人民法院暂时解除飞机、高铁的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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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意见》,在1~3个月的宽限期内,不发表其失信或支出限制消息。 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明确义务的,发表其消息,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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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1~3个月的宽限期? 最高执法局副局长何东宁根据《意见》的规定,并非所有案件都给予宽限期,各地法院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失信程度加以明确。 他解释说,这相当于给被执行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抑制,促使被执行人自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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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东宁说,设立宽限期的目的和考虑是被执行人在宽限期内自动履行义务,如果在宽限期内自行履行义务,则无需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和限制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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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费用这两项措施对打击“老赖”具有重要意义。 何东宁还说,这两个制度执行时间不长,一点工作机制越来越完善,特别是在精细化、精确化管理方面还有点不足,需要进一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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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还规定了几种解除限制或暂时解除限制的措施的情况。 例如,企业被限制支出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实需要变更企业经营管理时,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本人的限制费用措施时,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企业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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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东宁解释说,解除“应该允许”的限制费用是有条件的,第一,必须由限制费用的人申请。 第二,提供比较有效的证据第三,需要书面承诺。 对提供虚假证据或违背约定收费的行为,人民法院予以认真处罚,不允许被执行人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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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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