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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宿迁对污染防治不力行为“亮剑”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2-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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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见习记者汉东良通讯员徐万宁宿迁市日前发布了《宿迁市生态环境问题追究责任说明责任若干事项移送工作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并发布了生态环境污染防止事业中有失去失业责任行为的单位和公务员“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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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确定了市直有关部门切实执行污染防治和攻防战斗,本部门主导修正的突出环境问题受到国家或省批评的情况。 在同一区域内同一问题被市级媒体曝光时,或者通过审计提交3次以上时,整改还没有明显进展。 一个月内,市、县(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污染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平台问题线索中黄色警告达到3次或红色警告2次的情况下每月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未组织故障排除和故障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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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还确定在秸秆禁止燃烧事业中,管辖区域内出现全省第一火、全市第一火或秸秆焚烧现象情况严重通报省的情况。 在某自然季度,县(区)范围内的“散射污染”公司的排斥达到6例,乡镇(镇、工业集中区)范围内的“散射污染”公司的排斥达到3例。 每月的国考、省考断面的水质超过平均值,分类降低,未组织的故障排除和故障排除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等情况将被追究说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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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方法》发现符合追究问责的情况时,污染防止攻防战司令部的事务所迅速组织调查,明确事实,明确责任,确定追究问责的对象时,在提出结论性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相关人员的管理。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将解决结果反馈给移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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