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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网约车监管要尊重“平台”特点网络法治频道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3-25阅读:

本篇文章1376字,读完约3分钟

马树娟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行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更大刺激市场活力,聚焦平台经济快速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大政策诱惑、支持和保障力度,落实和完全包容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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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表现一定是让平台经济工作者吃了“安心丸”。 近年来,随着网络经济的高速发展,除了以前流传下来的经营者以外,还出现了新的组织形态——平台、EC平台、销售平台、网络约车平台、在线音乐平台……。 基于这种互联网技术,具有链接、交易、共享等多属性的新组织方法对优化资源配置、加快跨境融通和促进大众创业创新、推进产业升级、扩大支出市场,特别是增加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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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进平台经济规范的健康快速发展,不仅关系到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也关系到数千万人的职业生活和数亿顾客的权益保障。 因此《意见》指出,必须对平台经济创新监管理念和方法,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管。 特别是法律责任的设定、监督管理方法的确立,必须切实考虑自己的业务属性和运营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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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特别强调必须科学合理地规定平台的责任。 确定平台经营者新闻核检查、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索权、顾客权益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工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应责任,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执法责任,承担政府应承担的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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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目前网络约车的管理,监督机构对网络约车平台的属性迄今为止可能存在认识偏差。 年,交通部、工信部等7个部门共同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约车平台企业必须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保证运行安全,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个规定,网络约车平台实际上成为了超级出租车企业。 但是,根据今年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网络约车平台实际上是提供移动服务的EC平台,为承担“承运人责任”而不是出租车企业缺乏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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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网络平台与其他网络平台一样,基于网络技术,聚焦于移动服务,更高效、方便地链接和匹配移动市场的供求双方的诉求。 但是,你和以前传来的出租车企业一样对乘客和司机有管制力吗? 你能百分之百的安全保障吗? 其实,认真想想,这是每个人不断努力追求的目标和美好的期待,并不是有100%的绝对安全。 这个目标不能在有很强管制力的出租车领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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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网络约车平台不需要对司机和乘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根据电商法的相关规定,这种义务的履行、责任的负担是有限度的,保障方法越来越多的是网络 例如,平台必须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审查司机的真实身份、有无驾照等,制作登记文件,定期检查更新。 除此之外,平台还可以根据网络技术在司上车途中追加“行程共享”、“一键警报”等安全保障措施,震撼不法分子,提高移动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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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网络约车平台赋予“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必须忽视网络约车平台作为平台经济的特殊属性。 这次《意见》确定及时推进不适应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修改,加快消除制约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意见》发表后,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部门相关负责人根据需要定制交通运输的新业态监督管理模式,“乘客是书,鼓励创新,避免危害,规范迅速发展,包容谨慎”的迅速发展大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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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交通监督管理部门能从这次的“意见”中汲取平台经济的真谛,重新审视网络约车的监督管理思路和监督管理方法,促进交通运输新行业健康规范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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