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网购食品监管不应止于先行赔偿网络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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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西流
最近公布了“陕西省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方法(试行)”。 其中规定客户可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的第三方信息平台购买食品,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向加入食品销售者或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第三者信息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加入食品销售者的实名、地址及比较有效的联系方法的,第三者信息平台提供者有权先行赔偿,向加入食品销售者索赔( 10月26日西安日报)。
随着我国网络经济的异军突起,费用行业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客户维权带来了许多困难,客户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周密保护。 客户弱者的地位越来越明显,客户和电商的地位不能实现实质平等。 在此基础上,去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与11家知名电商合作推出了网购“先行赔偿”制度,可以说是监管和维权的再次进步。 现在陕西省规定,顾客网购食品权益受损,第三方信息平台可以“先行赔偿”,有利于进一步细化网购的“先行赔偿”制度,维护顾客权益,保障网购食品安全
建立网购食品的“先行赔偿”制度,比较有效地保护顾客的权益,严格约束网络食品的交易行为。 换句话说,对网购食品实行“先行赔偿”,有助于促进客户大胆的费用、放心的费用。 实行网购食品“先行赔偿”的最大意义是拉动国民经济健康增长,刺激内需,真正使内需成为中国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的“引擎”,提高电子商务领域的竞争力,促进网络经济增长 只有最严格的客户才能创造出最有竞争力的公司。
实际上,国家食药监察总局计划于年9月发布《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包括朋友圈、饥饿或淘宝网在内的网络销售食品,要求经营者具备饮食资格,平台方面是真实的尼 可见顾客网购食品权益的损害可以由第三方信息平台先行赔偿,加强了网络食品交易的第三方信息平台的连带责任。 但是,如果有网购食品的“先行赔偿”制度,并不意味着顾客可以和业者和平共处。
因此,规范网购食品不应该停留在“先行赔偿”上。 首先,加快实施《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方法》,建立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准入和监督管理机制,在法律框架内规范管理网络销售模式,让食品经营者处理证据照片后要求网络经营 其次,为了提高客户的自我保护能力,向客户传达网上购买的精彩把戏,降低网上购买风险,观察几个事项。 再次,为了建立健全的处罚制度、网络销售食品的处罚方法和程度,除了“连座”的网店和网站外,还参照以前流传的商店食品销售的处罚模式,发现过期或假冒的劣质产品,就严厉处罚和打击,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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