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反垄断法》大修 新增涉网络相关的内容网络法治频道
本篇文章1810字,读完约5分钟
蕲丽爽
原标题:《反垄断法》的大修追加网络相关内容。
实施11年的中国反垄断法迎来了第一个“大修”的关键节点。 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了《反垄断法》修正案(征求公开意见稿),从即日起至1月31日向社会征求了公开意见。
建议认定网络行业的经营者。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比较网络新业务状态的考虑事项被纳入其中:在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除了普遍适用的依据之外,“要认定网络行业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要互联网效应。
近年来,网络领域的竞争白热化,以“二选一”为代表的限制交易行为也常态化,影响了市场竞争和顾客优势。 其实,在从年9月开始正式实施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暂行规定》等3项反垄断法的辅助法规中,确定了对网络行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情况进行评价。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魏士庠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例如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在互联网巨头亚马逊、Facebook、谷歌等地有反垄断监督,网络领域的“野蛮增长”状况过度
魏士座认为,中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颁布实施时,中国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还没有到今天快速发展的阶段。 11年后,《反垄断法》修改时,“要认定网络行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必须考虑互联网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解决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等网络独立 这一条首先是处理法律依据的问题。 辅助法规有规定,但本身没有上位法的依据,现在在大法中确定,执法更有法律依据。 但是,这一条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互联网行业垄断执法的难度,包括如何具体定义网络效应、规模经济等名词。
市场支配的经营者
不要滥用市场的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修正案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垄断行为:经营者可能签订垄断协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的竞争、自主的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和限制竞争。
征求意见稿禁止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签订固定或改变商品价格的垄断协定。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市场或购买市场的新技术、限制获取新设备或限制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 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定。
但是,运营商达成的垄断协定是“为了改善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为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价值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实施专业化分工”、“因为经济衰退,销量
三种案例认证
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征求意见稿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没有正当理由,低价销售商品。 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拒绝和交易对方交易。 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就只能限定交易对方进行交易或与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没有销售商品的正当理由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
认定经营者是市场支配性的,必须基于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市场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及技术条件等因素。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可以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情况。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了四分之三。
达到了反垄断申报标准
经营者必须事先向执法机关申报。
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申报,未申报的不得集中实施。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经济快速发展水平、领域规模等制定和编纂申报标准,并立即向社会公布。 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法申报实施集中,或者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或者有可能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不予依法调查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签订垄断协定实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上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达成的垄断协定还没有实施的,可以处以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文/本报记者蕙丽爽
标题:热点:《反垄断法》大修 新增涉网络相关的内容网络法治频道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328/441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