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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锐
最近,据报道北京钟先生用顺丰快递把98万元的医疗器械邮寄到南宁。 他特意选了两万元的保险费。 保险费是100元。 收到时发现包装破损,外壳变形。 修复需要一万元以上。 顺丰方面说可以赔偿,但只能赔偿250元。 钟老师的经验不是案例。 南京市姜先生迄今为止用顺丰快递把62.2万元的货物从内蒙古邮寄到南京,选择了20100元的保证价格。 结果,发生了意外的损害。 修理价格是1.2万元。 顺丰的回答是赔偿389元。
快递企业丢失或损害顾客快递物品的现象经常被报告。 在至今为止的很多纠纷中,顾客不保证物品,快递企业一般只愿意赔偿快递的3到5倍。 在这次纠纷中,表先生设备的保修费是2万元,维修费需要1万元以上,快递居然只赔偿250元。 快递公司提出的理由是,根据双方的合同,顾客只保证了原来价值的一部分,所以赔偿比率也只能用保证价格比率乘以维修费来计算。
对于低价赔偿,快递员通常以两个理由支持我方的主张。 一是邮政法的规定,未保证价格的邮件丢失、破损或内容短的,根据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是征收费用的3倍以下。 二是在其提供的合同中,未保证价格的物品丢失时,我方约定承担一定限额的赔偿。 如果没有全额保证,按比例赔偿。 一般来说,这些理由经不起严格的法律推敲。
首先,根据邮政法的限额赔偿规定只与“邮政公司提供的普遍服务业务”进行比较。 邮政法确定区分“邮政公司”和“经营除邮政公司以外的快递业务的公司”,“邮政公司”承担着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等更大的社会责任。 必须为农村边远地区提供服务等。 因此,法律对邮政公司有特别的保护。 另外,邮政法严格区分了“普遍服务业务”和“快递业务”。 可见快递企业在主体和业务范围上都不满足限额赔偿条件。
另外,快递公司提供的样式合同有赔偿限额和比例的约定,但根据合同法,提供样式合同的一方必须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实际上,快递员在提交顾客的收据之前通常没有对顾客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说明。 这样的条款减轻了我方的责任,加强了顾客的责任,当然成为了无效的“霸王条款”,双方都不再受该条款的约束。
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双方签订了快递合同,快递企业有义务将委托的物品安全、非破坏性地运送到指定地点。 否则,根据市场价格全额赔偿的同时,快递费也必须一起返还。 这不仅仅是法律的应有状态,也是对顾客诚实负责的应对态度。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普通客户没有收集证据的法律意识,没有依法维持维权的能力,不得不将廉价的赔偿作为快递业的霸权条款。 成都武侯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法院没有在快递企业告知违约,因此判断取消了相关样式条款,但该案件的原告没有比较有效地说明货物的价值,法院只能以保证价格向快递企业赔偿。
为了减少这种纠纷,快递员从运营价格和运营风险的观点出发,在采用样式条款时,必须进行充分的保证价格才能得到全面的赔偿,需要让顾客知道需要充分保障顾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不完全价格保证的法律结果让他们知道他们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保证,是否保证完全价格,以及是否采用那个快递。 普通顾客在快递时也要忠实地保证贵重物品的价格。 同时写明邮寄到快递上的物品的详细消息,请快递人员按规则检查,对贵重物品保存购买证明书,意外拥有积极的维权,通过所有受损顾客的依法维权打破快递业的霸权条款。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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