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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如何实现疫情对策与个人新闻保护的平衡
关于疫情防控,隐私和个人新闻保护最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是《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其中,关于隐私和个人新闻保护的规定基本上不够。
从现实可行的立场出发,可以考虑用《传染病防治法》允许国务院或国务院紧急指挥机构决定为预防疫情收集个人新闻的目的、范围以及收集者和采用者。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确定规定隐私和个人新闻保护的大致内容。 在《传染病防治疗法》或《突发公共卫生事应急条例》中,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在符合上述大致前提的基础上,授权制定疫情预防管理中的隐私和个人新闻保护规则。 已经形成的疫情对策联合控制系统中嵌入了隐私和个人新闻保护的规范要求。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迄今为止,我国采用“零容忍”的模式,将病毒传播控制在零增长。 该模型效果明显,在人口多、密集、医疗资源比较匮乏的国家,可以及时抑制病毒的传播、蔓延。 在防疫过程中,我们通过各种方法收集确诊者、可疑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几乎所有人的新闻,追踪和确定感染源,切断,引起了很多人对隐私和个人新闻保护的担忧。 我们必须考虑如何在公共好处、商业好处、保护隐私和个人新闻之间实现合理的法益平衡。
对疫病的隐私和个人新闻保护问题
根据最近通过的民法典,“自然人享有隐私。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入侵、泄露、公开他人隐私等方式侵犯”,“自然人的个人新闻受到法律保护”。 隐私是自然人私人生活的平静,和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私人新闻。 个人新闻可以单独或结合其他新闻识别特定的自然人,如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新闻、住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健康新闻、下落新闻等
目前,对疫情的大量个人新闻、数据的收集和采用,出现了许多隐私和个人新闻受到侵害的问题,并对公民个体构成了潜在的侵害威胁。 目前已经出现的值得注意的情况如下。
(一)由于新闻收集记忆机构保管不良,大量个人新闻被盗,或者因相关人员的个人警告而泄露。 (2)相关机构收集疫情防控所需的个人新闻(如个人月收入),公开非公众应知道的消息(如确诊者、密切接触者性别、年龄、户籍等)。 (3)相关机构发表疫情新闻时,没有对个人新闻进行脱敏解决,或者脱敏解决不充分(例如确诊者王某及其家人丈夫蔡某某、女儿蔡某某住在特定小区),容易形成对特定自然人的识别。 (四)以必须提交健康代码或者行程查询新闻为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边境为条件,同意允许个人收集和解决个人新闻。 (五)有关机构对个人新闻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常住户籍、所在地、健康状态、历史下落等保密,对当事人进行不为人知的记录和分解,对确诊者、可疑者、密切接触者动向和容易感染的风险集团或地 (六)有关机构采取强制关门的方法对在家隔离者实施粗暴隔离,侵犯在隐私保护中起重要作用的个人住所。 (7)有关机构在居家隔离者的住所贴上红色警告条或警报器,结果使邻居或他人很容易知道其中居住的个体处于隔离状态。 (八)受商业顾问动机和违法犯罪动机的驱使,利用已经获得的个人新闻骚扰个人妨碍个人生活平静的广告,欺诈骚扰,性骚扰。
隐私和个人新闻保护问题发生的原因
以上情况,也有现在我国疫情应对模式所必需的。 例如,强制同意、看不见的图像,在这里收集、采用个人新闻,解决缺乏法律依据和规范的问题,个人新闻泄露,个人隐私可能受到侵害。 剩下的情况肯定不是免疫程序所必需的,但确实是在这个程序中发生的,或者更糟了(各种骚扰等)。
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疫情对策进行了大的社会动员。 在这个动员过程中,参加联防联控的政府部门、公司、社会组织及个体数不胜数,主要有: (1)疾病管理机构、卫生、公安、交通、海关、市场监督、工信、网络信等政府部门。 (2)有权依照各类法律收集和报告疫情新闻的医疗机构(3)有能力利用大规模数据,观察确诊者、可疑者、密切接触者等重要人流的技术企业。 (四)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社区房地产服务公司等基层自治团体或经济组织(五)负责来访者健康监测和登记的楼堂馆等人们经常聚集活动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六)根据要求对员工进行健康监测 (7)有助于疫情预防管理的各种应用程序的开发者,例如“密切接触者测定器”、“疫情期间的行程查询”等应用程序有可能附带个人新闻收集功能。 如此多的部门参与了个人新闻收集、解决者以及这些部门的相关员工,个人隐私保护的困难被认为是存在的。
在不知道未来什么时候结束的抗疫期间内,一边维持现在的抗疫模式(根据需要重复现有模式的前提下),一边兼顾个人隐私和新闻的充分保护呢? 如果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就可以尽量减少个人隐私和新闻受到侵害的现象,在公共利益、商业利益和个人隐私和新闻保护的法益之间取得平衡。
及时修改法律为个人新闻收集的采用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在我国,《居民身份证法》、《传染病防治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都有关于个人新闻、隐私保护的规定,但这些都适用特定的行业或特定的关系。 我国还缺乏适用于所有行业相关的个人新闻收集等的法律。 年,40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尽快制定《个人新闻保护法》,目前该法律还在准备中。
关于疫情防治,最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是《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其中,关于个人新闻、隐私保护的规定可以说基本上是不足的。 现行《传染病防治疗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内所有单位和个体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关于传染病的调查、检查、采样、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忠实提供相关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个人隐私的消息、资料。 》第68条、第69条对疾病管理机构和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个人隐私新闻、资料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但是,这些规定只适用于疾病管理机构、医疗机构,不能在上述巨大社会动员下参加联合防卫联合控制,与采用个人新闻收集相关的各种主体进行比较。 而且,这些规定提出了不可故意泄露的要求,如何合法、必要、正当收集、占有、保存、采用、管理和解决方面,缺乏相应的大体和细则,个人新闻的过度收集、随意滥用、管理 《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个人新闻、隐私保护方面没有被提及。
制定统一的《个人新闻保护法》应该是处理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的最终和根本途径。 但是,如果这项法律暂时不能发表,需要依法管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必须立即编纂《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应急条例》。 当然,这两项立法希望确定疫情防控中的个人新闻、隐私保护的所有规则,显然不现实,也存在功能与将来的《个人新闻保护法》重合或复印件不一致的问题。 从现实可行的立场出发,可以考虑以下立法战略。
第一,《传染病防治法》授权国务院或国务院紧急指挥机构决定为疫情预防管理收集个人新闻的目的和范围,以及符合目的、范围的必要的收集者和录用者。 仅限于现行的“传染病防治疗法”规定的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的患者、密切接触者,还是有必要延长到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回到国内的人。 而且,收集者和招聘者是仅限于疾病管理机构和医疗机构,还是包括卫生、公安、交通等部门,还扩大到了上述各种主体。 个人隐私是人格尊严应有的含义,因此,关于《宪法》和《民法》上的权利,只有依法授权国务院或国务院紧急指挥机构的决定,才能表现出对这种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
第二,《突发公共卫生事应急条例》确定了规定个人新闻、隐私保护的几个大体。 具体而言,(1)大体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同意未经个人新闻主体同意,不得以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为名义收集个人新闻,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最小范围大体上国务院或国务院紧急指挥机构必须根据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切实需要,决定应收集的个人新闻的最小范围,新闻收集单位和个体必须严格执行。 (三)目的限制大体上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收集的个人新闻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以个人新闻为主体的知情同意的情况除外。 (4)安全保障大体上只有在需要传染病预防控制的情况下才能公开,在公开前必须经过充分的脱敏解决。 收集或掌握个人新闻的机构和个人必须负责个人新闻的安全保护,防止泄露、盗窃。 (5)修改和删除大致上是个人收集的新闻有权要求修改错误,如果该新闻达到了防止疫情的目的,则有权要求删除个人新闻。 (六)责任大体上,即任何单位和个体都必须违反上述大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在《传染病防治法》或《突发公共卫生事应急条例》中,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在符合上述大致前提的基础上,允许制定疫情防控中的个人新闻和隐私保护规则。 被授权制定的规则,即使违反法律约束力,即这些规则,也同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加疫情应对的机构对个人新闻保护实施自我限制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参加免疫联合防卫联合控制的一线单位或个体往往涉及个人新闻收集、占有、采用、保存、管理或解决的环节或几环。 《传染病防治疗法》、《突发公共卫生事应急条例》的编纂,首要处理法律依据、法律大体、法律责任问题。 但是,具体的收集、录用、安全管理等业务,上述各种相关主体必须在一线预防管理中完成,关联大致和规则由他们具体执行。
因此,必须向已经形成的疫情应对联合控制系统移植个人新闻、隐私保护的规范要求,各参加机构或个人必须进行比较自我限制。 具体而言,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技术企业、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使用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不动产等,但根据法律或根据共同防卫的要求参与个人新闻的收集、录用等业务的,相应的个人尼 这些保护制度和措施都要向社会公开。
第二,相关机构和组织对其员工开展个人新闻、隐私保护的规范教育,不仅促进意识的确立,还指导个人新闻、隐私的保护方法,防止个人新闻、隐私的侵害,侵害行为或安全保护
加强个人新闻、隐私保护情况的检查或监督
修改法律,加强自我规制,可以以个人新闻的收集采用等法律为依据,有章可循,但个人新闻保护毕竟是为了疫情预防控制收集而采用个人新闻的基础上增加的事业,需要投入一定的价格。 另外,与疫情预防控制目标没有直接的正相关性。 因此,上述机构和个体缺乏足够的动力和激励来执行个人新闻保护的要求,需要在外部监督力度上取得平衡。
第一,政府部门必须对参与联防的机关和个体检查其联防的执行情况,同时对个人新闻相关的执行情况也检查个人新闻、隐私保护情况。
二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收集、录用、管理、解决个人新闻或依法建立个人新闻安全保护制度,未采取保护措施的,由政府负责个人新闻安全保护的网络通信、公众
第三,公安等部门必须泄露个人消息,对侵犯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个人对私人主体泄露个人消息,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不仅可以投诉举报,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私人主体的民事责任。 个人对公权力主体泄露个人消息,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不仅可以自行纠正,或者要求上级审计员纠正,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民告官”诉讼,承担行政责任。 现在最重要的是,法院必须受理和审理个人起诉公权力主体侵犯个人新闻、隐私的行政案件。
第四,在疫情防控中,参与联防管理的多个部门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个人新闻,因此这些部门在适当的时候向相应水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了个人新闻的安全保护制度和执行情况,以及个人新闻的解决计划
(作者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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