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恶意投诉,平台亦可追责网络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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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军
日前,北京网络法院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企业审理了北京微海联合电子商务有限企业网络侵权责任案。” 这件事的焦点是平台经营者淘宝网与恶意投诉人对比追究责任。 最后法院支持原告的需要,判决恶意申诉人赔偿原告淘宝网损害赔偿1元。 合理的诉讼费用是一万元。 一元的赔偿金额很低,是法律上说的象征性损害赔偿,但这个判决的最大意义是,即使在法律上确定平台也可以对恶意投诉负责。
随着平台经济的迅速崛起,EC平台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中枢神经的作用,成为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操作系统。 在大型EC平台上,通常有千万家平台内经营者上传,开展各种形式的经营活动。 这些平台内的商家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涉及侵权的各种情况。 对此,包括电子商务法和刚发表的民法在内的法律,设立了通知删除规则,以允许权利人投诉平台,解除平台链接等措施,从而阻止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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